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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机制考察

【摘要】:目前,辩诉交易更逐渐在普通法系之外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为认罪案件审理机制的进一步整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效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探索也硕果颇丰,其中关于移植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探讨也从未停止,围绕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机制研究得到了极大拓展,并不乏程序简化方面的重要成果。

(一)制度与理论的二维启示

刑事诉讼效率及各类案件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打造,历来是学界研究重点。大法官波斯纳即指出,“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运行的成本。”[90]以认罪条件为核心的辩诉交易制度即随着诉讼经济理念的渗透生长而在19 世纪诞生于美国。[91]在20 世纪60 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犯罪潮的冲击下,美国各地区检察官普遍追求通过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缓解案件和司法资源压力,最终促成联邦高等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其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程序作了详尽规定,标志着其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确立下来。法律经济学兴起后,关于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的法律经济分析研究逐渐为备受争议的辩诉交易的正当性奠定了理论支持,并进而推动辩诉交易制度逐渐在西方各国得以确立,认罪条件下的司法机制研究也成为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分支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辩诉交易更逐渐在普通法系之外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为认罪案件审理机制的进一步整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效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探索也硕果颇丰,其中关于移植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探讨也从未停止,围绕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机制研究得到了极大拓展,并不乏程序简化方面的重要成果。[92]

理论指引下,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机制在我国自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历经立法与实践的不断打磨,逐渐延展出几类重要审理机制——“简易程序审、普通程序简化审、速裁程序”。目前,全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比例逐年稳定攀升,[93]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下简称“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自“两高一部意见”发布后开始增加。相对简易程序仅在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范围相对较大、程序环节更为完备、影响更大。特别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围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案件,全国法院自上而下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部分法院形成了较为成熟具体的操作机制,其中,以庭审程序为中心进行探索成为各方共识。[94]继而,2014 年6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 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速裁程序试点,旨在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进一步丰富了认罪案件机制的发展外延。

(二)程序运行情况的实践检视

自2011 至2014 年,Y 中院刑事审判一庭与二庭共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结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数为89 件,占同期审结一审案件的9.5%。2012 至2014 年,Y 中院辖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约占42.5%,部分法院适用比例接近6 成。从案件特点来看,主要集中在案件数、案由、审理期限、犯罪类型、刑期、上诉情况等方面(见表1、图1)。

表1 2011—2014年Y中院适用认罪程序一审案件审结情况

图1 2011—2014年Y中院适用认罪程序一审案件审结情况

1.案由分布

从适用认罪程序案件的案由看,[95]呈现覆盖较广与重点集中相结合特点:走私普通货物案达24%,盗窃案接近20%,合同诈骗案、诈骗案均超过10%(见图2)。

图2 案件类型

2.审理期限波动

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波动幅度较大,最短一件为12天,最长一件用时233天,近4 年平均期限71 天/件。2011 年审理天数为62.6 天/件;2012 年略高,为64.2 天/件;2013 年增幅较大,达76.1 天/件;2014 年继续增高,达81.3 天/件(见图3)。

图3 审理期限

3.犯罪类型对比

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程序所占比重较大,除单个自然人犯罪外,犯罪类型中还包含有部分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犯罪的案件58 件,共同犯罪的案件23 件,单位犯罪的案件8 件(见图4)。

图4 案件犯罪类型

4.被告人量刑范围幅度

在89 件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中,共包含自然人97 人。从一审量刑的结果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依然占绝大多数,达73.2%,而判处缓刑的有23 人,占比23.7%。除此以外,定罪免刑有2 人,无期徒刑1 人(见图5)。

图5 被告人量刑

5.上诉比例及二审模式

适用认罪程序案件的结果是评价程序适用成效的重要指标,89 件案件中,上诉比例得到有效抑制,一审后上诉的有17 件,不足五分之一。而其中15 件案件在二审中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与现行二审模式吻合。

(三)法官认知的反馈分析

一线法官是程序的具体适用者,对程序的效果、问题具有最真切的感受和体会,通过对一线法官的调研,有利于强化问题研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96]从一线法官的反馈而言,对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寄予较大期望。[97]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不少认识和操作上的问题和困惑,实际审理中形成的一些明显特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效能产生了重要影响,程序实际发挥作用有限。

1.各方主观因素对程序启动的影响

结合实际审理中的经验积累,多数法官认为,认罪程序的启动涉及多方面的人员因素,各方人员由于主观认识不同,不可避免从各个立场影响程序的适用(见表2)。

表2 影响认罪程序适用的主观因素

2.具体案情对审理期限的制约

近四年间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其平均审理天数达到71 天/件,2014 年更是超过80天/件,大幅超过了法定期限。主要基于部分案件因存在犯罪数额巨大、涉案人员多、受害面广、案情复杂等原因。法官普遍认为,如果不缩短相应的法定审理期限,司法实践中简化审的审理总期限并不会因程序的简化或庭审时间的缩短而相应缩短。在庭审时间缩短之外必须相应地缩减立法规定的结案期限,才能简化审提高审理效率的目的。[98]

3.“酌情从轻”的有限体现

关于量刑上的酌情从轻,受访法官普遍反映存在以下难点,即当认罪程序与法定、酌定情节叠加时,酌予从轻部分有的会融合在对整体从轻或减轻的量刑结果当中,有的甚至抵消在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当中,前者主要包括自首和立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指控罪名和数额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等;后者包括系累犯、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情节。

4.案件类型对程序适用的牵引

根据访谈的结果,客观迫使被告人自愿认罪服法的关键原因在于更为完整的证据链,从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和贪污贿赂型犯罪案件占比较大可以看出。面对大量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和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趋利避害的天性使得被告人更倾向选择自愿认罪以争取得到从轻处罚。而在证据认定方面往往存在各类障碍的常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于认罪程序的启动热情不高。

5.上诉率与程序价值取向的匹配

一审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其上诉率不高,占比不到五分之一。受访法官多认为,主要原因多为被告人对酌予从轻预期过高,认为量刑过重、酌轻结果与预期不符。而二审中认罪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为缓解二审法官的庭审压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我国二审不开庭审理模式的普遍性。[99]可以说,普通程序二审案件开庭率近年虽有所提升,但基于认罪带来的事实及证据上的相对确定性,认罪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当属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