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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司法解释优化

【摘要】: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以便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整理证据、厘清争议焦点,集中解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从而确保开庭审理的连贯性,提升刑事审判效率。

陈义熙[67] 龙玉梅[68]

摘 要

如果说整个审判程序的改革是一顶美丽的皇冠的话,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则是这顶皇冠上最耀眼的明珠之一。[69]庭前会议作为学界和司法界长期讨论和期待的制度终于在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实施之际被付诸实践。2013 年在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开始崭露头角,比如刘志军案、李天一案、雷政富案、张某某包庇周克华案等。法学理论界期待这个制度既彰显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理念,又能提高刑事诉讼审判效率。然而,这个看似美好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大展宏图,中基层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率极低。实证调查发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不甚明朗:庭前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不规范,庭前会议的效力不确定……此外,法官对此制度的适用也有困惑:庭前会议的证据交换是否就是举证质证,庭前会议中能否直接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在于制度本身不够规范,还在于法官自身对庭前会议的目的与功能认知不够清晰。因此,要解决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瓶颈就必须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下功夫。

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以便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整理证据、厘清争议焦点,集中解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从而确保开庭审理的连贯性,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为了便于实务操作,2012 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庭前会议制度。然而,这个新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推动作用,法官是否能顺畅地运用此项程序……笔者对此通过司法统计分析和调查问卷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找到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瓶颈及其破解途径,并提出相关司法解释建议稿。解释法律,而非嘲笑法律,“只有解释,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吃着新鲜的食物”。[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