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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的实证分析及法官调查

【摘要】:从该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2013 年审理的11 个涉及庭前会议的案件来看,公诉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有3 件,辩护人申请召开的有1 件,法官依职权召开的有7 件。图4法官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意愿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多数法官愿意适用庭前会议,但是该项制度的召开程序烦琐、效力不确定等因素阻碍了其司法适用。上述统计分析与调查问卷的结果表明,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瓶颈。

(一)统计分析:庭前会议的司法适用

1.涉及庭前会议的案件比例(见表1)

表1 某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2011—2013年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71]

从表1 中的统计数据可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因为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因素打乱庭审节奏、影响诉讼进程的现象。加之刑事案件的审限较短,且较多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多、证据材料多、案件事实复杂等问题,故而某些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确有必要进行庭前会议,集中处理程序问题,并整理证据、厘清争点。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审判中,庭前会议的适用比例却并不高。该中院及其辖区内10个基层法院在2013年1—6月共审结3422件刑事案件,而适用了庭前会议的案件仅有1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0.3%,其中有半数基层法院从未召开过庭前会议。

2.涉及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见图1)

图1 庭前会议的召开类型

自2012 年新修订的刑诉法颁布以来,部分地区的法官便开始尝试庭前会议。从该中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2013 年审理的11 个涉及庭前会议的案件来看,公诉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有3 件,辩护人申请召开的有1 件,法官依职权召开的有7 件。法官依职权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或是申请证人出庭的案件;二是被告人数多,涉案证据多的案件;三是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高的案件。第三类案件中,主要有张某某包庇周克华抢劫案,“12 秒不雅视频”的雷某某受贿案,“视频反腐”的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庭前会议运用在这些案件中均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

(二)问卷调查: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基本立场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因法官而降临尘世。”[72]一定程度上讲,法官对于一项制度的价值认知会决定其适用该项制度的基本立场,也会影响该项制度的应用效果。对此,笔者通过调查问卷[73]的方式,考察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基本看法。

1.法官对庭前会议的价值认知(见图2、图3)

问题1 和问题2 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官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目的和功能的认知不甚统一。大多数的法官认为庭前会议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和提高庭审效率,而部分法官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等同于庭审,甚至有的法官认为召开庭前会议可以提前知道律师的底牌,从而用此程序来对付难缠的律师。

图2 法官对庭前会议的目的认知

图3 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功能认知

2.法官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况

在受调查的法官中,仅有10%的法官召开过庭前会议。法官对一项新制度的适用意愿以及该项制度的操作设计都将影响制度的适用效果。为此,笔者着重调查了法官对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意愿及其所认为的适用障碍(见图4)。

图4 法官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意愿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多数法官愿意适用庭前会议,但是该项制度的召开程序烦琐、效力不确定等因素阻碍了其司法适用。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庭前会议的操作性不强,且召开程序烦琐,增加了诉讼成本[74](见图5)。

  注:此问为多选设置,故各项百分比相加超过100%。

上述统计分析与调查问卷的结果表明,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适用瓶颈。虽然刑事诉讼中有很多程序性的事项需要在开庭审理前得到及时处理,但是庭前会议又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大部分法官不排斥庭前会议,但是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多数法官对之还存在踌躇、犹豫,甚至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