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受众群体及需求的剖析与解读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受众群体及需求的剖析与解读

【摘要】:(一)对象分类裁判文书是浓缩司法审判过程的最终产品,既是产品,裁判文书必然要以其特定的功能满足受众群体的需要。表1裁判文书说理受众及其需求定位(二)特征分析对于上述裁判文书的受众,基于不同标准又可进一步分类。

(一)对象分类

裁判文书是浓缩司法审判过程的最终产品,既是产品,裁判文书必然要以其特定的功能满足受众群体的需要。分析说理的受众群,即厘清“对谁说”,是进一步思考“如何说”的逻辑起点。

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的受众大致有法院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律师、学者等,不同主体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而说理对不同受众所发挥的功能亦有所区别(见表1)。

表1 裁判文书说理受众及其需求定位

(二)特征分析

对于上述裁判文书的受众,基于不同标准又可进一步分类。按照法律专业水平,可将受众区分为职业受众和普通受众,前者包括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等;后者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等。根据与判决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受众和间接受众,当事人作为司法裁判最终的利益分配承受着,是说理的直接受众,而其他主体因与说理的没有那么紧密的关联,故属间接受众。[84]不同受众对文书说理的需求体现出如下特点。

1.个体利益诉求差异导致需求多元

裁判文书说理是对裁判依据和理由的详细阐释,是法官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等信息传递给受众的过程。而不同受众对说理的认知和评价,往往是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予以评判。与诉讼纠纷的关联度,以及不同主体在职业、年龄、知识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受众群体因身份的差别而呈现出不同的利益需求。如当事人与诉讼关系最为密切,其对说理内容的关注度必然次于对诉讼结果的关心;其他主体与诉讼本身关联不大,因而较之裁判结果,其对判决说理本身可能会倾注更多的关注。

2.专业性差异导致功能定位分离

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功能来看,其主要承担了法律层面传递司法经验、展现司法水平,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塑造司法权威的基本功能;此外,还包括化解纠纷、分配利益,发挥法律教育、引导等作用的社会功能。说理所兼具的法律层面与社会层面的功能,对于不同受众而言产生了分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说理的功能需求更多地倾向于社会层面,而法官、学者、律师等掌握了较多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体,其对说理更多地倾向于法律层面的功能。

从受众角度出发研究说理,通过对不同受众主体的分析可知,受众主体对文书说理的需求和功能导向体现出多样的特征,这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标准和写作业必然会产生影响。为更深入对问题的分析探讨,笔者从受众的角度对裁判文书说理进一步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