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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诠释:驱动样式的正当性分析

【摘要】:调查发现,看出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不够满意,裁判文书每部分均有一半以上的受众认为需要加强说理,其中,受众最为不满是量刑说理,其次为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对程序问题说理的需求也超过半数。公布裁判文书制作者有助于明确说理者的责任,也有利于公正行使监督权。

(一)必要性——样式与说理完善的正向相关

1.形式理性角度

与普遍强调通过提升法官说理能力、丰富法官知识结构及劝导法官等主观依赖性强的说理完善进路不同,有学者提出“制度的进路”[25],即通过制度设计促使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多说理、善说理。制度进路之所以相对更优越,本质在于对形式理性和形式逻辑的强调,能够在裁判文书说理完善的结果与过程之间形成长效作用机制。正如有观点强调,“形式逻辑对于法律或司法工作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26]“形式逻辑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工具”。[27]裁判文书样式与裁判文书说理内容是典型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作为一项“司法产品”,承载着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处理智慧和权利的分配结果,其字里行间凝聚着公众期待的公平正义。这些实质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裁判文书说理这一载体得以展现的,而承载无数个性化裁判文书及其说理的“骨骼”正是形式中的形式——裁判文书样式。由此,完善样式对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2.历史演进角度

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演进历史中,可以看到文书样式的改变与文书说理的完善息息相关。近代以来,清末“变法修律”,由沈本家等编写《考试法官必要》,首次明确刑事裁判书的格式,但其格式比较简单,仅做了五条框架性的规定,其说理粗糙。民国时期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了三段论的判决书格式,其对事实和理由提出较明细的要求,文书说理取得较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曾全面移植苏联司法制度,判决书趋向简单,出现填充式判决,说理甚少。1979 年,司法部重新组建后,很快颁发《诉讼文书样式》,这对统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起到了促进作用。值得一提的是,1992 年和1999 年最高法两次修改裁判文书样式之后,说理内容更加详细、更加有层次、更加规范化,这使得刑事判决书说理取得长足进步。从裁判文书样式的历史演进中,可以看到说理的发展伴随者样式改革,样式改革驱动着说理完善(见表1)。

表1 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定与修改历史演进[28]

续表 

[1]周道鸾:《中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4 页。

3.形势变迁角度

裁判文书样式的革新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其受到刑事制度、诉讼理念、司法政策等因素影响。时代不同,背景不同,裁判文书样式就需要以新的形式来适应。就刑事制度来看,与刑事诉讼法律的制定与修正相伴随的是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改变(见表2)。诉讼法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判决书是诉讼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刑诉法修正往往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变化,由此就需要新的裁判文书样式来记载新的诉讼程序。就诉讼理念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到以侦查为中心的控辩模式,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模式,每次诉讼模式的变化均涉及控辩审三角力量的改变,也涉及裁判文书说理重心的变化,这也需要新的诉讼文书样式与之适应。就司法政策看,一旦高层领导意识到裁判文书需要加强说理,那一场自上而下的裁判文书样式改革便呼之欲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2013 年1 月1 日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后,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模式正在构建,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在此背景下,新的一轮裁判文书样式修改已势在必行。

表2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变迁

续表

[1]1987 年6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中,指出“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要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这既能提高司法文书质量,也……”。
[2]1998 年7 月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加强说理。
[3]2013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4]2013 年11 月27 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指出,要通过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倒逼机制,提高文书质量,加强裁判说理。

4.实证调查角度

笔者通过调查问卷[29]的方式,了解法官的说理障碍(见图1)。

图1 调查问卷分析(问题1)

法官不愿意说理和文书样式局限是影响判决书说理的首要问题。有80%被调查法官认为,因裁判文书格式的局限导致其无从说理,无处说理和不当说理,由此可以看出裁判文书样式改变符合法官期待。

笔者再通过调查问卷[30]的方式,了解裁判文书的阅读者,即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看法。

调查发现,看出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不够满意,裁判文书每部分均有一半以上的受众认为需要加强说理,其中,受众最为不满是量刑说理,其次为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对程序问题说理的需求也超过半数。满足受众需求就是改革方向,由此,裁判文书中将量刑分析作为单独程序,增加证据分析和程序问题分析已是众望所归(见图2)。

图2 调查问卷分析(问题2)

受众对裁判文书样式创新持欢迎态度。公布裁判文书制作者有助于明确说理者的责任,也有利于公正行使监督权。裁判文书文尾附注相关法条,方便受众阅读,同时也方便法官在说理时引用相关法条(见表3)。

表3 调查问卷分析(问题3)

(二)价值——样式与说理完善目标的落地

1.样式对说理内容具有包容性

样式虽然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一种外在形式,但却囊括了裁判说理的主要实体内容要件,或者对实体内容要件的健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刑事判决书落款署名与否属于样式、形式问题,但却直接影响到法官完善判决说理的积极性,而说理积极性是左右说理完善的至关重要的问题;样式中规定“对不予采信的控辩意见进行说理”虽然也只是形式手段,但确是制约刑事侦查权、衡平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司法民主的自然体现,而这些实质性内容恰恰属于完善刑事判决说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范畴。“有研究表明,在所有国家,司法判决都包含最低限度的内容或要素。”[31]在裁判文书样式严密的逻辑顺序和结构之下,蕴含着的正是个案裁判说理的内容与精义。

2.样式具有可传承性

裁判文书样式具有直观、严谨特点,十分便于法官在实际裁判中掌握和操作。风格相对统一的裁判文书利于优秀说理内容的横向传播——突破个案知识和职业认知之间的隔阂,在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在法官与法学学者、检察官律师等之间就某一类裁判意见达成共识;或者成为法学、法律职业教育中一项有形的样本,避免教学沦为空洞的技术说教。[32]同时,裁判文书样式利于优秀说理内容的纵向继承——即便于后人从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之中迅速把握某一类裁判文书的“脉络”,从而更好地开展调查研究,或在继承优秀说理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说理。

3.样式具有官方权威

在我国,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的发布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目的在于统一、规范全国法院的裁判形式,发布形式为官方、正式的通知文件,[33]因而是具有官方权威性的。可见,裁判文书样式大体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法院实行审判指导的一个有形载体,各地法院从司法政策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遵循义务。[34]由于具有这一官方权威的特点,裁判文书样式顺理成章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文书说理改革的一个直观抓手。

4.样式便于社会理性评价裁判

美国学者贝勒斯曾经指出,法官说理有助于上诉审查。推而广之,这一观点对思考社会理性评价司法裁判问题有所启发。裁判文书说理的其中一个功能是释法释疑,即通过裁判说理打消说理受众(主要是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的疑虑,通过对知情权的保障缓解有关人员的不满情绪,实现“案结事了”。裁判文书样式经公开发布后,说理受众评价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便有了直观的参照,便于说理受众以此为标准来评判一份裁判文书是否说理合格、到位,避免因“空对空”评价、主观评价、盲目评价引发对司法更大的不信任甚至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