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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制度性壁垒与行政诉权实现的影响及应对探析

【摘要】: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在个别基层法院,特定时期内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接近甚至超过受案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文以笔者所在中级法院及辖区十个基层法院2010—2012 年以裁定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方式审结的全部行政案件为蓝本,描绘和分析两级法院行政诉权保护的真实图景,期望厘清根本,有效应对改进。

刘之玮[90] 彭 英[91] 马金明[92]

摘 要

影响当事人行政诉权实现的因素无疑是多种多样的,本文以笔者所在辖区两级法院近三年来裁定不予受理及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为蓝本,对通常所指称“被挡在法院大门外”的行政纠纷进行实景分析,意图从司法实践的视角寻找妨碍当事人诉权实现的不当“关口”。经数据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受理后驳回起诉案件的比例不容轻视,起诉人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之中,有90%以上的请求是受理后裁驳的,“入而复出”的案件远多于以不予受理方式“关门”的案件。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等成为这些案件实体审“关门”的主要理由,且“入门条件”的实体化审查趋势明显。笔者认为,实践部门难以突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原告主体资格审查陷于实体关系之中,被诉行为“去具体化”后的立案审查缺乏统一标准,起诉成立条件与诉之成立要件不分导致立案、审理程序相互延伸、混同等四大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在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左右摇摆和“挑三拣四”,当事人诉请被拒之门外,虽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影响,但更多的还是诉讼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因此,建议从修订现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调整行政审判体制,夯实行政审判组织基础,着重打造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等方面入手,强化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在依法行政上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院、法官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能动性。

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热点。近年,笔者所在辖区法院通过采取立审问题上的“宽立严审”、原告起诉引导上的“全面释明”、立案关门后的“救济途径指导”等措施,使当事人诉权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在行政案件受理总数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无法最终进入实体裁断层面的案件仍不占少数,当事人对行政诉讼“入门难”的抱怨时有耳闻。在个别基层法院,特定时期内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接近甚至超过受案总数的三分之一。本文以笔者所在中级法院及辖区十个基层法院2010—2012 年以裁定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方式审结的全部行政案件为蓝本,描绘和分析两级法院行政诉权保护的真实图景,期望厘清根本,有效应对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