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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调查分析: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构建及回应

【摘要】:聚焦该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广泛的意见,行政诉讼类型化即是其中内容之一。行政诉讼类型化关乎当事人起诉条件、案件审理规则、判决种类等基本问题,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审判规则的合理设计密切相关,也顺应了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趋势。

李雪莲[1] 黄 晨[2]

对侵犯公民权利的每一种国家权力行为,都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诉讼种类可供利用。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摘 要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关注的焦点之一。诉讼类型的设置与当事人起诉条件、案件审理规则、诉讼程序设置密切相关,也关系到立法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保护程度,以及法院司法审查功能的实现。在类型化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发展基本趋势的背景下,我国现有行政诉讼立法模式并未对诉讼类型予以划分,权利保护的“真空”有待类型化的立法模式予以填补,本文试从实证分析着手,就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立法所面临的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实例,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种类型的构想,并对每一类型所涉及的程序设计予以细化,增强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以期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探讨有所助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的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再度成为关注热点。聚焦该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广泛的意见,行政诉讼类型化即是其中内容之一。“有权利必有救济”在司法实践中的落空,当事人求告无门的现状,使类型化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行政诉讼类型化关乎当事人起诉条件、案件审理规则、判决种类等基本问题,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审判规则的合理设计密切相关,也顺应了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趋势。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基础的撤销诉讼,是当前行政诉讼的基本模式。[3]推行类型化立法体例,无疑将对现行行政诉讼体系带来颠覆性的改变。本文试从审判实务出发,以所在中院及辖区法院为研究样本,展开对类型化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