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判决书格式比较固定,大都有明确的样式进行规范和指引。这两部分正是目前刑事判决书样本所缺少的内容,而它们恰是说理的关键性内容。此外,刑事判决书中还缺乏程序性问题的说理。目前,刑事判决书仅论述采纳的事实和证据,而对不能确认的证据和事实避而不谈。......
2023-07-18
(一)宏观向度——改革样式所坚持的几个原则
1.方向性:与司法改革目标协调
尽管司法改革政策从未直接提及刑事判决样式改革问题,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却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的共同内容。推动刑事判决样式改革,首先应当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司法改革目标相协调。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新要求、新思路更加具体,其中与刑事判决样式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这要求刑事判决样式进一步体现文书制作者与文书本身之间的关联性,便于突显和落实裁判责任。
二是提出“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这为广大法官解除判决说理的后顾之忧打下基础,因而刑事判决样式可以朝着进一步细化、详尽的方向发展。
三是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这些提法,意味着刑事判决样式应更加倾向于强调说理的平等性,突出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保障,适应庭审结构的变化,加大对辩护人、被告人庭审意见的回应力度。
四是提出“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将本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充分发挥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这表明,刑事判决样式改革应当着力于让刑事判决书“经得起检验”,通过丰富说理层次和为个性化说理质量的提升埋下伏笔,从而深度拓展文书的搜索、检视和推广潜力。
2.规律性:内容与形式的协调
完善刑事判决样式应当做到实为体、形为用,样式的完善根本仍在于服务于完善说理的需要,因此必须遵循文书说理本身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哈贝马斯认为,对话交流有四个原则若得到遵守,交往行为就具有效性,理解与共识就会达成,这四个原则是表达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言说的正当性。[45]裁判文书说理实质上成为连接裁判文书内容与社会一般受众的桥梁,因而也有必要努力实现“四性”。为此,重点在于对关键事实、争议焦点等进行说理,找准刑事审判与民事、行政审判相区别的特殊说理规律,如控辩双方地位存在差异、需要衡平强弱双方的诉讼权利行使等,以及“将生活理性提升为一种法律理性,使其活现于判决中,明确法理于当事人间”。与此同时,刑事判决要尊重说理的个性,让法官通过说理展现法官素养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分止争方面的个性化判断,避免千篇一律。样式应当对此有所回应。
3.操作性:便于审判实践中推广应用
可以说,操作性是裁判文书样式的生命力所在,离开了操作性,裁判文书样式就失去了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的根基。刑事判决样式为实现可操作性,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样式设计应讲究预判性。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有足够的预判,提高样式的适应性,以便满足千差万别的个性裁判和说理需要。二是语言表述简洁明快无歧义。作为刑事判决书的“骨骼”,样式本身的语言理应准确、精练、规范,否则将难以支撑判决说理内容,甚至会将刑事判决说理“剑走偏锋”。三是坚持顶层推进与地方探索的结合。尽管刑事判决样式的发布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样式的设计和完善主体应当是全国法院,尤其是离不开各地方法院的自主探索经验。“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规范及样式》(以下简称《样式》)。该《样式》吸收了全省法院关于裁判文书改革成功经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刑事诉讼文书种类,对一审、二审、复核、再审等程序的8 类160 种法院刑事诉讼常用文书逐类逐个研究,对文书的格式结构、事实要素、裁判说理、法律援引、语言表述、文字运用、技术规范等反复推敲形成。”[46]这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地方法院探索刑事判决样式改革的典型。
(二)微观修缮——构建以说理为中心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1.事实部分形式之改革
1999 年版的文书样式将“审理查明”至“本院认为”间的内容用一段来描述,其条理不清楚,格式不明确,内容不全面。由于缺乏格式的指引,裁判文书制作者发现证据的综合说理以及不采信证据的说理等内容无处可写,自然惰于说理。合理的格式设计,对加强说理的内容起着促进作用,因此文书格式有必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段论述,以便规范说理。一是要分段论述经审理查明不能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查阅中国香港地区的裁判文书,其往往用大量的笔墨来论述经审理查明不能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这对消除各方的怀疑和分歧至关重要。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中普遍缺乏的内容,因此加强这部分说理尤显重要。二是要分段论述对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这部分要将涉及案件事实有关的各个证据加以分组和分类判断,找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印证关系,探寻其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和对所认定事实均已排除合理怀疑。三是要分段论述事实和证据的辩解辩护意见。对辩解辩护意见要“立”“驳”结合,才能增强说服力,对其回应时,既要说明支持的理由,又要阐述反对的原因。
2.理由部分形式之改革
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在形式上通过“本院认为”来进行阐述。在此部分一是需要将量刑说理作为一个单独程序,二是需要增加案件有关的程序性说理。调整后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在“本院认为”部分要进行层次划分,首先论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其次详述定罪的理由和对控辩双方定罪意见的回应,再次进行单独的量刑说理。具体而言,充分的量刑说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选择具体刑种的理由,选择附加刑的理由,确定量刑区间的理由,适用缓刑的理由,数罪并罚中确定宣告刑的理由,量刑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的评述,回应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等。对案件的程序性说理,需要意识到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意识到充分的程序说理可以解开公众对程序的疑惑,意识到程序说理可以提高审判程序的认同度和可接受度。程序性说理的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公开审理,是否符合回避规定,以及回应辩方提出的诸如超期羁押、超越审限、补充侦查等程序性问题,其中要突出对不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的分析。
3.尾部的形式之改革
尾部不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阵地,但一些裁判文书尝试在尾部附法律条文和添加法官寄语,此举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延伸,由此有讨论之必要。就尾部的改革,笔者提出三种观点:一是尾部明确裁判文书制作者。目前裁判文书以合议庭成员的方式集体署名,无从了解案件的承办人,即看不出文书撰写人是谁,也无从评价某位法官的说理水平高低。明确裁判文书制作者有利于激励法官加强说理,有利于构建落实到个人的说理评价机制,有利于建立法官责任制和健全社会监督。二是尾部应该附法律条文。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中心点为满足群众之需求,正如前文调查所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裁判文书附法律条文的需求甚高,故公开法条原文体现司法为民便民之目的。当然,此项改革不单单方便受众查阅,同时,也便于法官在撰写判决时核对法律条文是否援引得当。三是尾部附法官寄语仅为个案。法官寄语的作用往往是教育转化和鞭挞谴责,它寄托了法官强烈的道德情怀和道德诉求,是裁判文书的情理展示。通过情理说理,突出司法的人性关怀,使判决结果更易被当事人和公众认可和遵守。但笔者认为,情理本身就是裁判文书本应该表达的内容,法官寄语完全可以融入裁判文书“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这才符合“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的古老谚语。由此,法官寄语不应该成为判决书的常态格式,应仅是极少数特殊案件的说理方式。
结 语
如果将裁判文书比作人体,那么公平正义是养分,权利义务是细胞,文书内容是皮肉,文书样式是骨骼,而文书说理则是血液,负责将公平正义的养分输送至权利义务细胞之中,从而丰满由文书样式这一骨骼支撑起来的文书内容皮肉,让人变得生机焕发、可亲可信。骨骼一方面是造血的重要器官,另一方面也是人体直立的支撑所在。若无骨骼,人将不人,血将焉附?样式改革虽能在审判实践中驱动文书说理内容的完善和说理水平的提升,但其完善系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样式的健全不能完全代替事理、学理、法理、情理等说理内容的完善;提升文书说理水平,离不开说理的激励、责任、保障、信息化等配套机制;甚至裁判文书说理还不是审判说理的全部,裁判文书说理不等同于裁判活动说理,后者也值得理论关注和实践推动。是故,本文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6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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