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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样式驱动的裁判文书说理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诸多缺陷,比如,说理要素不完善,未有反向说理设置,缺少证据的综合说理,缺乏独立量刑说理等。宏观方面,保持与司法改革目标方向上一致,注重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强调规范性、指引性和操作性;微观方面,通过对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和尾部之修改,构建以说理为中心的刑事判决书新型样式。二者皆为驱动裁判文书说理完善的重要方面。

陈义熙[21] 苏国华[22]

摘 要

裁判文书是“活着的法律”,盖上法院朱印,留下法官大名,庄严而又神圣。一份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以“看得见的形式”展现人民法院裁判过程与理由,是裁判正当性最好说明。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说理形式的改变是这项改革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可以看到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和样式改变如影随形;从形势变迁角度,发现诉讼制度、司法政策等都驱使文书样式变化;从实证调查角度,了解到法官和公众对样式革新早有期待。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诸多缺陷,比如,说理要素不完善,未有反向说理设置,缺少证据的综合说理,缺乏独立量刑说理等。由此,刑事判决书需要在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宏观方面,保持与司法改革目标方向上一致,注重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强调规范性、指引性和操作性;微观方面,通过对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和尾部之修改,构建以说理为中心的刑事判决书新型样式。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是司法公正性的根本体现。”[23]法律文本在展现裁判公正方面存在天然不足,而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其说理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司法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对个案事实的透彻分析,即裁判文书说理在揭示裁判文书隐含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现有研究观点,[24]不妨将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路径概括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等与裁判实体紧密相关的;形式主要包括文理,如行文结构、遣词、造句、语态等,以及说理的样式、主体、场合、时间、保障机制、方式方法等。二者皆为驱动裁判文书说理完善的重要方面。本文尝试专注于形式路径探索裁判文书说理完善,并根据行文需要选择以刑事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判决书样式为具体研究对象,试图达到“以文书形式之重构,驱说理实质之健全”的目标,即以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结构和要素完善,促进实体说理内容及说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