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的现实困境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庭前会议的现实困境

【摘要】:但实践中,伴随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所产生的就是提押、安保等诉讼成本的控制问题。第六,庭前会议的裁决形式不明,效力不定。

为了更全面地查找庭前会议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笔者访谈了适用过该项制度的一些法官。结合调查问卷和访谈记录来看,法官较为普遍地反映庭前会议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不甚完善,该制度在实务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

第一,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是否必须到场不明确。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理应享有最大范围的参与权,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价值。但实践中,伴随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所产生的就是提押、安保等诉讼成本的控制问题。不分案件、不分理由的“逢会必到”,必然会给庭前会议的运行增加沉重的负担,使庭前会议不吝于一场小型的庭审,其效率价值也丧失殆尽。

第二,庭前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缺乏规范。在庭前会议的发起程序设计上,法院是保持被动,或是有主动权?这既需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特点,也要考虑法官的中立性。庭前会议的召开是必须在开庭前召开呢,还是可以在庭审中休庭后再召开?这需要对“庭前”做出恰当的解释,文义解释为庭审开始前,而扩大解释为庭审结束前。还有,如果让合议庭成员都参加庭前会议,可能让审判人员不堪重负,因此,规范庭前会议的参加和主持程序就尤显必要。

第三,庭前会议中证据开示与举证质证的冲突。《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中可以进行证据异议的询问,但庭审中又进行质证,这是否导致对同一证据进行了两次质证?如果前后两次表达的意见不同,应当采纳哪一次意思表示?无异议证据举证、质证的简化又如何进行?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考虑公平正义的实现,又要考虑司法效率的体现。

第四,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没有规范。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往往由于新证据的提出,会导致重启法庭调查程序,易使庭审停滞不前甚至程序反转,降低了诉讼效率。而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该如何进行,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第五,庭前会议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界限不明确。庭前会议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提供了一个审前面对面协商的平台,但伴随出现的是,庭前会议能否处理调解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能否在庭前会议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举证和质证,调解是否会导致庭前会议久拖不决,这些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六,庭前会议的裁决形式不明,效力不定。庭前会议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调解、回避等问题的裁决是裁定还是决定,效力如何,已经解决的问题在庭审中还能否提出等事项,立法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也不一。缺乏有效的结论终结程序,庭前会议容易沦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