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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心发展的深刻背景及优势

【摘要】:施莱弗等的发现对于有关区域金融中心和证券市场领域的研究具有较高的价值。这同样表明了制度基础之于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央行所在地通常具备监管信息与先天政策优势,会吸引大量金融机构进驻,这能够更进一步促进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另外,金融中心的发展还需具备开放的经济和地理区位优势。

有关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问题涵盖政治、经济历史以及文化等诸多因素,因此多数学者基于竞争力视角来研究区域金融中心的主要形成要素,关键方法是设计出能对某金融中心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量化的指标体系,这其中,伦敦金融城以及新华-道琼斯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说是最具代表性的。

但实质上,上述两个评价指标仅仅是罗列了各个金融中心的详细状况,或者说只针对金融中心本身这个大的概念,没有考虑其内部指标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所以对于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来说,可借鉴之处有限。正如诺斯曾在分析经济发展时所提出的,技术创新、人力资本和劳动力等只关注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解释增长的原因。这就导致关于区域金融中心,不过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描述其本身,而不能从逻辑层面上将其形成的原因解释清楚,而这正是我们研究区域金融中心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探究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机制,抽象出重要的变量以进行层次分析尤为关键。所以,首先考虑金融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业,金融业与制造业相比,其中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制造业市场上交易的是服装、家具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因为其商品自身的特性,相较于金融业,制造业的生产、销售市场的发展进程对更严格的法律及信息结构需求不高。服务业某种意义上就是契约型产业,我们认为生产与交易相当于一个复杂与密集的契约活动。服务业中的金融业,交易双方能掌握的信息较少,其实质就是金融契约合同的生效(支付条件)。在一个不能保障契约有效运行的环境里,交易者从事高端服务业交易的风险便会大大提升,交易者的交易意愿也会降低,因此,能否缓解此类问题就体现出了制度的长远价值。而法治与政府政策构成金融的制度基础,法治的基础是能对产权与契约执行进行保护,同时也能对政府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政府政策则表现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作用,基本表现为税收水平和对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等方面。由此,司法体系是否独立以及政府政策是否合意对金融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施莱弗等(2008)系统性地研究了150个国家的法律起源。结论表明:(1)执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如执行普通法系的国家,金融发展的状况同样不如后者;(2)由于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执行普通法系的国家中那些因客观条件导致的商业行贿等事件显著降低;(3)在执行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司法体系更独立,法律程序更简便,所以合同执行的效率更高,产权更安全。施莱弗等的发现对于有关区域金融中心和证券市场领域的研究具有较高的价值。这同样表明了制度基础之于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比较当今世界各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属于大陆法系的金融中心相较于属于普通法系的金融中心,其发展状况要弱一些,且可持续性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前者包括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城市,后者则是伦敦、纽约、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城市。对于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有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诸如基础设施与人才等必要条件是可以内生出来的。

除了分析法律制度,政府的金融政策同样值得深究。金融政策属于非长期政策法规,基本上由相关的个人及公司赋税政策、金融人才配套政策、金融自由化政策等构成,具有相对灵活变通的特性。历史表明,在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发展,小到一个金融体系的形成,政府的政策导向是极其关键的。当今世界,金融中心的竞争激烈程度远非19世纪前可比拟,人们纷纷认识到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会放弃金融中心的发展。基于竞争激烈的金融背景,金融中心所处地区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就显得极为关键。一般情况下,金融政策主要围绕金融业准入门槛、监管程度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好的金融政策能起到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创新成本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吸引金融机构的进驻。总结以上介绍的区域金融中心的历史经验,无论是金融中心的横向对比与其自身的纵向对比,可以看出一个适度宽松的金融政策能有效促进金融中心的发展。实际上,一个有效的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中心发展,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抵消现有制度的不足,同时留存空间和时间从而利于制度的改革。

前文论述了法律制度与金融政策对于金融中心的影响,我们还发现,那些国际著名的区域金融中心同时也是其本国央行的所在地,例如巴黎、伦敦和纽约。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作为远东区域金融中心同样如此。不难发现,央行能够促进区域金融中心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区域金融中心可以理解为金融信息聚集和扩散的中心,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息地理区位有一定的弱化,但是由市场本身地理差异和时差所造成的信息时滞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倘若金融机构更加接近信息源,那么其他就能更加快速地获取有效信息,尤其是非标准化信息。基于短期来看,金融市场充满了投机活动,这就会导致一些距离央行比较近的金融机构,能够其先人一步得到有效信息,从而取得更高的收益。另一方面,央行所在地通常具备监管信息与先天政策优势,会吸引大量金融机构进驻,这能够更进一步促进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另外,金融中心的发展还需具备开放的经济和地理区位优势。一方面,通常是只有一定经济规模和地理纵深的地区才能诞生金融中心,因为金融中心具有大量的交易主体,而只有这样大的经济腹地才能承载。而且,区域金融中心内拥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其区域化程度越高,区域金融中心的影响范围就越大,二者成正相关的关系。比较典型的是新加坡和香港,前者作为东南亚的金融中心、经济中心,虽然其国土面积不大,但其具有很高的区域化程度,我国香港不但作为大陆华南地区的经济中心,更是东亚地区的金融中心;另一方面,金融中心城市通常是由过去的航运与贸易中心城市,因此具备先天的地理区位优势。历史上,伦敦、纽约、东京、中国香港以及新加坡等均从旧时的航运贸易中心发展成为当今的区域金融中心;另外,金融的需求量与交易量在短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倘若金融中心在同一个时区或者时区相差不大时,便会产生竞争。纽约与伦敦之间相差五个时区,伦敦与东京之间又相差九个时区,而同处亚洲东半部的东京与中国香港、新加坡和上海只差一个时区,因此,较近的时区必然会导致以上几个金融中心之间竞争激烈。

另外,世界上几乎所有区域金融中心的工作语言都是英语。例如:伦敦、纽约、新加坡、中国香港、悉尼等,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言,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所以那些以英语作为本国官方语言的国家,无形中为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增添一个优势。都位于亚洲东部的东京和我国上海因为官方语言都不是英语,有可能会导致相应的交易成本升高,所以,我们认为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辅助条件还应该包括语言方面。

基于前文的分析,对于一座城市来说,要想建设区域金融中心,其自身的法律制度、相关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地理区位以及相邻金融中心之间时区远近等都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官方语言则作为一个隐形因素影响着金融中心的交易成本,要强调的是关于金融中心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法治建设最为关键。回到前文的论述,每一个城市自身的禀赋特征都不尽相同,所以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结果一方面可能会成为有利于金融中心发展的向心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离心力,从而影响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

基于历史角度分析,关于区域金融中心形成的一个核心基础条件便是良好的产权保护和有效维护契约执行的法治体系。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几大区域金融中心里,那些执行普通法体系的金融中心发展得更好,可以说,它们的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优于大陆法,施莱弗等的研究证明了这个结论。如果说法治是区域金融中心诞生的基础条件,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说,我国的司法体系历史上就不是独立的司法体系。从公元618年的唐朝到1911年的清朝结束,中国过去一直都是一个中央集权式国家(陈志武,2009),这同西方国家的分权体制完全不同,中国的法律突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度,关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程序法的规范上有明显不足。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同以往朝代相比没有较大变化,司法体系被政府控制,没有有效的独立司法体系。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得到了修正和完善,并且在1991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此后还颁布和实施了其他的一些民事和商业法律,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但司法体系的发展进程仍然无法契合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

单豪杰等(2007)从历史、理论和经验研究三个角度对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提出有关制度划分与阶段性发展的创新论述。实际上,制度层面分析方面,划分制度的内涵和分层以及划分制度分析的阶段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研究的历史跨度较长的话,可能会陷入循环论中,因此,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内生性问题的关键是找出一个合理的时间起点。金融中心和法治的建设同样具有这一逻辑关系。从宏观层面来看,法治的发展通常是较为缓慢的,尤其是地方政府常常会影响地方法院,因此这种意义上的法治发展的进程都较为缓慢。但从另一个角度,即法治功能的内涵来理解,我们的思维就可以扩散。我们把它划分成五类,即政府的治理效率、政府的廉洁程度、对产权的保护力度、法律制定的质量和执行效率尤其是维护契约合同的有效执行等。这五个方面的发展需要很长时间才会改变,但好在不是一成不变的,换一种说法就是,法治因素是处于0-1分布上的一个值,而不是一个0或者1的界值点。只考虑完全的独立司法,倘若将其认为是一种“缓慢且严谨的制度”过程就显得不够科学。实际上,这其中的一部分,即我们的金融政策,例如人才配套政策、税收政策、金融自由化等方面的政策都是能够迅速发展与变化的。诸如这些政策,我们可将其称之为“迅速变迁的制度”。

此外,基于区域发展经验来说,我们应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法律经验。因此金融市场高速成长的同时,还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让法律来保障金融市场的发展。回顾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这种作用体现得非常明显。不得不说我们尚未建立起促进金融发展的良好体系,某种程度上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只能在实践中去不断地推动。毋庸置疑,这种推动势必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正因为如此,部分学者认为,上海如果不能成功地在司法体系上取得突破,将不可能建成区域金融中心。但我们对于建设上海区域金融中心仍采取乐观的态度,很关键的一点是,在金融领域,法治要求范围相对要小许多。因为中国是经济分权式的体制模式,地方政府通常在政策与制度方面拥有较大的创新空间,所以相当一部分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创新,金融政策则相对更为灵活。如何解决这些背后的基础问题?在中国,在一个强大政府的支持之下,同样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创新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市场中的证券市场有其独有的运行特征。现实中,那些证券市场里的投资人们能够形成一个交流有效信息的利益群体,他们对利益的认同感和认知性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这个市场上,由违规违法等不当操作而导致的损失都能够得到精准测算。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会被来自各个领域的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媒体关注,所以监管者的压力也会上升,可以说间接地督促该市场发展得更加完善。特别是当出现较大波动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重要。虽然这类作用机制真正奏效是漫长的,但另一方面,对法治建设来说却可以长期有效。马克思经济学中有同样的观点,Coffee(2001)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当处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时,此阶段应当是制度的建构阶段,应找出问题并变革旧制度,法律的变革总是随着经济发展之后发生。虽然这类路径的成本较高,但不得不说,其是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利益集团博弈的一个次优选择,可以说金融市场的区域化就是具有推进作用的有效路径,其积极引入外力作用,在加强上海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构建上海区域金融中心方面具有强劲的推动力。

由此,金融中心形成的内在决定性因素就是金融制度,在促进其发展中,金融政策则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至于金融中心形成的外在支撑条件,则是前文提到的央行与监管部门所在地、经济区位、时区、英语环境以及蓬勃发展的经济腹地。按此理论框架,查找并分析近年数据,东京,其法治和金融政策均不占优势,结果当然就是其作为区域金融中心的地位在近年来显著下降,不排除其经济状况的原因,但可以肯定地说,导致其区域金融中心地位不断下降的重要原因便是制度与政策的缺陷。另一方面,中国香港则在金融政策方面富有竞争力,新加坡在法治制度的基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此外,同处亚洲的印度与中国在金融政策与法治建设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劣势。所以基于这一分析框架,我国上海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政策以及法治建设,而体现在经济自由指数中的政府规模、政府廉洁、产权、投资自由、货币自由以及金融自由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短板。换言之,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侧重点就是这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