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具体机制的延伸、扩展,抑或机制本身的进化整合,审理程序的改革,尤其是庭审程序的优化完善,始终是推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问题核心。然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在实际运行中仍存不少问题,结合C 市Y 中院的运行情况,[89]以及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发展,下文将从客观实践和法官认知两个角度进行问题分析,为认罪程序机制的整合探索完善路径。......
2023-07-18
2013 年10 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庭审中心主义,强调庭审是审判的中心,是审判正当性和权威性产生的基础。[104]就被告人认罪案件而言,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简化审理程序,改进庭审方式、方法,理顺、减少审判环节,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小的耗费审结案件,有利于诉讼效益最大化,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由此,围绕庭审中心,认罪案件简化程序同样要经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等诉讼阶段,并重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讯(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等具体诉讼活动加以简化。其核心在于遵循普通刑事程序指导思想,在庭审中贯彻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快捷高效推进控辩诉讼进程,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标。
(一)简化庭审方式的启动优化
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角度,控方是提出适用简化庭审方式的适格主体。公诉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认罪情况的了解依赖于检察院案件的移送,在庭前审查中决定是否适用简化方式,需要检察机关的动议来源,可区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①被告人认罪案件——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同时,决定是否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化庭审方式。
②存在被告人承认部分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认罪的情况——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应进行说明并附处理建议。
在附民案件及自诉案件中,法院在开庭前或在法庭调查前均可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可根据情况提出适用简化庭审方式的建议,在征询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
同时,基于律师费增加诉讼成本等原因,加上法律援助制度覆盖范围有限,被害人的权利认罪案件中保障有限,容易引发上诉。[105]法庭在启动程序时,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详细了解被害人意见,同时对其使用诉讼权利进行必要的指引。
(二)庭前审查的区别细化
针对认罪案件前置的事实认定属性,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简化适用建议应进行较形式审查更为深入的“认罪事实实质审查”。即基于证据目录审查,对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问题,详细阅读主要证据,与书面建议中的被告人表现相对照,对认罪意思核实判断。其目的在于防止被告人为混淆视听,承认轻罪或部分犯罪事实,以避重就轻,进而在之后认为认罪并没有获得量刑优惠而寻求上诉。[106]
另外,在复合型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应区分具体情况,慎重决定全部或部分适用简化庭审方式,防止因庭前审查不到位或准备不充分而恢复普通程序(见表3)。
表3 不同犯罪案件中全部或部分适用简化庭审方式
(三)庭前准备流程的全面梳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应严格依照普通程序规定进行,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环节设置。
1.送达起诉书副本环节
①首先询问被告人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②如无异议——说明简化庭审的适用条件、方法、后果并询问其意愿——告知在法庭调查前均可提出异议。
③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如被告人无法委托辩护人——纳入指定辩护人范畴进行处理。
2.传唤和通知出庭环节
(1)辩护人
前提基础:辩护人一般更为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一定司法实践经验,对简化庭审的目的、后果有较明确认识。
①通知辩护人时,征求其对适用简化庭审方式的意见。
②向其送达的开庭通知书上,应说明被告人认罪、检察院建议适简化庭审等情况。
③告知在法庭调查前可随时表示同意或提出异议。
(2)证人
①证人出庭必要性: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印证量刑细节问题,有利于对刑事责任的准确判断,推进庭审进度,应尽可能促成证人出庭。
②罪责刑平衡:针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可以保障法院正确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罪责,合理平衡刑期,应保障关键证人的实际出庭。
3.合议庭准备环节
①对决定适用简化庭审方式的案件,按照简化庭审程序流程设计提纲。
②对于在庭前按照普通程序准备的开庭提纲——如在法庭调查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化庭审方式的——灵活修改提纲,适应简化需要。
③对于检察院建议适用简化庭审情况——在开庭通知书上对是否适用明确说明,以便针对性准备。
高度重视庭前准备的程序价值以及针对其操作规则的不断规范细化,对于包括认罪程序在内的众多民事诉讼制度都有重要意义。2013 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对“审理前的准备”进行了增加充实,包括广东、海南、四川等地均制订了统一的庭前准备操作规程文件,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以及探索其独立价值都将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课题。
(四)开庭宣布的审慎确定
首先,依据立法规定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被告人认罪,且符合相应的条件,均可简化审理。其次,审判长在告知法定诉讼权利后,应再次征询被告人一方对适用简化庭审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庭审。被告人或辩护人不同意的,应及时宣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五)法庭调查的全面优化
审判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占比最大。以速裁程序试点为代表,其对符合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签写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等条件的案件允许取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即出于对简化法庭调查的考虑。如何以高效、简洁的调查方式,找准案件核心,抓住争议焦点,推进法庭调查是庭审优化设置的中心。
(1)被告人、被害人讯(询)问环节:准确区分情形推进程序(见表4)
表4 被告人、被害人讯(询)问环节
(2)举证环节:必要性举证
简化庭审的举证较普通程序应更具针对性,控方无须再行出示不利于被告人的所有证据,证明性、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彻底排除;辩方则只需全力证明被告人罪轻、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其中,公诉人除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必要证据外,应侧重于对异议部分集中举证,具体可按以下节点推进。
①控辩双方提出证据时——如对方不持异议——对基本情况说明后,不再宣读、演示证据具体内容。
②如果控辩双方对各自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应就相应证据内容进行宣读或演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论证。
③为保持据以证明的事实的完整性、系统性,法庭应引导各方按组出示证据,将所要证明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串联说明,避免举证过程零散无序。
(3)质证环节:规整化质证
我国刑事案件现行庭审方式以抗辩式、对抗性模式为基础,庭审中体现对抗性最强的活动是质证。这一模式在简化庭审中,可适当调整,将各处对抗质证过程予以规整或省略,具体节点如下。
①被告人认同对定性有决定作用的证据——在控辩双方宣读出示必要证据及其他证据后,可省略该证据群的质证程序。
②对部分必要证据有异议——在宣读、出示后进入讯(询)问、质疑、发表意见的质证程序。
③对证明案件情节的证据表示异议——控辩双方可仅就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讯(询)问、发表意见。
④兜底原则:基于被告人认罪属性,必要证据不可能全部否定,对异议证据质证时,根据证据特点灵活选择质证方式。
另外,要特别注意对关键证人的出庭安排,避免对证人证言笔录存有异议,而因其未出庭导致无法质证乃至多次开庭质证的情形。
其中,对于必要证据质证,证人出庭重要性无须赘言;在对其他证据进行质疑、辩论时,如需询问证人,可对证人证言笔录进行说明后,询问证人是否坚持,如证人坚持书面证言真实性,则不再进行询问。反之,可要求证人出具保证书,当庭提供证人证言,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认证环节:适宜的当庭认证
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改革相匹配,依赖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快速反应、应变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基于被告人认罪的简化庭审中,当庭认证更为可期,更是当庭宣判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在举证、质证阶段,对无异议、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法官应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明确各证据拟证明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作出是否当庭采纳、采信的决定。
(5)庭审小结环节:庭审核心的重点归纳
庭审核心的重点归纳包括:
①对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后,及时宣布。
②着重指出基于认罪基础事实的庭审争议核心及当庭认证情况。
③阐明法庭对上述认罪事实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进入法庭辩论程序或恢复普通审理程序。
(6)程序转换环节:流畅引导程序衔接
基于认罪案件内在属性,控辩双方均有权要求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准许。在审理中出现各种可能引起程序转换的情形时,法庭应注意区分情况、程序予以流畅引导,保证诉讼经济。包括以下情形:
①控辩双方对部分基本事实和必要证据即持异议,应休庭并宣布恢复普通程序审理。
②如控辩双方所持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不同,则由法庭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或恢复普通审理程序。
③如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和必要证据不持异议,但法庭认为仍存疑问且确信需要恢复普通程序进行查明,则可向各方说明情况,自行决定恢复普通程序审理。
④如各方均认可案件基本事实,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则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六)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的简化设置
基于简化庭审程序中更加简洁明确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辩论的焦点在于量刑情节和适用法律问题。公诉人可直接提出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意见,辩方仅就被告人罪轻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和建议。
而在被告人陈述时,首先应询问其是否申请恢复普通程序审理,在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告知其在陈述中不再重复案件事实及辩护意见,仅就案件整体看法、意见及对法院的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七)评议宣判的快捷集中化
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其认罪目的往往包含着快速结案、缩短受押波折、避免没收财产、丧失工作机会、吊销执照等方面的利益考量,简化认罪程序的目的应当对快速实现被告人的自我救济进行充分考虑。作为对被告人认罪情况最为了解的合议庭组织,应当尽力维护这一利益,对案件进行有效而快捷的评议。即对案件中控辩双方不持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作快速梳理,而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集中式的综合判断和分析推理,高效作出合议庭决定。从贯彻司法功能角度,也有利于抑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推动教育改造阶段的开启[107]。
此外,为更好体现简化效率、效益,还应不断创新举措、稳步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当庭宣判比例,前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
结 语
刑事诉讼改革是一项任重道远的整体工程,程序的简化改革在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其对于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双重意义。为进一步推动认罪案件审理程序效能的整体发挥,从司法规律自身内涵出发,适当地对相关机制进行整合,形成统领具体程序机制的上位机制,抑或整合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机制,是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改革的最佳路径。当有赖于各方持续不断的探索以及实践的检验。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7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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