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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供给与社会评价反差的现实考察实践样本

【摘要】:为更直观地了解受众群体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笔者通过访谈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等,并抽取了有的法院的实证调查数据,以对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图2说理瑕疵主要类型及比例以上各类错误类型中,“引用法条不当”是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共出现21 处。表6诉讼文书样式及说理格式[2]该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

为更直观地了解受众群体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笔者通过访谈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等,并抽取了有的法院的实证调查数据,以对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从实证调研的情况来看,说理现状与受众评价的“反差”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说理总体情况与受众期待之间存在差距

争议焦点归纳准确,水语言文字表述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说理易懂且繁简得当、有针对性等具体要求,是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所持的基本标准。对此,D 法院曾对此做过一项问卷调查,笔者在此抽取有关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调查情况予以说明(见表2、表3)。

表2 法律工作者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单位:%)[85]

表3 非法律工作者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单位:%)

从调查结果反映的情况来看,受众对文书说理的满意度不高,且对说理的评价因主体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总体来看,法律工作者因具备专业优势,其对说理的要求和期待更高,在争议焦点归纳、说理易懂、法律适用准确、说理繁简得当方面,其满意度远低于非法律工作者。而就语言文字表述而言,非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则低于法律工作者,对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受众群体而言,语言表述的清晰、准确,是其理解专业化的说理内容的基础,故其对说理的语言表达有着更高的要求。

2.说理内容瑕疵降低受众接受度

说理的功能可否得以实现,前提在于说理内容的可受性。当事人是说理最主要的受众,其对说理是否认同可以管窥说理在受众当中的可受度。为此,笔者调取了所在法院近三年来因说理方面瑕疵而被申请再审的案件情况(见图1),结果显示,因说理瑕疵而导致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

图1 Y中院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导致申请再审情况

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当事人认为的说理瑕疵的具体理由是否符合立案再审的法定事由,还需要通过法院从专业视角予以审查,而对法院这一说理的专业受众而言,其对说理瑕疵又持怎样的评价?

笔者调取了所在法院近三年文书质量评查抽取的1548 份一审裁判文书,以其中存在差错的304 件案件为样本,对裁判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见图2)。

图2 说理瑕疵主要类型及比例

以上各类错误类型中,“引用法条不当”是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共出现21 处。而法律适用说理是判决说理的实质部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差错进行梳理,提炼出问题所在(见表4)。由上述分析可知,现实中影响裁判文书说理可接受度的一个很关键要素在于说理内容本身存在的瑕疵,这也是造成文书说理与受众接受度不高的因素之一。

表4 法条引用不当情况分析

3.说理表达方式同大众理解认知的冲突

裁判文书说理是运用法言法语,将法律事实向裁判结果过度的过程,用法律逻辑推演予以程式化表述,而文书说理所体现的司法理性和专业化品格,与一般大众化的思维表达和用语习惯有着较大的差异。这也是文书制作者与阅读者(非法律专业受众)之间障碍的原因。对此,笔者就裁判文书说理的接受度,对部分当事人及其他裁判文书受众进行了访谈,梳理了当前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见表5)。

表5 受众对说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列举

司法专业化决定了其必然以特定的话语体系表述意思,对于不具备此类知识的受众而言,难免会造成解读时晦涩难懂其意的情形。解决纠纷是裁判文书基本的价值定位之一,而表达方式差异造成的理解困难(暂不论表达内容方面出现的错误),极易使受众特别是当事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效果评价降低。

4.说理规范化与创新探索的博弈

裁判文书说理如何更加透彻、清晰,易使受众接受,不仅是受众的期待,也是法官一直亟待解决的困惑。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发展路径看,大致经历了由不统一到逐步规范化的过程,规制其走向规范化的动因在于裁判文书样式的统一(见表6)。[86]在形式上,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的说理集中于“本院认为”部分统一论述。

表6 诉讼文书样式及说理格式

[2]该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

与此同时,说理叙述内容如何能被受众接纳,也逐步纳入裁判文书说理完善的思考范畴,并出现许多创新做法(见表7)。

表7 裁判文书说理创新做法及其评价

创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并将部分因素融入文书说理当中,实践中也不乏异议之声,其中主要的顾虑在于说理一味迎合受众需求,是否会丧失了司法专业化的品格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