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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图式建构及挑战回应

【摘要】:相应地,行政合同纠纷也日渐涌现。本文通过对两种诉讼途径各自存在的优劣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在行政诉讼的框架内建立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应当是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有效路径,进而提出涵盖诉讼目的、受案范围、诉权分配、审理规则以及诉讼类型五个方面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整体图式。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36]最终达致实质性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目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贾 科[32] 龚道伟[33]

摘 要

伴随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行政合同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行政领域大量使用。相应地,行政合同纠纷也日渐涌现。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合同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处理方式都在运行。而这两种救济途径对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均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行政合同案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反而引发了再审率高等新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实务中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造成实务困境的原因,一是僵化的公私法二元化观念形成的理念层面的障碍,二是立法和司法政策的缺失造成的制度层面的障碍。从域外经验和学界观点来看,大多倾向于按照行政诉讼方式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本文通过对两种诉讼途径各自存在的优劣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在行政诉讼的框架内建立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应当是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有效路径,进而提出涵盖诉讼目的、受案范围、诉权分配、审理规则以及诉讼类型五个方面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整体图式。在诉讼目的方面,将设立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目的定位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在受案范围方面,主张通过对行政领域精细划分,再综合考量主体、目的、任务及适用领域等因素来判定合同性质;在诉权分配方面,主张赋予行政主体“有限诉权”;在审理规则方面,提出“对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平衡限制的原则”和“对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理的原则”;在诉讼类型方面,建议在行政合同诉讼中增设“变更之诉”与“禁止诉讼”。

行政合同是“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手段,[34]此种方式强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进而达到官民合作(Kooperation)、建立共识(Konsensbildung)与行政决定可接受性(Akzeptanz)之目的”。[35]无论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与民事合同相比较,行政合同都显现出独特不群的品性。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关注已久,但是尚未形成理论共识和制度认同,现有诉讼制度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捉襟见肘,亟须理论层面的厘清和制度层面的完善。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36]最终达致实质性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目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