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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解读:裁判文书说理回应性机制的完善探索

【摘要】:基于以上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分析,以及从不同受众立场对文书说理的需求分析,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书说理机制的完善。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程序设计无疑与裁判文书制作密切相关。公开是遏止腐败与不公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裁判文书说理可作为向外界提供监督司法的途径。

基于以上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分析,以及从不同受众立场对文书说理的需求分析,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书说理机制的完善。

(一)制度层面

裁判文书附属于特定的诉讼制度,并对其基本理念予以展示。完善制度层面的保障,是实现文书说理机制改进的根本所在。

第一,发挥诉讼制度对说理的激励作用。诉讼制度与诉讼模式,直接决定了文书说理的范式和风格。如前所述,两大法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差异,是造就二者说理区别的重要因素。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程序设计无疑与裁判文书制作密切相关。发挥诉讼制度在文书写作方面的激励作用,即要求完善诉讼审理程序,规范庭审流程、规范法官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等,通过程序方面的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而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而裁判文书说理,不过是在公正的审理流程基础上,将事实、证据认定过程重新还原,将法律适用同事实认定有机结合的过程。

第二,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对文书说理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改进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从近期来看,被确定为指导案例的案件,其最突出的亮点在于文书说理的精当,其不仅能够对案件裁判起到统一尺度的作用,同时也是说理的范本。法官可以将指导性案例的说理范式借鉴仿照,完善对类似案件的说理论述。其二,从长期来看,指导性案例将为法官提供一个强化说理的正向引导,法官在个案办理中会更加注意对说理的锤炼,使其不仅关注对个案纠纷的解决,也更为重视本案的处理对之后案件处理的影响和参考价值,进而促使法官自发的重视说理,以使自身得到同行的肯定性评价。

第三,完善法官说理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和改进裁判文书说理,另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在于激发法官的动力和积极性。一方面,需要从制度方面为裁判文书说理提供制度保障,即加大对文书说理的司法投入,提供充分的支持。具体包括减少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的压力,借助信息化手段为法官减少工作量,使法官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文书写作当中。另一方面,激励和评价机制也是激发法官积极性必不可少的措施。如通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确定优秀说理文书的评价标准,对说理充分、透彻、得到普遍认同的裁判文书予以表扬。从而引导法官从被要求说理转向主动说理。

第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倒逼法官强化说理。公开是遏止腐败与不公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裁判文书说理可作为向外界提供监督司法的途径。当前,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推行文书上网,将裁判文书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接受外界的监督、评价,可对法官说理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更为注重说理的重要性。以公开的途径倒逼法官提升司法水平,强化专业积累,进而提升说理的能力和技巧,促进文书说理的不断完善和改进。

(二)技术层面

就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而言,笔者认为应以说理清晰、充分为基本目标。目前文书说理主要有焦点归纳认定式、证据集中评析、针对诉讼请求逐一分析论证等方式。笔者认为,就说理的内容架构而言,焦点归纳式较为合理。其一,采焦点归纳式有助于增强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同时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对其他关联要素的论述,也有利于确保说理的充分与全面。其二,以争议焦点为核心展开说理,同时也要突出分析论述问题的针对性,在焦点的统摄之下,兼顾案件的特殊性有重点的展开说理(见图3)。

图3 以争议焦点为中心展开的裁判说理

基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审判的差异性,对以上三种诉讼类型的文书说理形式也应体现出各自特点。

1.民事(见图4)

说理要点:案件事实、证据、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法律适用。

论证方式:以争议焦点为核心。

2.刑事(见图5)

说理要点:事实认定、证据、控辩意见、定罪理由、量刑理由、法律适用。

论证方式:以争议焦点为核心。

图4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要求

图5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要求

3.行政(见图6)

说理要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院审查事项(具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

论证方式:以争议焦点为核心。

图6 行政裁判文书说理要求

结 语

裁判文书说理所展现的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智慧,并通过说理这一特定环节向受众展示结果形成的理论依据和思维进路。裁判文书说理的改进必然要经历认知不断深入、实践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既需要法官对其参与的生产活动保持深刻的反思与批判,[91]也需要融入对受众需求的理性考量。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不仅是提升司法公信、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信仰形成所必需的内生需求。法官正是通过个案的说理诠释着司法权威的内涵,以理载道传承公平正义法治理想。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6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