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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变革中的庭长职能纵向观察

【摘要】:表1历次改革纲要涉及庭长职能的内容不可否认的是,历次改革都在不断强化合议庭职权,强调庭长要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并不断增强对不当干预的制约。“一五”改革纲要出台以前,院、庭长作对司法事务、行政事务都拥有较大的审批权,其个人意志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案件的进程和结果。因此,对于庭长职能定位的研究就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行政化”的诟病集中于院、庭长对案件审理的“把关”和“审批”上,但也有学者指出,对法院审判权运行的现状应做具体分析,不应简单地用“行政化”一词概括其全貌,且“行政化”并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至少不是全部问题所在。[156]若在司改过程中取消庭长的所有管理职能,百分之百还权于合议庭,也未必符合司法规律。从历次“改革纲要”能够解读关于庭长职能变革的相关信息(见表1)。

表1 历次改革纲要涉及庭长职能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历次改革都在不断强化合议庭职权,强调庭长要亲自参加案件的审理,并不断增强对不当干预的制约。“一五”改革纲要强调“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明确指出“院长、庭长不是一级审判组织,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随着合议庭的职责逐渐强化,院庭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做法要逐步弱化”。“一五”改革纲要出台以前,院、庭长作对司法事务、行政事务都拥有较大的审批权,其个人意志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案件的进程和结果。[157]“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时期,司法职权配置得以进一步优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完善,对庭长履行“一岗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四五”改革纲要对庭长职能定位更加清晰,既要保障庭长作为优质司法资源参与案件审判的优势,又要赋予其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并通过机制、手段约束庭长对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其职能面临着更加全面科学的改革调整。

纵观历次改革纲要,虽然直接提及“庭长”的字眼不多,但因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基层是改革措施能否落地的关键,庭长作为法院系统内部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其职责职能所在,导致几乎所有改革内容都不能完全与其脱离关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庭长职能的定位正确与否,能够左右司改的整体进程。因此,对于庭长职能定位的研究就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