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历次改革纲要涉及庭长职能的内容不可否认的是,历次改革都在不断强化合议庭职权,强调庭长要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并不断增强对不当干预的制约。“一五”改革纲要出台以前,院、庭长作对司法事务、行政事务都拥有较大的审批权,其个人意志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因此,对于庭长职能定位的研究就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2023-07-18
综合前文分析,笔者为庭长的职能现状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模型(见图7)。
图7 庭长职能状况模型
虽然“法官员额”“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等关键词构成了本轮司改的重要内容。然而,对比庭长目前实际承载的职能,结合笔者在第三部分的调查和论述,建议本轮司改应关注以下三点变革趋势:“资深法官”的不断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者”的合理规制,“司法政务工作者”的科学调整。目前,法院内部科层式管理结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扁平化管理也有其存在的适当空间,司改可以考虑围绕笔者建立的职能状况模型,对庭长职能进行合理调配。笔者所做的问卷调查也能为改革调整的方向提供参考。
图8 希望改革对庭长职能调整的内容(多选,每单项总和为148分)
图8 可以反映受访者期望调整的内容和期待变革的程度,亦能从侧面反映司法实践中尚不能令人满意的内容。在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的背景下,若对庭长职能调整不当,例如直接去除管理职能,会导致庭长权力格局的失衡,进而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对庭长职能的调整,既要从整体上审视庭长的工作量,调整庭长“三个角色”之间的比重(总体趋势前段已表明),也要分别审查各项职能下的工作调整问题。
(一)“资深法官”的角色强化
图7 中“资深法官”的子项目都属于庭长应当强化的工作,任何一项都不可偏废,青年法官的培养,示范作用的发挥,都将是发挥庭长“资源优势”的重要体现。“更多参与案件审理”(见图8)也能代表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庭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态势的关注,这也正是改革的难点。对庭长参与案件审理,需要综合量化分析,科学测评具体工作量,合理分配庭长任务,切不能让庭长深陷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无法自拔。“资深法官”要与“审判管理监督者”“司法政务工作者”的角色达到平衡,不能过度倾斜。
(二)“审判管理监督者”的合理规制
关于“排除案件不当干扰”(见图8)符合受访者的期望,笔者在第三部分第二项内容下作了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指定分案为辅”仍给庭长或其他主体分案留下了主动作为空间,其范围、流程、方式有待细化和规范,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集中优势资源、灵活高效的优势。另外,庭长对案件管理的职权可放在程序性权力上,例如强化庭长的建议权,召集权等。通过向合议庭、承办法官提出正式书面建议,对案件裁判结果进入不同层级、程序进行评议或复议。或者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法官联席会议等就特定案件进行咨询指导,弱化行政审批指导色彩,并定期举行,以统一裁判标准;强化对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质效的监督,提示和告诫职责,等等。同时,对庭长审判管理的职能和在二级管理背景下的创新能力应当不断鼓励和加强,充分发挥庭长能管、善管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
(三)“司法政务工作者”的科学调整
相比前两者,实行司改人员分类管理后,庭长更多精力将被放到与审判相关的工作上去,例如审理案件,审判管理等。但是从客观理性的角度看待,只要庭长还存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把他从琐碎的行政事务中完全解放出来。因为,法院作为一个有着严密组织性的机构,必要的行政性工作是不可能缺失的,就连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也得担负一定的行政责任,这也是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必然现象。[174]目前,法院管理的模式是综合后勤部门分配任务给相应部门,再由部门执行,这当中包含了部分可以直接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例如后勤保障、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法院内部扁平化管理恰恰就应针对这部分权力。比如,广东珠海横琴法院的改革模式,将所有行政事务交由“三办一局一队”办理,实现了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的集约化、扁平化管理。但横琴法院因为体量较小,法官人数少,其管理模式虽有可借鉴之处,但对体量较大,案件结构复杂的大体量法院是否适用还有待验证。无论怎样,该部分职能的调整有赖于法院内部综合后勤部门专业化分工和管理效能的提高,当然,信息化手段的深度运用也为更加合理的分配政务工作提供便利。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7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优秀奖)
【注释】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89 页。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樊崇义:《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辩护制度改革》,《中国律师》,2007 年第1 期,第32 页。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89 页。
[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樊崇义:《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辩护制度改革》,《中国律师》,2007 年第1 期,第32 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并强调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
[6]笔者选取所在Y 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一审案件作为调查对象(该院共两个刑事审判庭,其中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审理经济犯罪及贪贿案件)。选此样本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收集材料,以确保样本的准确性;二是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为重罪案件,重罪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相对较高,具有代表性,从中也更容易反映出辩护存在的问题。
[7]样本抽选时间范围为2012 至2014 年,如此是为了更好的考察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
[8]此前已有学者通过实证考察得出此结论,在此不赘述。左为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政法论坛》,2012 年第3 期,第37 页。
[9]依据不同标准,辩护策略有不同的分类,刑事辩护律师制定和运用辩护策略的能力,也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
[10]为确保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笔者对112 件样本案件按照案号进行排序,每间隔两个案号进行抽样,抽取样本的总量控制为50。
[11]该4 名被告人的缓刑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12]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在判决书说理中得以体现,据此可通过判决书说理与辩护意见对应的情况予以考察。
[13]法院采纳的量刑意见主要集中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法定量刑情节,此类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在指控时往往一并就法律适用提出主张,控辩双方并无争议,故仅从意见采纳率不能精准的反映辩护的实质效果。
[14]将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辩解对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考察律师辩护的作用,即律师辩护是否体现了其在专业方面所具备的优势。
[15]法官作为案件审理者,对律师辩护的相关情况有切身感受,笔者向Y 中院刑事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5 份,收回有效问卷20 份。
[16]因律师是刑事辩护的主要参与者,笔者还向C 市法律援助中心和5 个律师事务所发放了调查问卷50 份,收回有效问卷42 份,并与其中部分律师就调研问题进行了访谈。
[17]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5 期,第96 页。
[18][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216 页。
[19]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司法》,2015 年2 期,第22 页。
[20]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司法》,2015 年2 期,第24 页。
[21]作为律师自治组织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尽管确立了律师各阶段辩护工作的一些要求,但没有明确律师辩护质量的评价标准。
[2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25 页。
[23]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年第6 期,第129 页。
[24]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年第6 期,第132 页。
[25]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和普遍辩护》,《清华法学》,2012 年第4 期,第118 页。
[26]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5 期。
[27][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14 年,第98 页。
[2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 年,第14 页。
[2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30]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3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 年,第14 页。
[32]因和解程序的实践主要在基层法院,故选取基层法院为样本。
[33]向广州、西安、青岛、成都、重庆五个地区中院及其辖区法院的刑事法官共发放620 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48 份。所选样本包括我国不同区域具有代表性法院的司法状况,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全国法院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相关情况。
[34]除此部分呈现的问题外,和解程序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民间纠纷”判断随意化、“可能判处刑期”理解分歧大导致的案件适用难题,“依法从宽”的法律效果被实践限缩为“从轻”,和解与附民调解混同等突出问题,导致制度适用公正、合法性存疑,功能发挥不畅。上述问题因已在相关研究中阐述,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此及下文相关论述中均不再涉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程序实施中的问题及解决》,《法律适用》,2014 年第1 期,第96 -100 页。
[35]文中讨论的刑事和解,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制度上的刑事和解。
[3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
[37][意]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43 页。
[38]同384 页注[1]。该文已提出从纠纷主体入手,以反向解释的方式判断“民间纠纷”的范围,以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细化“可能判处”刑期,明确可和解案件的判断标准,解决当前和解程序适用中公平性、合法性存疑这一首要问题;厘清和解“依法从宽”与刑法特殊减轻处罚规定的关系,还原刑事和解立法规定的法律效果及独立价值,凸显出和解制度较刑附民调解、单纯赔偿从轻更强大的制度功能等完善进路,故在此不作赘述。
[39][美]莫里斯:《法律发达史》,王学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85 页。
[40]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科副科长。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268 页。
[4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科副科长。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268 页。
[42]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中国法学》,2014 年第1 期,第61 页。
[43]本文一级标题中的自由加双引号,旨在强调自由为有限的自由。
[44]黄庆畅,邹伟:《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人民法院报》,2015 年7 月19 日,第1-2 版。
[45]胡新华:《“后药家鑫案”起硝烟——庭外言论不能没有边界》,《北京日报》,2011 年8 月31 日。
[46]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2249 号民事判决书。
[47]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中国法学》,2014 年第1 期,第50 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颁布,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经列举扩展,显示了立法者对规范律师言论的重视,此应成为研究新起点。
[49]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当代法学》,2011 年第5 期。
[50]姜丽丽等:《另辟蹊径:舆论与司法互动关系的完善——从失衡的信息场分析入手》,《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5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年,第111 页。
[51]叶竹盛:《死磕派律师》,《南风窗》,2013 年第18 期,第83-84 页。
[52]杨先德:《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政法论坛》,2015 年第3 期,第63 页。
[53]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中国法学》,2014 年第1 期,第60 页。
[54]石毅:《中外律师制度纵观》,群众出版社,2000 年,第208 页。
[55]邓炜辉:《网络表达自由的国家保障义务——兼评“法释〔2013〕21 号”对网络言论的刑罚规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 年第1 期,第127 页。
[56][美]玛丽·安·格伦顿:《法律人统治下的国度——法律职业危机如何改变美国社会》,沈国琴、胡鸿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13 页。
[57]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 年第3 期,第9 页。
[58]王金霞:《律师职业与律师公共精神》,《人民法院报》,2015 年8 月28 日,第7 版。
[59]王进喜:《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 年,第17 页。
[60]李少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审判》,2015 年第11 期,第7 页。
[61]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法制资讯》,2014 年第6 期,第51 页。
[62]马建红:《法治:律师与法官的共同产品》,《北京青年报》,2015 年5 月10 日。
[63]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 年第3 期,第139 -141 页。
[64]倪寿明:《表达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之限制》,《人民法院报》,2013 年5 月31 日,第7 版。
[65]胡云腾:《依宪治国下的人权司法保障》,《人民法院报》,2014 年12 月4 日,第4 版。
[66]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年,第263 页。
[67]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5 年第3 期,第15 页。
[6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69]微信公众号“法学茶座”于2015 年6 月5 日发表文章《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判决》,该文章在微信朋友圈中迅速被转发。
[70]《广州“惠州许霆案”判决书公开获赞》,《政法舆情》,2015 年第24 期。
[71]晏扬:《“广东许霆案”判决书何以被热捧》,《检察日报》,2015 年6 月17 日,第6 版。
[72]《李昌奎案:听法律的》,凤凰网,于2015 年6 月30 日访问。
[73]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 年第2 期,第180 页。
[74]详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法终字第1314 号刑事判决书。
[75]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 年第2 期,第191 页。
[76]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北大法律评论》,2003 年第5 卷第2 辑,第429 页。
[77]冀祥德:《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现代法学》,2006 年第1 期,第156 页。
[78]温登平:《论刑事判决说理的方法与准则》,《法律方法》,2011 年第11 期,第258 页。
[79]曹波:《德国刑事判决说理方法探微——以马斯洛依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为视角》,《刑事法评论》,2013 年第2 期,第326 页。
[80]周元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 年第8 期,第6 页。
[81]周元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 年第8 期,第15 页。
[82]《李昌奎案:听法律的》,凤凰网,于2015 年6 月30 日访问。
[83]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北大法律评论》,2003 年第5 卷第2 辑,第431 页。
[84]曹波:《德国刑事判决说理方法探微——以马斯洛依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为视角》,《刑事法评论》,2013 年第2 期,第325 -326 页。
[85]详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 号刑事判决书。
[86]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355 页。
[87]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现代法学》,1992 年第2 期,第38 页。
[8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本文在此主要针对Y 中院2010 年12 月20 日至2014 年12 月20 日期间审结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分析,辖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况仅作简要概述,而速裁程序由于在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不久,未纳入分析范畴,特此说明。
[8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本文在此主要针对Y 中院2010 年12 月20 日至2014 年12 月20 日期间审结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分析,辖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况仅作简要概述,而速裁程序由于在辖区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不久,未纳入分析范畴,特此说明。
[90][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2 年,第593 页。
[91][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98 年,第178 页。
[92]陈卫东:《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陈瑞华:《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人民检察》,2000 年第9 期;陈卫东:《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年第5 期;左卫民:《中国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初步考察与反思》,《四川大学学报》,2006 年第4 期。
[93]顾永忠:《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中外法学》第19 卷,2007 年第6 期,第718 页。
[94]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人民法院报》,2014 年4 月18 日。
[95]部分案件涉及数个案由,故统计出的案件数超过53 件,此种方式旨在列明案由分布状况。
[96]本文在2015 年4 月至8 月间对Y 中院刑事审判庭及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发出问卷160 份,收回有效问卷118 份,问卷有效率73.8%,同时与部分一线法官进行了访谈交流。
[97]依前述针对Y 中院刑事审判庭及辖区部分基层法院问卷调查结果,下同。
[98]徐美君:《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现代法学》,2007 年第7 期。
[99]陈光中,曾新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中国法学》,2011 年第5 期。
[100]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3 期。
[101]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年,第313 页。
[102]陈光中:《2001 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21 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252 页。
[103]顾永忠,陈效:《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司法》,2013 年第1 期。
[104]顾永忠:《试论庭审中心主义》,《法律适用》,2014 年12 期。
[105]李本森:《被告人认罪简易审案二审的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10 期。
[106]项秀华,吴悠然:《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检察实践》,2004 年3 月。
[107]魏良荣:《刑事抗诉效果的实证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年第6 期。
[108]海南省洋浦区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10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110]元明,张庆彬:《〈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4 年第8 期,第25 页。
[111]元明,张庆彬,黄刚:《关于“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民检察》,2013 年第6 期,第53 页。
[112]王全宝:《“另案处理”的灰色地带》,《中国新闻周刊》,2012 年第11 期,第43 页。
[113]元明,张庆彬,黄刚:《关于“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人民检察》,2013 年第6 期,第54 页。
[114][英]弗朗西斯·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 年,第193 页。
[115]王成艳:《让“另案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人民公安报》,2014 年3 月20 日,第3 版(评论)。
[116]黄磊:《“另案处理”不能一限了事》,《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 年3 月20 日,第2 版(评论)。
[117]方海明,朱再良:《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情形的实证分析——以浙江湖州市为视角》,《法学》,2010 年第10 期,第156 -157 页。
[118][日]铃木茂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审判对象序说》,成文堂,昭和54 年。转引自张小玲:《刑事诉讼客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年5 月,第92 页。
[119]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168 页。
[120]谢向英:《谁来关心“另案处理”》,《上海法治报》,2014 年10 月20 日,第B5 版。
[12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122]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123]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英国的罪状认否程序、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日本的即决裁判程序、德国的认罪协商程序、意大利的基于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等。
[12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第15 页。
[125]例如有实证研究发现有32.8%的犯罪嫌疑人不相信坦白从宽。刘启刚:《犯罪嫌疑人对“坦白从宽”认知态度的实证性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年第4 期,第110 页。本文前述对实体面的观察亦得出类似结论。
[12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第31 页。
[127]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04 年,第362 页。
[128]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223 页。
[129]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3 年第3 期,第85 页。
[130]武雁萍,张亚军:《论契约精神与刑事法的融合》,《河北学刊》,2010 年第30 卷第5 期,第155 页。
[131]现行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均只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刑诉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比略有降低。正当化根据在于被告人自愿理智下作出地认罪强化了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使得冤假错案几不可能发生,故证明标准可略微降低。
[132]量刑指引表中对“认罪”的量刑减让幅度参考了目前法院正在适用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从域外的规定来看,对认罪的量刑减让幅度比我国大。笔者认为对“认罪”的量刑减让幅度不应局限在10%左右,还可以适当提高,但这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来逐步到位。另新增加了“认罚”的量刑减让规定。
[133]此处限于篇幅,只粗略地拟定了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核心条文。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一系列程序的集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肯定还有很多细部需要增加完善,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及条文的处理上,还需要做大量兼容性、自洽性的修改调整工作。
[13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美]罗戈·I.鲁茨:《法律的“乌龙”:公共政策的意外后果》,刘呈芸译,《经济和社会体制比较》,2005 年第2 期。
[135]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136]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美]罗戈·I.鲁茨:《法律的“乌龙”:公共政策的意外后果》,刘呈芸译,《经济和社会体制比较》,2005 年第2 期。
[137]《武侯法院对劳动争议案免收诉讼费》,《华西都市报》,2008 年4 月24 日,第10 版;《浙江德清:劳动争议案免诉讼费》,《新华每日电讯》,2009 年5 月19 日,第2 版;《中山区人民法院优化三个司法环节——所有劳动争议案免收诉讼费》, 《大连日报》,2012 年5 月19 日。
[138]刘晓鹏:《法院经费保障重大改革,推动实现收支彻底脱钩》,《人民日报》,2007 年9 月20 日,第10 版。
[139]董国庆:《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2 期,第94 页。
[140]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北大法律评论》,2001 年第4 卷第1 辑,第243 页。
[141]沈燕萍:《论诉讼成本的价值》,《社科纵横》,2007 年第4 期,第37 页。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 种事由,对申请次数也缺乏限定。
[143]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与司法忧思》,《政法论坛》,2015 年第3 期,第30 页。
[144]徐伟:《劳动争议诉讼费过低引发系列问题——9 成工伤保险案用人单位滥权拖讼》,《法制日报》,2014 年6 月16日,第5 版。
[145]田源、李继亮等:《完善再审审查程序 发挥权利救济功能——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关于完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13 年9 月19 日,第8 版。
[146]如知识产权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部分仲裁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合同纠纷案件。
[147]吴迪莱:《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现状、缺陷与改革》,《法学杂志》,2012 年第9 期,第157 -159 页。
[148]邓志伟,肖芳:《论民事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的完善——以诉讼费用裁判差异为分析视角》,《法律适用》,2012 年第7 期,第78 页。
[149]傅郁林:《律师代理费该不该由败诉方承担——兼论我国诉讼成本的控制机制》,《人民法院报》,2005 年5 月18 日。
[150]此处诉讼费担保制度应区别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后者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以现金提存或其他方式,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胜诉时,其诉讼费用能得到补偿”。(苏绍聪:《香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担保制度》,《现代法学》,2004 年第4 期,第190 页。)
[151]李金招:《诉讼费担保制度初探——作为预交的替代选择程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第5 期,第101 页。
[152]闫海,王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保险的创设价值与制度构建》,《中国保险》,2013 年第7 期,第44 页。
[153]罗书臻:《周强在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报》,2015 年4 月10 日,第1 版。
[154][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光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35 页。
[155]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秘书科科长。
[156]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 年第5 期,第286 页。
[157]笔者通过走访20 世纪80 年代、90 年代的资深法官也得出类似的结论。
[158][美]罗伯特·B.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扶松茂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32 页;[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马戎等译,学林出版社,2001 年,第7 页。
[159]《扁平化管理也有误区》,中国企业报道网,此文谈到对“扁平化”管理的理性认识;王海光:《“扁平化”管理模式:应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山东审判》,2014 年第3 期,其主要观点也是因内设机构的繁冗导致了效能低下,“扁平化”管理的实现方式亦是通过管理职能的厘清实现的。
[160]以C 市Y 中院为例,在2012—2014 年的考核体系中,除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综合性指标,以及民主测评外,对各业务庭考核起决定作用的是业绩指标,其设置直接与审判质效挂钩,共有70分的分值,由于决定综合性指标的主观因素较大,审判业绩的指标大多都是通过审管系统提取,更易受到重视。
[161]调查的对象为法官(含庭长)、书记员、律师。其学历结构为:本科及以下占45.27%,硕士占49.32%,博士占5.41%。其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为:5 年以下占27.70%,5~10 年占36.49%,10 年以上占35.81%。其对司改的了解程度:非常了解占8.11%,一般了解占68.24%,不了解占23.65%。
[162]笔者在发放调查问卷的过程中,随机选取了几位受访者征询了对庭长的印象。
[163]尤其是新一轮司改开启后,庭长亲自办案已成必然趋势。《江苏院庭长前10 月办案近33.7 万件》,《人民法院报》,2014 年12 月22 日,第1 版;《上海二中院司法改革报告:半年来院庭长审案1850 件》,《东方早报》,2014 年10 月17 日,第A7 版;《沈阳法院院庭长办案全面推开》,《人民法院报》,2014 年12 月15 日,第1 版。
[164]笔者在走访C 市Y 中院的一位庭长关于对增加办理案件数量的看法时,他表示:“现在我很多时间都要参加合议庭案件评议,还要参加院里面安排的会议、接待的任务,自己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无可厚非,但如果因为司改,只是增加办案任务,又不减少其他事务的话,就感到有些吃不消了。”
[165]参考互联网收集的信息,《海南法院司法改革新常态:院长庭长回归审判》,网易新闻,于2015 年7 月12 日访问;《海南法院司改做好四则运算 促院庭长亲自办案》,人民网,于2015 年7 月12 日访问。
[166]该院的考核已于2014 年底取消,建立了新的工作评估体系。
[167]2015 年7 月9 日,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委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核心,也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人民法院报》,2015 年7 月10 日,第1 版。
[168]C 市Y 中院辖区J 法院,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试点前期,因给庭长分配了较多的审判任务,庭长无暇兼顾管理,导致该院审判质效下滑,经重新考量,该院把庭长办案任务重新分配到了普通法官办案任务的1/3。
[169]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 年第5 期,第292 页。
[170]《未参加案件审理院、庭长不得签发裁判文书》,中国日报网,于2015 年7 月15 日访问。
[171]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北大法律网,于2015 年7 月13 日访问。
[172]《支部建在庭上是实现“三个提升”的根本保障》等新闻报道,中国法院网,于2015 年7 月12 日访问。
[173]2014 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 人离职,其中86 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较2013 年同比上升91.1%。流失的法官呈现“高学历、年轻化”倾向,且多为审判一线部门的业务骨干。
[174]徐爱国:《美国的法官与政党》,《人民法院报》,2011 年11 月11 日,第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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