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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行政诉权受阻的实证分析及优化措施

【摘要】:上诉后,二审指令继续审理的仅3 件,即二审认为不予受理或裁驳不当的案件仅占0.87%,低于同期两级法院平均上诉改判率1.56%。意味着中院三年来指令交叉管辖或移交管辖的187 件案件中,有12.30%的案件仍然被驳回起诉,该比例未明显低于不予受理和受理后驳回起诉案件与收案总数的比率12.44%。

2010—2012 年,辖区中级法院及十个基层法院一审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650 件。我们选取诉讼类型、处理结果等十个方面[93]的要素,逐件统计、分析。结果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驳回起诉案件远多于不予受理案件

该中院及十个基层法院三年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24 件,以裁定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方式结案650 件(见图1)。其中,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608 件,占总数的94%,而在入门阶段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42 件,仅占6%。而这种情况在中院尤甚:在159 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案件中,立案环节受理后驳回起诉158 件,在立案环节裁定不予受理的仅1 件。

图1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情况分析

(二)程序审案件上诉率高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数值

650 件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案件中有343 件原告提起上诉,比率为52.77%,明显高于同期两级法院审结全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上诉率[94]。上诉后,二审指令继续审理的仅3 件,即二审认为不予受理或裁驳不当的案件仅占0.87%,低于同期两级法院平均上诉改判率1.56%。

(三)实体审关门理由集中在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上

经对裁定书中适用的法条和阐述的理由分析归类发现,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的有149 件,占总数的22.92%;以请求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管辖范围为由的130 件,占总数的20%;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的125 件,占总数的19.23%;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的106 件,占总数的16.31%;以重复起诉为由的68 件,占总数的10.46%;以诉讼请求不明为由的35 件,占总数的5.38%;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的25 件,占总数的3.85%;以受生效裁判羁束为由的10 件,占总数的1.54%;另有以重复处置为由的2 件,占总数的0.31%(见图2)。

图2 实体审关门理由分析

(四)“履行之诉”被驳回起诉的比例较高

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指向“具体行政行为”的有385 件,占总数的58.87%,但近一半当事人在提出确认或撤销诉请之后,仍将履行法定职责或其他义务作为次要诉请予以提出;指向“履行职责”的117 件,占总数的17.89%;指向“不作为”的31 件,占总数的4.74%;指向“事实行为”的34 件,占总数的5.20%;指向“赔偿或不予以赔偿决定”的52 件,占总数的7.95%;指向“合同或协议效力或履行问题”的19 件,占总数的2.91%;其他指向“抽象行为”“不成熟行政行为”“信访回复”“鉴定、认证”的16 件,占总数的2.45%,履行职责或其他义务要求呈蓄势待发之状。

(五)程序事项实体化审查趋势明显

除42 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外,608 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以公开开庭方式对起诉条件、诉讼成立要件及被诉行政行为相关事实合并审查的案件有605 件,仅3 件未开庭,开庭率达到99.51%。

(六)“异地管辖”“交叉管辖”未明显提升“入门”比例

650 件案件中,由中院指令管辖或移交管辖案件23 件。意味着中院三年来指令交叉管辖或移交管辖的187 件案件中,有12.30%的案件仍然被驳回起诉,该比例未明显低于不予受理和受理后驳回起诉案件与收案总数的比率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