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规定事实审要开庭审理,是为了保证二审事实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程序的正当性。法官们在选择审理方式时,第一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开庭率,第二考虑的是如何简化适用正式标准。非正式开庭标准是特定条件下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是法院考核机制影响法官行为的一个缩影。......
2023-07-18
系列案件具有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如在民四庭受理的系列案件中,主要是商品房预售和劳动争议这两类。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几百名买房者将同一个开发商告上法庭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或几十位劳动者同时起诉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等。
从目前的舆论环境来看,劳动者和购房者一方总是习惯地被看成“弱势群体”,开发商和用人单位则被认为是具有广泛社会资源,具有强势地位的主体。审理这类纠纷,即使法官是在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但只要判决劳动者或购房者一方败诉便易引发败诉方乃至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猜想。
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就必须特别注意保持公正的形象。如何保持公正的形象?显然,只有通过规范的庭审程序来实现。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一些简单系列案件,法院开庭审理后还会当庭宣判(因为法院对当庭裁判率也有考核),由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都在双方见证下进行,所以必然会减少败诉方的疑虑。如笔者配合的张某某、谢某某上诉上汽依维柯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二审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451-1456 号],当法院当庭宣判劳动者一方败诉时,劳动者一方虽情绪激动,但却“出乎意料”地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判。
所以,法官们选择将系列案件优先开庭,虽然掺杂着个人功利化的目的,但实践证明这种选择有其现实合理性,这反映出对二审审理方式的选择既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规制,也可以用考核激励的方法来进行调整,法院考核制度不能被全盘否定。
(二)调撤类案件开庭不仅于司法公正无益甚至还有害
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上诉人撤回上诉的二审案件,法院的职责仅在于审查调解协议、撤回上诉申请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调撤类案件根本无开庭必要(这里排除先开庭后调撤的情形)。这点,法官们也都心知肚明,之所以选择开庭,完全是出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需要。从表2 可看出,调撤类案件开庭数约占开庭案件总数一半,可见,这类案件开庭对于提高二审开庭率“功不可没”。
然而,这类案件开庭的问题在于:第一,造成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时间被占用,书记员的工作量随之增加,在法庭不够用时还会造成法庭使用紧张。第二,部分调撤案件庭审不规范给法院工作留下隐患。一些法官在其他合议庭成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调撤案件“开庭审理”。法官们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确信当事人不会纠缠于此问题(很多法官会当面告知当事人是为了考核需要而做的庭审笔录)。但这种信任会给法院工作留下隐患,如果当事人事后又对调撤方案反悔,并否认庭审效力,且有证据证明庭审时其他合议庭成员不在法庭,则“庭审笔录”就是无效的,严重的,二审调撤案件还会因此被再审发回重审。
因此,调撤类案件开庭不仅于司法公正无益,甚至还有害。基于此,建议法院在修订目标考核体系时将调撤类案件二审开庭率排除在考核范围之外。
(三)新证据案件“先判后审”有违司法公正
通过之前的问卷调查显示(见表3),在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会在合议庭评议属于新证据之前直接让当事人发表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在合议阶段,承办人会将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当事人所发表的相关意见一并提交合议庭评议。问卷调查还显示,大多数事实审案件没有经过庭审,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可能致二审改判时,才会被认定为新证据并组织庭审。即使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符合新证据的要件,但只要实质上不会对二审处理结果造成太大影响,就不会被认定为新证据(见图1)。
图1 实践中二审新证据的认定程序
按惯常理解,在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新证据,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则无须审查其关联性;属于新证据,才需通过开庭质证审查新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实践中的做法虽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但从程序正当性角度分析,却违反了“先审后判”的基本诉讼原则,并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属二审新证据的情况下,该新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应经庭审质证后由合议庭评议确定,而不能未审先定。很多法官认为,调查询问同样可以查明证据的关联性,但显然,调查询问不能取代庭审。由于新证据在一审中没有经历过庭审,二审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实际上是在扮演部分一审的角色,又由于当事人就二审审理结果并无上诉的机会,所以,法律规定新证据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是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特别保护,这种权利不能被二审法官随意剥夺。
其次,先调查证据关联性再确定是否属于新证据,造成双方诉讼权利的实质不对等。二审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时,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会以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为由拒绝质证,但在实践中,法官会让另一方在假定合议庭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况下先发表质证意见,由于此时另一方当事人毫无准备,所以难以组织有效抗辩。[118]而合议庭评议的初步结论恰恰又是依据双方在调查询问阶段所发表的意见得出的,且该结论易使法官在后面的庭审程序中“先入为主”,所以,先调查证据关联性再确定是否属于新证据造成了双方诉讼权利的实质不对等,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体现。
最后,新证据认定程序失范易导致庭审反复,诉讼拖延。由于法院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是在双方权利失衡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当一方提出的证据被认定为二审新证据时,另一方往往会要求法院给予举证期让其提出反驳性证据,为公平起见,法院不得不准许。而当另一方提出反驳证据时,原本提出证据的一方可能还会针对反驳证据进一步提出更新的证据,如此反复,会致二审庭审被不停打断,极大地损害了法院权威。如笔者配合的聚志公司上诉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前后提交证据5 次,经过4 次庭审,二审审理9 个多月才结案[二审案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338 号]。
综上,从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现状来看,既有值得肯定并应继续发扬的一面,如对系列案件优先开庭,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兼顾,也有值得我们反思并有待改进完善之处,如不该开庭的调撤类案件选择开庭,本该开庭的事实审案件大多没有开庭,新证据认定程序失范等。
有关司法实务研究文集(下册)的文章
之所以规定事实审要开庭审理,是为了保证二审事实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程序的正当性。法官们在选择审理方式时,第一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开庭率,第二考虑的是如何简化适用正式标准。非正式开庭标准是特定条件下法官理性选择的结果,是法院考核机制影响法官行为的一个缩影。......
2023-07-18
二是同样的“价值标准”和“检验评价之有效性的标准”的关系。实践作为价值标准的现实表现,是唯一能够充分表现价值标准的形式。实践同客观价值标准之间的本质联系,意味着实践是一切评价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的评价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评价,一切评价标准都要最终经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实践作为价值和评价标准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同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人类普遍性,两者虽有区别,但并不矛盾。......
2023-11-28
最高院之所以会极力推动文书上网工作,是因为文书上网具有或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价值。C 市法院近半年来文书上网的实践,可以作为检视理论上所预设的诸种价值有无实现及实现程度的一个参照。至于文书上网为什么会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价值,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文书上网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满足各级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借鉴最高院裁判文书的现实工作需要,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2023-07-18
实践性知识不是指导教师某一个具体行为的某种具体的知识,而是在实践中经过确认有效并以整体性教学信念的形式发挥作用。教师的信念是一种为人有用的信念,并包含批判反思的维度。本研究一直使用使用理论这个概念,便于和宣称理念对称,但需明了和有的专家所说的缄默性知识、实践性知识、教师信念有相通之处。最理想的状态是宣称理论和使用理论一致,以及人的思想和行为是......
2023-08-05
《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2023-11-18
此种思考与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杂乱无章的、不受意识控制的意识流式思考相对,是有意识思考,具有寻找行为背后假设及与后果之间关系的探究性质的思考,也就是针对教学实践当中的经验的思考;从反思的来源分析,反思是内生的,教学反思是意义生产的过程,教师通过反思使自身的各种经历成为有意义的体系;从反思的功能来看,教学反思是理论、知识和实践整合的过程。可见,教学反思是促进教师个体专业化发展的心理机制。......
2023-08-05
4.本表得到观察数据后的推论思路:(三)学生学习信息获取和利用的课堂观察量表1.研究问题学习信息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状态与方式。......
2023-08-05
虽然鼓乐已由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传承人,但没有根本改善继承与保护的问题,后继乏人,鼓乐传统技艺面临消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对鼓乐艺术中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重点作品,更是无法征集和实施,难以进行实行有效保护。......
2023-11-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