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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变化:地方性立法对民事审判的渗透

【摘要】:近年来,地方性立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张,方式日益多元。从地方性立法与民事审判关系的角度界定,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涉民性地方性立法”,本质上是地方管理行为嵌入私法领域,间接地调整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好地方性立法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使之从混沌走向理性,是本文着力解决的问题。

鉴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经常处于混杂适用的事实状态,且其内在逻辑确有相通之处,故本文将三者统称为“地方性立法”并置于一体进行研究。本文所称的“适用”如无特别说明,也是指广义的适用,即涵括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分析说理、对规范精神的实质适用等各种方式。

近年来,地方性立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逐渐扩张,方式日益多元。从地方性立法与民事审判关系的角度界定,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涉民性地方性立法”,本质上是地方管理行为嵌入私法领域,间接地调整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例如,通过公法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民事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或者对民事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民事责任制定强行性规范,或者限缩意思自治空间。这类规范的兴起,标志着传统私法自治的结束,可以说,纯粹自由的民事行为不复存在。[93]另一类是“民事性地方性立法”,这类规范是通过地方性立法的形式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规范性质。

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为例,地方立法在产权制度、侵权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等方面开展得较为活跃,[94]其中含有大量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表1 是其与上位民事法律规范之关系的一个不完全列举统计。

表1 地方性立法中的涉民规范与上位法中相关规范的关系

续表

地方性立法广泛渗入民事领域,给司法实务部门带来了“应否适用”“怎样适用”等困扰。如何处理好地方性立法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使之从混沌走向理性,是本文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