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路径设计:强化诉讼费制度调控功能的修复

路径设计:强化诉讼费制度调控功能的修复

【摘要】:①建立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件有限收费制度。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非财产案件或者标的额10 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1000 元诉讼费;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2000 元诉讼费;若异议成立则退还上述费用,若异议不成立则不再退还。②探索建立上诉案件分阶段确定诉讼费制度。二是理顺撤诉、驳回情形诉讼费标准。②适度扩大诉讼费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鉴于我国诉讼制度调控功能存在的上述问题,本着对症下药的理念,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诉讼费制度予以完善。

(一)重新核定诉讼费整体缴纳标准

保护公民诉权,或者说让群众打得起官司,并非简单化将诉讼收费标准维持在低水平,而是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普通群众付得起的前提下,科学核定诉讼费用的额度,适时调整诉讼费整体水平,以防止恶意缠诉、滥诉现象的出现。

①适当提高诸如劳动争议案件等诉讼费畸低案件类型的诉讼费交纳标准。劳动争议案件按普通案件收取标准执行,诉讼终结后再由败诉方承担。这表面上提高了诉讼各方成本,但综合来看却可以对冲诉讼费过低引发的资源过度浪费,是节约当事人和法院成本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过低诉讼费引发诉权滥用、打击劳动者诉讼热情,以及反向压制正当诉讼活动的重要武器

②强化诉讼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诉权行使。有人担心提高某些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会抑制经济困难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但提升了诉讼费交纳标准,仍可通过完善司法救助体系有效保障经济困难劳动者维权。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层次,探索制定《司法救助法》乃至《国家救助法》;丰富救助内容及方式,在缓、减、免诉讼费之外,创新给予经费补助形式;扩大司法救助范围,使其贯穿立案到执行全过程;理顺司法救助程序,规范司法救助审批、制裁、监督行为;拓展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探索设立社会基金等。[147]

(二)理顺诉讼费交纳标准之间的关系

确保诉讼费交纳标准的整体导向一致性,将“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低成本保障公民诉权,节约少交费,浪费多交费”的诉讼费交纳观念贯彻始终,修改现行诉讼费制度中相互矛盾的规定。

①建立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件有限收费制度。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非财产案件或者标的额10 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1000 元诉讼费;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2000 元诉讼费(也可考虑根据不同标的额,设置不同的交纳标准);若异议成立则退还上述费用,若异议不成立则不再退还。同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根据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如果经法院再审审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的,则将预收费退还申请人;若申请被驳回的,则预收费不予退还。当然,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或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上诉,在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案件,仍需交纳诉讼费。

②探索建立上诉案件分阶段确定诉讼费制度。一是探索建立不同审级间有差别的诉讼费交纳标准。适当提高上诉诉讼费标准,有效调节和控制上诉案件数量,防范恶意上诉行为。二是理顺撤诉、驳回情形诉讼费标准。对驳回上诉的案件,建议收取预付诉讼费3/4 的费用,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并在有撤诉意愿时主动撤诉,减少诉讼费支出。

(三)强化诉讼费激励和惩罚机制

对恶意诉讼、浪费资源等不正当诉讼行为的规制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

①正向要激励正当诉讼行为,缩短审理期限。建议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和解。对当事人在审前和解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减半收取诉讼费外,可再次折半予以奖励;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和解的,可给予原告或经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应交诉讼费的1/4 予以激励。

②反向规制不正当诉讼行为,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推进。一是在立案阶段建立惩戒担保金制度,即若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正当行为的,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并不退还诉讼费用。二是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即借鉴英、德、日等国家做法,责令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在异议审理期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成本。三是强化惩戒力度。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部分的诉讼费只退还1/2,防止原告恶意随便变更诉讼请求。

(四)规范统一私人成本投入和分担规则

脱离私人成本框架的诉讼费制度很难真正发挥诉讼费的调控作用。因此,建议综合考虑诉讼私人成本以优化诉讼费制度。

①明确胜败诉标准及诉讼费负担规则。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种类,对胜、败诉标准及应考虑的具体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确定合理的胜败诉判定及比例划分依据,[148]增强当事人对将承担之诉讼费用的可预见性。

②适度扩大诉讼费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律师费等同样纳入诉讼费制度调控范围,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讼过错,统一规定合理分担规则,由败诉方按照法定可预测标准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149]从而加大对合法权利人诉权保护力度,同时有效遏制恶意诉讼及缠讼现象。

③探索设立诉讼费担保制度。改革单一诉讼费预交制度,部分案件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供担保,不必预交诉讼费便可启动诉讼程序,[150]待结案后再根据案件结果向相关当事人收取。以此一方面保障诉讼费交纳困难当事人行使正当诉权,另一方面消除原告诉讼费落空风险,解决预交诉讼费闲置浪费问题。[151]

④引进诉讼费保险制度。根据纠纷公益性的强弱,分别采用市场导向型、利益协同型与政府指导型的保险模式,科学设计诉讼费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方式、承保风险、保险费率及责任条款等,[152]由原被告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负担或实际负担的诉讼费(包括律师费等)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

(五)加强诉讼费制度配套机制建设

发挥诉讼费的调控功能并不是要将群众简单挡在法院门外,而是旨在引导群众培养理性的诉讼观念,选择最佳解纷方式。这要求诉讼外有可供选择的优质解纷渠道,诉讼内有便捷的准入通道。

①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按照新“三步走”战略安排,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升级换代的“六个转变”。[153]着重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搭建综合诉调对接服务平台;改变诉调单向对接现状,实现法院与调节组织双向互动;规范诉调对接操作流程,系统整合零散规范;拓展传统、重点领域,保障诉调对接全面铺开;推进调解人员素能培训,实现解纷人员由经验型向职业型提升。

②优化诉讼立案手续,缓解交、退费“费时、跑路”问题。本着司法便民宗旨,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优势,加强软件、硬件建设,大力推广“网上立案—网上交费”;强化现场POS 机刷卡、支付宝支付、微信钱包支付等多元化便民举措;开通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执,缩短当事人诉讼立案、交费时间,减少跑路,减轻诉累。

结 语

诉讼费制度对矛盾纠纷的调控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今天,正确理解现行诉讼费制度的运作现状及内在机理,正视其在调控功能方面的短板,并尝试对其进行修复和强化已迫在眉睫。“正义从来不是专属品,社会的每个角落能否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是否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平高低的真正尺度。”[154]诉讼收费的真正目的,应该即不是鼓励凡事必讼,也不是纯经济学的成本计算,而应该是在保障诉权与成本优化间寻找某种平衡,并不断增加社会正义的总量。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7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