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主张侦查阶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原因是担心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不当方式取证。[33]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设定。因此,一概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并不妥当。至于非法取证,则需要加强侦查讯问程序的人权保障来解决,这是另外的重要课题,并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场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心之一应该是这种包含制度创新的协商程序。......
2023-08-01
(一)规范演进梳理
规范演进梳理旨在以时间维度为纵坐标,以实体、程序、司改政策维度为横坐标,整理含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或因素的制度规范,以探寻该制度的生成发展脉络及其问题。
1.实体规范:“被告人认罪”概念逐渐生成凸显
表1 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实体规范梳理表
续表
从表1 的梳理情况来看,我国从1979 年《刑法》到1997 年《刑法》及其期间的相关司法解释直至2009 年近三十年间,在实体规范上均未见“被告人认罪认罚”等相关语词出现,其主要的规范内容在于对被告人自首、坦白及其从宽处罚进行了初步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概念还尚在孕育之中。2010 年2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从刑事政策层面提出了“被告人认罪”这一概念,赋予“被告人认罪”一定的实体地位,而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量刑指导意见则再次赋予其量刑实体规范地位,为量刑激励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纳入刑法典是一大进步,但尚不够全面。简言之,在实体规范上,“被告人认罪”概念逐渐生成凸显,但“认罚”概念缺失,从宽规定较为粗疏,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尚属初创探索阶段。
2.程序配置:“被告人认罪”基础上的程序多样性分化
表2 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简化式程序梳理表
从表2 的梳理情况来看,我国从1997 年《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简易程序开始,在程序配置上逐步呈现“被告人认罪”基础上的程序多样性分化趋势。其基本发展脉络为,在“刑事被告人认罪”这一基础上,以普通程序为对照参考系,结合罪量轻重为过滤指标,从诉讼程序的简化与办案机制的优化两方面进行探索发展。程序配置方面,先后创制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新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并根据司法实践不断调整完善。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形成了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的轻案快审办案机制,并在技术操作层面有更多着力。总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配置上的分流功能特征日益明显,但如何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分流程序体系仍存诸多困难。
3.政策导向:实体规范与程序优化双向式完善进路明显
表3 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司改政策梳理表
从表3 的梳理情况来看,2009 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首次提出含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的改革思路。之后“认罪”作为量刑实体规范地位的确立及新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的出台即为其在实体、程序面的表现。2014 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这一改革目标,体现在程序上则是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5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改革任务之一。纵观司改政策内容,采用实体规范与程序优化双向式进路来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思路是非常明确的,只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程序面推进较实体面进展更快。
(二)运行层面观察
1.实体面观察: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态度
为观察刑事被告人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态度情况,笔者特针对以下几个问题委托C 市Y 中院辖区十个基层法院以案号为标签分别随机抽取正在审理案件中的20 名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并进行了汇总统计。相关问题有三,第一,是否了解法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第二,是否相信认罪认罚从宽;第三,不相信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因。
图1 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内容了解情况分布图
图2 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相信与否的情况分布图
表4 被告人不相信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因分布
从图1、图2、表4 的分布情况来看,过半数的刑事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程度了解;近三成的刑事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规定持不相信的态度;在不相信的原因中三成多的被告人认为认罪越多,总和刑期越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其次的原因则主要在于认为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很小,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故对其并不看重。
2.程序面观察:简易、速裁程序的运行情况分析
2014 年8 月2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随后各试点地区均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笔者选取了C 市Y 中院辖区四个速裁试点基层法院就简易、速裁程序运行情况进行了统计。
表5 C市Y中院辖区四个速裁试点基层法院已结刑事案件适用程序统计表
(统计期间:2014 年12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1 日)
从表5 的统计情况来看,四个基层法院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比例达到了近80%,对基层法院诉讼效率的提高作用显著。但同时程序转化审现象明显,速裁转简易、简易转普通的案件总和达到了109 件。这些案件都需要再次按转化后的程序重新开庭审理,直接对诉讼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在以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中仍然有少数案件以量刑异议为由提出上诉,而现行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要求被告人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这种内在矛盾现象揭示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设的体系性安排不足,新的试点内容与现有规范存在衔接融合性问题。
图3 速裁转简易程序原因分布
图4 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因分布
从图3、图4 关于程序转化的原因分布来看,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刑事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后又出现反复,导致程序被迫转化。这与我国未建立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有很大关系。
(三)问题总结
通过前述的实然考察,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实体方面:①“认罪”“认罚”的司法界定缺失;②“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规定阙如;③刑法总则缺乏明确的“认罪认罚从宽”条文规定;④“认罪”的量刑减让规定不够明确,“认罚”的量刑减让规定缺失,量刑激励功能无法充分发挥[125]。
程序方面: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配置的体系性安排不足,分流程序体系尚需完善;②拟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仍需加强;③被告人对简易、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的认识还不够清楚明确,导致在程序选择适用上存在误解和差错;④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缺位,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极易出现随意性、反复性;⑤没有处理好与刑事和解、调解程序的衔接配合,易导致诉讼拖延;⑥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抗诉权行使范围没有得到合理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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