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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考察:庭长角色定位的认知及优化方向

【摘要】:从文本梳理层面考察,目前对庭长职能的限制基本集中于对法官以及合议庭的不当干预上,而对其他管理职能没有硬性的限制性规定。[163]“资深法官”即是庭长需要扮演好的第一个角色。通过图2,大致可以看出在受访者视野中的职能排序,审判监督管理者—资深法官—司法政务工作者,这也与目前庭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发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执法办案是法院的主业,虽然管理者的角色更加重要,但“资深法官”的角色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庭长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没有院长一样耀眼的光环,但其在法院权力格局的居中位置决定了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环。作为司改过程中的“微观”,西式法治应然价值层面的研究显然不能覆盖庭长职能定位的所有内容。“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有鉴于此,本文从庭长的角色定位入手,以“角色—功能”为主线,实证研究庭长在现行制度下的角色、功能现状,并围绕描绘出的权力结构,探寻改革的路径。

从文本梳理层面考察,目前对庭长职能的限制基本集中于对法官以及合议庭的不当干预上,而对其他管理职能没有硬性的限制性规定。“四五”改革纲要涉及法院内部人员、事务配置的建设性重构,必然会对庭长的管理职能进行规范和调整。有理论认为,科层制理论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体制,它是最为有效的组织结构方式,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言而喻。[158]与之相对,扁平化管理则强调减少管理层级,扩大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对于法院而言,“扁平化”要符合法院管理的目的、特点、阶段,法院的体量大小、人员结构各异,若“一刀切”拿掉庭长这一层级,是否有利于法院发展还有待进一步验证,科学的态度应是在内部职权逐步明晰的情况下,应现实需要逐步改进。[159]本文也将结合二者优势和司法改革要求,重新审视、定位庭长职能。

庭长扮演“家长”的角色,很大程度是因为科学化的管理结构以及非限制性的管理职权,可以让庭长对除审判事务之外的日常事务管理得事无巨细,也可以当“甩手掌柜”,全在于庭长的主观意愿,因为衡量其工作好坏的标准绝大部分都取决于审判质效,抓好了审判质效,其他事务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160]基于此,笔者结合庭长职能定位设计了调查问卷,以期进一步了解庭长的“权力轮廓”,共发出问卷200 份,收回有效问卷148 份。[161]

根据调查,认为庭长当前职能设置不合理、不好说的占91%(见图1),印证了改革的必要性,但对庭长职能哪方面存在问题,受访者的表述较为模糊。认为当前对庭长职能限制过小的占14.19%,限制过大的占14.19%,仅表示设置不科学的占71.62%。对这些问题,笔者将结合调研的结果,在后文论述并寻求解决之道。法院内部的受访者表示,“庭长很忙,重要的案件都只有请庭长合议后才敢定案,在案件多的时候,要提前预约时间”,“工作、生活上有什么困难,我们会第一时间告诉庭长”,“庭长很重视审判质效,部门经常会召开质效分析会”等;受访律师则认为,“庭长能够影响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很难见上一面”等。[162]根据调查访问结果和笔者在法院工作的经历,笔者认为,庭长首先应当是一位审判阅历相当丰富的法官,即便在员额制推行后,也必须是员额内的法官,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庭长亲自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已达到一定水平。[163]“资深法官”即是庭长需要扮演好的第一个角色。其次,庭长要参与重要案件合议,分配案件任务,指导案件审理,督促案件办理,及时掌握审判态势,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管理,是为审判管理监督者的角色。另外,法院始终是国家政治生态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握在人民手中的“刀把子”,不能也不可能与国家的政策方针脱节,政策传递需要通过恰当的方式理解和传达给每一个法院人员,同时,青年法官的培养,参加会议接待等也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是为司法政务工作者的角色。之所以不称之为管理者,是因为很多工作只是对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中间的自主性较少,工作者的身份更为贴切。

图1 关于庭长目前职能设置状况的调查(单选,所有值总和为148分)

对于庭长来说,优秀的管理才能应当包括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方面的才能,但笔者设置的审判监督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政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而把政务管理与政策法规的解读传导放在一起,其更加符合司法政务工作者的角色特征。因此,笔者设置的问卷选项基本能反映三个角色的特征。通过图2,大致可以看出在受访者视野中的职能排序,审判监督管理者—资深法官—司法政务工作者,这也与目前庭长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发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执法办案是法院的主业,虽然管理者的角色更加重要,但“资深法官”的角色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接下来,笔者将围绕这三方面职能展开论述。

图2 庭长最应当具备的素养(单选,所有值总和为1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