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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之路:民事审判与地方性立法的实证探究

【摘要】:可以说,地方性立法对于民事审判的介入已经一定程度地改变了民事法律渊源结构,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地方性立法对民事审判的实际效用一直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亟待审思。在此背景下,站在实证的视角,对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规范类型和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进行研究,殊为必要。

贾 科[92]

摘 要

本文语境中的地方性立法包含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级,以其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是一种新的视角,但无疑也更具难度。既往研究对于该问题的关注显然不足,尤其是在地方性立法深入发展不断介入民事关系的背景下,对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显得更加重要与迫切。当前,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得到适用已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司法实践对于地方性立法应当如何适用于民事审判,却从来都缺乏清晰的认识,立法也未给予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没有发挥应有功能,存在适用方式不统一、表述不规范、审理思路不一致、司法审查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寻找深层次原因并给出可行性解决方案,是本文试图达成的目标。本文采取来源于实证又回归实证的研究路径,以地方法院裁判样本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两条线索为考察对象展开论证。本文提出,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必须首先找准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定位,并对其定位给出现行立法框架和立法完善两个层面的答案;对规范类型进行梳理,将适用于民事审判的地方性立法区分为民事规范、民事义务来源规范、民事活动管制规范三种类型,通过对不同规范的条分缕析,旨在解决地方性立法适用于民事审判时面临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强调,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准确适用,关键在于对地方性立法精神实质的把握及运用,而发掘地方性立法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价值功能则是回应时代提出的课题,对于发挥地方性立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地方性立法改变了过去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情况,越来越多地涉及民事立法事项。可以说,地方性立法对于民事审判的介入已经一定程度地改变了民事法律渊源结构,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地方性立法对民事审判的实际效用一直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亟待审思。在此背景下,站在实证的视角,对地方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规范类型和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进行研究,殊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