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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说理不足引发的负面后裁判效应:回归现状分析

【摘要】:(一)判决说理不足的现状:以六起舆情刑事案件为例对近年热点刑事案件进行整理,发现判决引发的负面“后裁判效应”居多,引发正面效应的惠州“许霆案”是典范,而非常态。以李昌奎案为例,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一时激起争议无数,争议的最大焦点仍在量刑上。民意调查显示,超过97%的投票者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只有1.39%支持改判死缓。表3判决说理不足与负面“后裁判效应”

(一)判决说理不足的现状:以六起舆情刑事案件为例

对近年热点刑事案件进行整理,发现判决引发的负面“后裁判效应”居多,引发正面效应的惠州“许霆案”是典范,而非常态。为分析舆情案件判决说理的现状,除许霆案外,另选取五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逐一分析判决书内容(见表2)。

表2 六起舆情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分析

续表

判决理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的主要体现,判决书中能体现判决理由的部分:“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及控辩双方意见法院所做的评判”;结尾部分“本院认为”中对判决理由的说明。从表2 不难发现上述判决说理不足的共性问题:①重证据列举,轻判决理由,罗列证据占了一半左右篇幅,内容冗长且可读性不强,而判决说理则“惜字如金”,从案件事实简单推演到判决结论;②案件争议焦点及控辩双方意见,涉及定罪量刑关键问题,也为民意对案件的关注重点,而法官的评判、回应却趋于简单。

(二)负面后果之一:判决的正面效应未被释放

因判决说理不足,公众无法通过判决书明确感知判决理由,判决的正面效应无法向公众释放。以李昌奎案为例,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一时激起争议无数,争议的最大焦点仍在量刑上。民意调查显示,超过97%的投票者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只有1.39%支持改判死缓。[72]而云南省高院的二审改判有其正面效应,并非法律适用技术层面的简单纠错,其背后蕴含着推动死刑适用宽缓化的决策动机,正如云南省高院田副院长所言,此案改判的目标是“以李昌奎案为起点,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73]但在判决书中对改判理由的说明却过于简单,公众无法通过判决看到改判背后的正面效应。李昌奎案二审判决“改判理由”原文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此,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74]

许霆案的改判效果也是如此。通过对特殊减刑规定的适用,进行司法补救,补救过于僵硬的法定刑,从而实现许霆案的罪责性相一致,许霆案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民意监督下司法勇于纠错的勇气。但改判的正面效应也因判决说理不足未被体现。

(三)负面后果之二:民意对判决误读

越是具有高度舆情风险的案件,就越有必要借助裁判论证技术来消弭舆论的猜忌,过度粗放的书面裁判绝对是司法与社会沟通的败笔。[75]判决说理不足,产生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脱节,判决的正面效应未被释放,引发民意对判决的误读,司法公信力在个案中处理中未升反降,以上述的三件案子为例(见表3)。

表3 判决说理不足与负面“后裁判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