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必然伴随着法律层面规范的重塑,而规范必须融入正确价值、功能的引导,方能实现制度完善之目标。激励,即鼓励确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息诉,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让被告人、被害人等信服判决,执行判决,做到案结事了,及时终结诉讼程序。[130]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存在并不断完善的支撑理念之一,同时亦为该制度价值实现与功能发挥提供了正当化理论根据。......
2023-07-18
现行民事诉讼费制度主要由《诉讼费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予以规定,并散见于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等文件中,其调控功能的外在规则表达和内在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诉讼费制度调控功能的外在规则表达
1.门槛功能
以诉讼收费为原则,以不收费为例外。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均应在登记立案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这为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设置了基本门槛。
2.为民功能
维持整体较低的诉讼费交纳标准。通过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起点由 4%下调为 2.5%,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10 元,辅以司法救助制度等,《交纳办法》明确选择低诉讼收费的路径。据统计,该办法实施后,全国中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53.55%,基层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70.45%。[138]低诉讼费缴纳标准反映出诉讼费为民功能是对门槛功能的平衡。
3.激励功能
鼓励缩短审理周期,对节约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正向激励。以调解方式结案、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惩戒功能
强化部分诉讼成本,对恶意诉讼及资源浪费行为予以反向规制。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者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或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上诉,在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5.追责功能
责任方承担为原则的费用负担方式。主要包括:以败诉方负担为原则,胜诉方承担为例外;以协商解决为前提,法院决定为补充(如离婚案件及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决定)以及由相应责任人或申请人承担(如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用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等)。
(二)诉讼费制度调控功能的内在价值取向
①“以诉讼收费为原则,以不收费为例外”的门槛功能源于调和司法资源普惠性和拥挤性的需要。一方面,司法资源具有“拥挤性”[139],其配置模式直接影响到不同社会主体的受惠程度,收取一定费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对司法资源无偿滥用影响其他公民的合理使用,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防止将诉讼成本完全转嫁给社会。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属于公共品,国家有义务将其普惠大众。故为了防止拥挤性对普惠性造成冲击,致使司法沦为“有钱人的游戏”,国家需要对诉讼收费制度进行矫正,对未浪费司法资源的诉讼行为,或者非因当事人个人原因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行为不收取费用,对部分经济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
②低诉讼费交纳标准的为民功能源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次之的价值取向。根据投入主体不同,诉讼成本可分为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140]前者指国家为正常行使司法职权所投入的人、财、物,后者则指公民参与诉讼所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等。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诉讼成本投入后所获取的收益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41]前者指货币形式的诉讼成本投入产出比;后者则指诉讼成本投入所取得的非货币化的正面社会效果,如公民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对法治社会的信仰等。一般而言,当事人更关注私人成本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国家则更看重国家资源带来的社会效益,故投入远高出当事人所交诉讼费的司法资源,确保法院不成为“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八字衙门”。
③鼓励纠纷快速解决的激励功能源于以经济效益平衡社会效益的资源优化策略。司法资源虽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但如何在保障社会效益最大化基础上降低诉讼经济成本,有效配置有限司法资源是实现更好社会效益的必要前提。因此,若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得到更为便捷、妥善的解决,执意通过诉讼方式解纷便是对司法资源经济效益的忽略,只会给当事人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维持较低诉讼收费标准,并鼓励纠纷快速解决”的制度宗旨恰体现了以社会效益为主要导向,兼顾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④加重部分诉讼成本的惩戒功能源于索取补偿和予以惩罚的双重目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夸大诉讼请求数额,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又随意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有的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才提出,变相提高审级。故对潜在的滥用诉权行为收取一定的费用,既可以补偿浪费的司法资源,也是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本身的惩罚,具有补偿和惩罚并举的双重作用。
⑤以责任方承担费用为原则的究责功能源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诉讼成本追讨机制。在总体上坚持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原则,是因为败诉方的行为导致纠纷矛盾产生和司法资源浪费。而在督促程序、执行程序中由相应责任人或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则符合“谁使用司法资源,谁承担相应费用”的考量。同时,为了克服败诉方或责任方承担费用的机械性,对离婚案件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因不存在所谓胜诉或败诉,诉讼费用自然由双方协商负担为佳,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法院决定,以防止因诉讼费承担意见不一致导致诉讼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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