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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法官的主要忧虑问题提出

【摘要】:(一)文书上网引发的主要担忧为了解文书上网后,法官们的个人真实感受,我们对Y 中院及其辖区两个基层法院的56 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见表1)。

2013 年10 月,Y 中院被最高院确定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试点法院,同年12 月,C 市高院制定《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级法院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必须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结案的案件以外的全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65]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近半年以来,究竟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已经是一个可以观察并进行总结的事情。为此,我们从法官个人的感受出发,结合法院对相关政策的调整,以微观视角探寻文书上网对审判实践所造成的影响。

(一)文书上网引发的主要担忧

为了解文书上网后,法官们的个人真实感受,我们对Y 中院及其辖区两个基层法院的56 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见表1)。[66]

表1 受访法官对文书上网所带来压力的认识

从表1 可看出,文书全部上网后,法官们最为担心的是同案不同判影响法院权威。以上统计结果与C 市法院文书评查的结果相印证。2014 年2 月,C 市高院组织了全市范围内的文书上网专项评查活动,评查结束后,C 市高院审管办印发《关于裁判文书上网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其中第一条就是裁判尺度不统一,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第二条是质量瑕疵。一些文书将法定代理人写为法定代表人,裁判时间明显错误,不少文书错引、漏引重要法条数,存在错、漏、多字等。[67]

(二)担忧背后的原因分析

同案不同判问题之所以会引发法官们的普遍担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同案不同判问题是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以Y 中院民四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13 年该庭就曾梳理汇总了14 个长期存在分歧,经庭内各合议庭之间多次讨论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疑难问题。[68]这些疑难问题虽大多上报至高院或经由高院上报至最高院,但在上级法院未有明确答复之前,各合议庭往往还是根据各自的理解进行裁判。[69]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已经对某一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下级法院还会各自作出不同裁判的现象。以下试举其中一例予以说明(见表2)。[70]

表2 C市三级法院2011—2013年未经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

从表2 可见,第一,C 市高院和Y 中院对未经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的问题早有明确规定,但辖区各基层法院仍会作出不同裁判。第二,对于基层法院裁驳或判驳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Y 中院此前认为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故均予以维持,但在2014 年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并要求各基层法院予以统一。[71]以此观之,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2.相对于其他技术性问题而言,同案不同判问题更难解决

诸如工作量的增加、制作文书可能会耗费更多时间、文书瑕疵可能会被盯上等问题,原则上讲都是技术性问题。对这些问题,法官们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以更加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处理,均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予以控制和避免。退一步讲,即使在裁判文书上网后发现一些问题,仍可以通过补正程序予以纠正,从而能够比较好地缩减其不利影响。与之相比,同案不同判问题则完全不同,不仅其产生具有复杂深刻的原因,解决起来也困难重重,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个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面之广,远远超出了法官的可控范围,因而不是一个靠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就可以有效避免的问题。

3.网络搜索功能的完善,为公众发现问题提供便捷途径

之前,曾有论者提出,由于检索功能不完备,导致我国已建裁判文书库中有效获取性的缺失。[72]目前的裁判文书上网政策,已经充分关注到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笔者于2014 年6 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人事经理、双倍工资”,结果显示,从2013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6 月1 日,共有60 份包含有以上两个关键词的上网文书。由此看来,裁判文书检索工具缺失的问题已不是那么严重,或至少已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正是这一措施的完善,使得法官们的担心更加具有现实性,因为至少从技术层面来讲,其改变了以往社会公众面对海量文书无从着眼的局面。换句话说,在检索功能日趋完善之后,同案不同判问题变得更容易被发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