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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庭长职能现状的实证分析及考察

【摘要】:根据该院“青年法官培养计划”,所有庭长都担任了青年法官的导师,并明确了指导任务和工作量。根据该院相关规定,一审案件的法律文书要通过庭长签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也需要通过庭长合议才能决定,案情重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通过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当然,这个比值不能与实际办理一件案件相提并论,但至少能体现庭长在“指导”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量。

以实证审视庭长职能,完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过程,有助于更加精准的描绘出司法资源、司法职权配置的结构图。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改要求,通过实证展示庭长的日常工作,为确定合理的职能调配奠定基础。

(一)资深法官:庭长的核心角色

纵观历次改革,庭长参与案件审理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在法官员额背景下,资深法官是将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角色。“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办案就不能入额”等指导方针,以及对庭长办案的指标设计让庭长们也感受到了工作的压力。[164]在法学界和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认为,法官得到提拔被任命后,往往存在“提拔一个领导就少一个法官”的人才浪费现象,让庭长重披法袍回归审判台,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既有利于审判队伍的成长,也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165]事实上,普通法官在成长为庭长之后,因其管理职能的增加,相比普通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适当比例的案件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否则,庭长所承担的任务过于繁重,既不人道也不现实,从长远来讲都不利于法院的发展。笔者了解到C 市Y 中院庭长们2012—2014 年办理案件的数量,从中可以分析目前庭长办案的实际情况。

表2 2012—2014年度C市Y中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

根据C 市Y 中院2012—2014 年“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中干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全年办案数量不少于3 件,中干副职全年办案数量不少于本部门审判人员平均办案数量的50%或不低于50 件,低于上述办案数量要求的中干年终考核时不得评先评优。[166]同时,正、副职庭长因为分工的不同也必然有工作量的差异,通过表2 可以看出,相比正职,副庭长承担了更多的审判任务。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会呈现一定波动,各审判庭的人力配备相比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的变化亦呈现一定的滞后性,庭长、副庭长往往会作为最优质的机动力量递补上去,这一点与调查问卷关于庭长“审理敏感复杂案件的能力”最被看重相印证(见图3)。

图3 具备丰富审判经验的条件(多选,每单项总和为148分)

正、副庭长职能可以根据需要在本部门内完成转换和互补,因此并不影响笔者把其作为同一对象研究。另外,跟全国法院一样,有的资历较老的庭长将定期参加审委会,该院于2014 年下发的《建立健全院长、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院庭长要审理重要案件,指导、示范庭审“技术规范”等。根据该院“青年法官培养计划”,所有庭长都担任了青年法官的导师,并明确了指导任务和工作量。对上述职能,笔者视之为“资深法官”必然的附加功能。

司法责任制作为本轮司改的牛鼻子,强化法官主体责任与庭长“资深法官”的角色是分不开的。[167]在员额制背景下,只有办理一定数量案件的法官才能入额,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其角色不仅不能弱化,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有70.27%的受访者认为司法改革应当增强庭长参与案件审理的职能,也能够说明庭长这一优质资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心目中的重要性。已有部分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对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比例,但庭长但究竟如何办理案件,办理多少案件,庭长办理案件能对审判工作形成多大影响,都需要与其他职能放在一起综合考量,而非只在案件数量上作出简单化的安排。[168]

(二)审判管理监督者:庭长的关键角色

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和审判监督机制是“四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其中与庭长相关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能方面,从字面意义剖析,更多地在强调规范和制约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笔者在设计问卷时,未就庭长参与案件合议进行专项调查,因为赞同“在职业操守方面,以‘普通法官优越于院长、庭长’作为假设,既不符合实际(因为院长、庭长也是法官,并且通常是较为优秀的法官),更不符合逻辑”的观点,不可否认庭长参与复杂案件合议(而非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是有助保障审判质量的。[169]合理限制庭长“开放性”的监督管理权,也是“四五”改革纲要的内容。有较多的受访者认为,希望本轮司改“限制和排除对审判进程和结果的不当干扰”,“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审判质效”,占比分别为70.95%和55.41%。缺少制约的权力必然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司法实践中,插手过问个案,主导合议庭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法官声称办案的压力主要来自领导的过问,而“常常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但管理监督和“过问”之间只隔了一层窗户纸,庭长可以通过要求参加合议来行使“过问”或监督的权力。C 市Y 中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较多,若对定案权不加限制,则极易影响司法公正。根据该院相关规定,一审案件的法律文书要通过庭长签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也需要通过庭长合议才能决定,案情重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通过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图4 可以直观了解该院庭长近三年来参与案件合议的案件数,反向看,即是可能产生“不当”影响的案件数。

可以看到,除审委会委员需每次参加审委会讨论外,按照(一审案件数+改发二审案件数)/庭长人数(见表2)的比值,得出庭长人均参与案件合议的次数,2012—2014 年该值的结果分别是100.04、103.37、126.78,远超该院这三年的法官人均办案数即61.46、55.63、87.08,这是在所有案件只合议一次的理想状态下,实际上有许多复杂案件合议次数远不止一次。当然,这个比值不能与实际办理一件案件相提并论,但至少能体现庭长在“指导”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反映出如果对庭长权力不加限制,可能带来的风险大小。然而,从职业操守层面和实际结果来看,庭长的意见往往是公正的,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也基本是正向的,相比普通法官工作也更加出色。但庭长以何种方式行使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是司改的难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到的全程留痕等制约手段要与合理的管理权找到平衡,“监督”和“管理”如何双管齐下,以何种程度、方法介入相关案件,也是需要重点要思考解决的问题。比如在笔者看来,有的法院推行“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签发裁判文书”等改革,把签发法律文书与参与案件合议相割裂的做法,并辅之以司法建议书等手段,未尝不是好的改革手段。[170]另外,C 市Y 中院的分案职能基本由庭长承担,除二审案件随机分配外,庭长会综合工作量、专业结构等因素灵活掌握一审案件的分配,其优越性在于灵活性强,契合实际很接“地气”,但也因过分依赖庭长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准等主观因素,缺乏有效制约而平添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但无论怎样,这都是庭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图4 C市Y中院2012—2014年需要庭长参与讨论的案件数

“三五纲要”出台以来,审判管理呈现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等特点。[171]根据笔者调查,81.11%受访者认为,“合理设置目标任务”最能体现管理才能,有助于最大化的挖掘工作潜力。审判庭作为法院机构组成单元,一方面是院级管理手段的有力执行者,另一方面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处理空间,加强庭级管理可以最大化地激发庭长的创新热情,对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正如图1 所表现的一样,庭长的管理能力在实践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例如,C 市Y 中院从2012 年开始,在某民事审判庭试行“快审分流”,把所有集团案件集中交给2 个合议庭审理,2012—2014 年期间共分流该庭50%左右的案件,缩短平均案件办理时间近三成。另外有的审判庭则先行推行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并出台了规范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定案职能的规范,在实践中都收效良好。这些实例充分说明,一个具有优秀管理才能的庭长,可以在微观层面作出足以影响宏观政策形成的成就。正确引导和激发庭长的管理潜能,也应当是司改需要高度重视的内容。

(三)司法政务工作者:庭长的辅助角色

前述两项职能都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政务工作的角色看似“非主流”,但绝不是法院日常工作可有可无的环节。“支部建在庭上”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的一句口号。[172]C 市Y 中院的每一个审判庭都成立了党支部,该院的庭长100%都是党员,因此,组织生活、发展党员、传达学习文件精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必不可少的“规定动作”,很多工作都有量化要求。虽然院级层面与部门层面有所分工,但党支部作为一级党组织,很多职能由党章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更。这也能够解释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政策法规的理解和传达能力”作为庭长的最重要素养(见图5)。而在关于体现政策法规理解传达能力的调查选项中,“正确的理解和解读能力”又最被看重。2012—2014 年该院各业务庭以政策理论为内容的学习平均次数分别为16.5 次、13.5 次、17 次。

图5 体现政策法规理解和传达能力的条件(多选,每单项总和为148分)

毋庸避讳,这与法院在我国政治格局中的从属地位是分不开的,对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政策理论学习,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也被看作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在司改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有的地区人才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的因素渐显。[173]庭长对政策的理解传达能力,与一线法官的亲密关系,对稳定人心,凝聚队伍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无论庭长这一职能怎么调整,这项工作对于法院来讲都不可荒废。除政治理论学习外,庭长还要组织部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信息宣传、司法调研等任务,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其亲力亲为。另外,庭长除完成院级层面布置的各项工作外,其自己也要不断学习充电。

2012—2014 年,庭长参加培训的平均天数下降(见图6),是基于该院近几年受案数量的不断攀升,给庭长“充电”,对法院整体工作提档升级至关重要。另外,庭长参加各种会议、公务接待的数据不好完全统计,笔者就没有一一罗列了。

图6 C市Y中院庭长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的平均天数

综合上文,笔者围绕庭长的三个角色定位做了大量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庭长“真的很忙”。这些分析基本能够反映庭长日常工作的繁忙程度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进一步印证了庭长职能的重要性,也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司改需要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