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提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或主动申请参加庭前会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被告人不应该缺席庭前会议。其次,明确被告人可以不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形。为了给控辩双方充分的准备时间,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庭前会议不需要合议庭每位成员均参加,其召集人和主持人一般由案件的承办人担任。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的主要目的是审判人员听取意见,发现分歧焦点,它并不是要取代举证质证环节。......
2023-07-18
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值得期许,是因为其相对于法院的抽象解释而言,更具有现实合理性。案例指导是一种在司法职能范围之内达到统一司法效果的制度,案例基于个案而形成,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符合司法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有利于调动法官积极性,充分发挥法官的经验智慧。[80]理论上认为,文书上网本应具有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统一裁判尺度的价值,但实践中此种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实现。为此,我们在探寻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文书上网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实现障碍
文书全部上网后,会形成一个庞大的资源库,随着将来检索功能的进一步完善,任何一种类型的案件都有可能在这个资源库当中找到先前的裁判,这便为当法官、当事人、学者研究疑难案件的裁判方式提供了便利。然而,目前却存在着将先前裁判转换为指导性案例的现实瓶颈。
1.现有裁判文书大多缺乏说理,难以成为指导性案例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在判例法国家,一个判例之所以成为极有权威的先例,并不在于它的结论“正确”,而是因为它极有说服力地阐明了判决的理性依据。[81]但在我国,很多裁判文书都是直接引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对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及推论过程缺乏展示。因此,文书上网后,即使法官和当事人能够轻松找到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判,但如果先前裁判缺乏说理,也难具有参考价值。
2.司法公开不够深入,先前裁判的合理性难以得到检验
案件裁判是否合理,仅凭一纸文书难以给出准确评价。有的裁判文书讲得振振有词,但若结合全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来看,其结论可能就站不住脚。此外,各方当事人在判后是缠访闹访还是息讼服判,也是检验法院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然而,在目前案件卷宗资料没有公开的背景下,先前裁判的合理性难以得到检验。
3.指导性案例发布程序严格,先前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渠道狭窄
在我国,先前裁判说理再充分,法律和社会效果再好,也不会当然成为对后案具有拘束力的指导性案例。一个案件要成为指导性案例,除实体上要满足“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等诸多条件之外,程序上还要经过各级法院层层筛选,最后由最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因此,即使文书上网为查找先前类案裁判提供了便利,但先前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渠道仍非常狭窄。
(二)文书上网背景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建议
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文书上网背景下,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上网文书资源库的作用,进而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1.推进司法过程全面公开,增强先前裁判的可利用性
如上文所述,虽然文书上网后形成了一个数据庞大的文书资源库,但受先前裁判文书大多缺乏说理,先前裁判合理性难以检验等因素的影响,先前裁判的可利用较差。为增强先前裁判的可利用性,应着力推进包括庭审笔录、合议笔录(我们认为案件合议笔录可先向法院系统内部公开,为此应建立一个全国法院共享的数据库)、判后信息等在内的司法过程的全面公开。
首先,庭审笔录公开有利于倒逼法官增强文书说理。目前文书缺乏说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官不会在文书中对全案事实及当事人的所有辩论意见进行展示。法官会依据自己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在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和各方观点进行适当性剪裁,因此,有时仅看文书发现不了任何问题,但一旦结合全案事实来看,就会觉得法官在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一些问题。庭审笔录公开,就是要为公众和其他法官了解全案事实提供便利,这样便会倒逼法官通过增强说理以自圆其说。
其次,合议笔录对所有法院公开,可让其他法院的法官全面了解案件的推论过程。即使庭审笔录公开不一定能发挥倒逼法官增强文书说理的作用,但一个争议案件,合议庭在研究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间的观点交锋及最后得出结论的依据,都会在合议笔录中有所体现,因此,后案法官通过查阅合议笔录可以全面了解先前类案的裁判依据。
最后,判后信息公开可为检验裁判的法律、社会效果提供便利。案件裁判后,并不代表法院的工作就已结束。生效裁判作出后,有些案件当事人可能会息讼罢访,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有的可能会去信访投诉,针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以上信息很多法院都会归入卷宗。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检验先前裁判法律、社会效果的依据,并为今后筛选指导性案例提供参考。
2.改革上级法院业务指导方式,充分挖掘裁判文书库的价值
最高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要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82]可以预见,将来高院和最高院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数量将会大为减少,高院和最高院将主要担负起审判业务监督和指导的功能。同时,伴随提级管辖制度的改革,个案请示、类案咨询答复等传统的统一裁判尺度的方式都应被逐步取代。中基层法院如果觉得自己审理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审理,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准许提级审理后,由高院或最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然转换为参考性或指导性案例,而不必再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
如果中基层法院提出提级审理的申请得不到上一级法院的准许,则受案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此时,受案法院可充分利用裁判文书资源库的价值,收集整理裁判文书资源库中的相关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甄别和选择,找出论证最合理,最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的案例呈报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可以协助下级法院查找论证最为合理,裁判效果最好的先前判例,并将其转换为参考性或指导性案例。这样,裁判文书库就成为一个平台,各个同案不同判案例在此平台上形成竞争和淘汰机制,从而不断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裁判文书上网与统一裁判尺度之间的良性循环。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6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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