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意不是判决的理由,但应在判决理由中回应民意民意,即公众意见。判决说理的过程,是法官向受众展示判决合法合理的过程,是法官与民意对话的过程。回应民意的着力点在于,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准确把握,并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说理。因为理性民意对案件关注的重点会围绕案件的定罪量刑,实则与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方的争议是相通的。......
2023-07-18
(一)合理预期之思维:事先回应受众对判决的可能反应
判决说理不足,从侧面说明了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缺乏站在大众思维的角度预期受众对判决的可能反应。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需转变写作思维,必须事先考虑到其预期受众的可能反应并进而决定说理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法官与受众一起完成了判决书的制作。[76]
1.需考虑受众对判决书文本的阅读偏好
法官在写判决书时应预期受众对判决文本的阅读偏好与需求,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笔者向50 名校友(企业法务、律师、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或当面访谈。
访谈问题一:当你拿到一份网上热议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时,对较长的证据列举部分,你会选择跳过、粗略地看一下或认真阅读?
访谈问题二:对于一份网上热议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你会重点看哪几个部分?为什么?
对于问题一,80%的受访者选择跳过,16%的受访者选择粗略地看,只有4%的受访者选择会仔细看。
对于问题二,受访者给出的答案基本一致,会先看判决结果,再看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及判决理由。受访者给出的理由是:想先了解案子是怎么判的,再了解为什么这么判。
2.需对案件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预期并事先回应
舆情刑事案件,一类是判决前已引起广泛关注或争议的案件,另一类是因判决而引起广泛关注或争议的案件。对于已引发争议的案件,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应预期到,若判决书中未针对案件争议充分说理,则后续可能引发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争议。而对于因判决结果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因具有事后性,则需要法官基于常情常理预计判决可能引发的争议,并在判决书中通过说理进行事先回应。判决引发的民意反响,虽具有事后性,但进行预期与事先回应能减少判后答疑的被动性。
对案件争议的回应是刑事判决说理的薄弱之处,而判决说理对案件争议回应不充分易引发社会对判决的负面评价,法院在舆论的压力之下,采取判后答疑方式,如针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引发的负面效应,法院代表事后接受采访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法学界提倡少杀、慎杀,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但事后回应的效果大多并不理想,舆论没有因法院事后回应而平息。这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事后的回应虽也十分必要,但若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对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事先回应,效果应该会不一样,惠州“许霆案”便是成功例子。正如民间谚语:制造新闻易,平息新闻难。
法官要用法律思维去判案,也要用大众思维去说理。法官需转变写作思维,站在判决受众的角度,对案件争议或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回应。在法治社会,当法律制定后,就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事,在追求公正审判之时,法官所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向社会交代,而是应当恪守如何向法律交代,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判,代表“法之理”,是一种理性判断与法律思维,而社会公众的声音代表“情之理”,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是一种感性判断和道德思维。[77]若“法之理”与“情之理”完全脱节,法律会不接地气,而两者的衔接,还需要法官充当“中间人”在判决书中释法说理,预防因判决说理不足而产生的负面“后裁判效应”。
(二)繁简分流之思维:正确处理判决说理的繁简关系
并非所有的刑事判决都需要强化说理,应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及争议大小,选择说理的方式。判决说理与争议大小(社会关注度)及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呈正相关关系。[78]对复杂刑事案件应加强说理,不厌其“繁”,而针对案情简单清晰,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可简化说理,实行文书的格式化和标准化。对复杂案件类型的梳理如下:其一,已引发或可能引发公众关注、广泛争议的案件,例如,①争议性强、争议焦点突出的案件;②新型疑难案件,如许霆案;③当事人身份特殊的案件,如因小贩与城管间冲突引发的夏俊峰案、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等;④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其二,案情较为复杂,虽不如第一类案件典型,但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或示范意义的案件。
判决说理的繁简分流,除应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区分外,还应考虑如何在一份判决书内部实现繁与简的合理平衡。判决书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说理的具体需要,能够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说清楚的就没有必要事无巨细的长篇论证,而对于控辩双方有疑问或争议较大,对判决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则需要全面分析、充分论证,简其所应简,繁其所当繁。[79]判断一份刑事判决书说理是否充分,不是以长短论,而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和争议程度,做到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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