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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之惑:审判实践的思考与探索

【摘要】:2006 年5 月,某煤矿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县工伤保险中心于2004 年8 月10 日前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工伤保险关系。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登记是确认工伤保险关系合法有效的凭据。一审法院认为某煤矿请求的是确认2004 年8 月10 日前作出了工伤保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针对该请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显属不当。后经再审的一审、二审,某煤矿的诉讼请求终于被纳入了法院实体审查的视野,某煤矿的诉讼请求也得以主张。

(一)数据分析

近年来,行政诉讼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困扰诸多法院的难题,进而影响到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以笔者所在中院为例(见图1),近三年来,在该院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下降的情况下,行政案件上诉率、再审申请率反呈递增趋势。上诉率、再审申请率的增长,直接反映出当事人对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不认同。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结案后无法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法官业务水平、审理案件的责任心等相关;另一方面,则是因现有行政诉讼体系设计存在偏差,致使审判结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预期和要求。

图1 某法院2010—2012年行政案件相关数据统计

为更直观地了解现行行政诉讼程序设计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笔者选取所在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予以说明。

(二)案件审判

2004 年8 月1 日,某煤矿向某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同月23 日,该工伤保险中心予以核准登记。同日,该煤矿缴纳了8 月的工伤保险费以及逾期13 天缴费的滞纳金。[4]后因该煤矿职工于同月22 日发生工伤事故但工伤保险中心拒绝支付医疗费,煤矿与工伤保险中心就工伤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发生争议。2006 年5 月,某煤矿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某县工伤保险中心于2004 年8 月10 日前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工伤保险关系。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登记是确认工伤保险关系合法有效的凭据。某县工伤保险中心对某煤矿进行职工工伤保险登记的时间是2004 年8 月23 日。某煤矿起诉8月10 日前进行了工伤保险登记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裁定驳回某煤矿的起诉。某煤矿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煤矿起诉请求确认与某县工伤保险中心的工伤保险关系于2004 年8 月10 日前成立,实际上是对双方之间通过申请与登记而形成的工伤保险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时间有争议,对2004 年8 月23 日的登记行为并无异议,本案应当对该行政合同的成立时间依法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某煤矿请求的是确认2004 年8 月10 日前作出了工伤保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针对该请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显属不当。据此裁定指令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查。

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再次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某煤矿的起诉。某煤矿再次上诉,后因工伤保险中心支付了其垫支的医疗费,该煤矿撤回上诉。2008 年2 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2007 年1 月的裁定提起抗诉。后经再审的一审、二审,某煤矿的诉讼请求终于被纳入了法院实体审查的视野,某煤矿的诉讼请求也得以主张。

一件简单的行政案件,历经五年时间、法院数次审理,才最终尘埃落定。对于这起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之诉,法院的审查重点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应否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是两级法院观点分歧所在,也反映出现有行政诉讼存在的缺陷。

通过分析《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现有立法仅对判决结果进行了分类,但并未以当事人诉请为标准对诉讼类型予以划分。受撤销之诉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影响,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可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而非对原告诉求的关注。正如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在行政活动日趋多样和复杂的背景下,传统立法模式已难以满足公民权利“无漏洞”救济的现实需求。类型化缺失,凸显了行政诉讼领域司法裁判与权利救济的冲突,而类型化立法是否有现实必要,又是否有可行性?为更深入地展开对问题的探讨,笔者对所在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进行了一次专项问卷调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