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近年来庭外言论却成为律师言论自由失范的重灾区,尤其是刑事司法场域,在庭审控辩对抗之外,频频庭外发声成为律师辩护新策略。[42]然近几年庭外言论成为律师言论自由失范的重灾区,屡屡通过庭外发声,裹挟民意形成舆论风暴,使公正审判面临考验,刑事司法中尤其突出、危害更甚。......
2023-07-18
他山之石可以为鉴,但我国刑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进路必然回应自身关切,解决司法现实的需求。当下,应以开放视角,既有宏观视野的关怀,也有细节完善的关注。具体建构可从理念内化、制度塑型、实践行动着手。
(一)宏观视野:理念重塑
1.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制度建设往往仰赖与之相契合的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只有改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培育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法律平等、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将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控辩平等、疑罪从无等落实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效果。[57]司法人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培育养成,对减损或消弭刑事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带来的影响至关重要。
2.重塑律师职业伦理
律师职业伦理内涵丰富,包括法律至上的信仰、与时俱进的专业素养、对职业道德的自律坚守、不为利益驱动的诚信以及同行相敬的公平竞争精神。[58]它既是一种德行伦理,也是一种规则约束,为律师执业提供内心指引与行动指南。重塑律师职业伦理,核心是强化法律至上的职业理念,通过营造正义、理性、平等的氛围,正确适用法律,善意传达法律,遇到非利己结果时,保持理性、平和,消除归咎于非法律原因的恣意。
(二)中观规范:制度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
改扰乱法庭秩序罪为藐视法庭罪。藐视的行为时间上不局限于庭审过程中,空间上不局限于法庭内,表现形式上不局限于显性的直接暴力,从而对各类破坏审判工作安全的言行,譬如闹访、打砸法院、威胁、伤害法官及诉讼参与人等违法行为,形成更有力的威慑。
完善律师法和部门规章,将公共利益考量原则明确为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弥补目前仅有受托人许可或默许律师即可发布相应庭外意见的不足,强化律师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对其他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隐私保密义务。
完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法庭纪律约束拓展之庭外。一是律师庭外不得将相应视频资料通过新媒体等向公众散播,亦不得将应在庭上表达的辩护辩解意见、信息等庭外阐述。二是赋予法院颁布限制令的权力。对律师有违法庭纪律在庭外不当发布、传播相应信息时,法院颁布限制令,避免律师不当言论影响进一步扩大。
2.强化律师职业规范约束
除了立法层面的规范完善,科学的律师职业伦理将成为保护律师的一道屏障。在规范律师庭外言论上,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应承担起这一重任。[59]美国的“双阶理论”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结合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我国可在律师职业规范中确定律师庭外言论的总体规则,包括委托人利益规则、保密义务规则、回应性规则、同业互敬规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则。此外,建立律师诚信档案,监督规则履行情况,视违反情况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同时,2004 年《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中涉及律师庭外言论的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同时以“列举+兜底条款”的反面规制明确律师庭外禁止发表有关案件实体内容的言论。借鉴地方性律协自治规范和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相应内容,对“何为轻率言论”和“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刑事诉讼中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主要途径是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发挥庭审的决定作用,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60]诉讼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一方面依靠法院的主导,更重要的是在控审相互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格局内,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见图2)。就律师权益保障而言,对控方认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的控告,律师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控方证人当面质证、提出利己证据、对控方办案程序合法性的怀疑,对非法证据要求排除等。法院应有效听取律师意见并及时反馈,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在公平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61]
图2 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规范诉讼结构
(三)微观操作:实践表达
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62]减少刑事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实现其理性发声,乃至回归至庭内,离不开司法舆情预防应对、尊重律师程序权益、裁判文书回应律师意见等具体而微的实践表达。
1.重视司法舆情,创建有效工作机制
由律师庭外言论聚合的非理性民意可能与审判结果一致,但与民意相左的审判结果未必不是公正的判决。针对律师庭外裹挟舆论影响公正审判的司法舆情,当预防应对并重。预防方面,一是培养个案成为“公案”的敏锐性。官民冲突案、权贵身份案、社会民生案、道德底线案、公德困境及迷离疑难案等六大类案件易成为具有舆论倾向性意见的“公案”,一旦形成公案,舆论形成的民意高压将可能替代法院成为潜在的审判者。[63]应关口前移,从立案环节加强审查,向审判部门提出建议,报送领导审批;二是创建舆情监督自媒体,关注有代表性的自媒体用户,比如过往热点案件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律师的博客、微博等,通过可能成为新热点案件的关键词搜寻,评估类似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应对方面,一是抓住舆论热点形成的“黄金4 小时”时间,运用自媒体及时回应,降低非理性声音分贝;二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发布审理、程序信息等,推进信息对称流动,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兼具预防与应对功效。庭审录像、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直播以“图文并茂”方式真实、客观呈现庭审过程,对保护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具有直观检视作用。对律师庭外散布有损法律权威言论的司法舆情,法院不应“慎言”,更不能“沉默”,而应积极公布庭审过程,必要时发挥与检察机关合力,多维度还原庭审真相。
2.优化诉讼程序,保障律师诸项权益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而非庭外,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现象的改观,功夫当在庭内,具体可从程序优化设计着手,充分保障律师的庭前、庭内诸多权益(见图3):首先,审前程序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争议,以实现庭审实质化。对律师提出变更管辖、回避、鉴定等申请的,法院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第二,开庭之前,由书记员当庭宣读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庭纪律,明确禁止或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情形。[64]第三,庭审之中,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保障律师正当说话权利,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如实记录在案;每一个诉讼环节结束前问律师“你还有没有话要说”,直到听到“没有了”的回应后才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保障律师有效辩护。[65]
3.增强裁判说理,回应律师辩护意见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产品,是庭审中心主义“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自然延展,也是审判结果的载体,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和理由的论证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公众对裁判结论的信仰和服从。[66]对经律师庭外言论发展为热点的案件而言,裁判文书说理内容务必在对律师程序权益的保障上不厌其“繁”,在回应律师辩护辩解意见上着墨更多。说理充分性还体现文字清楚亲切、简洁流畅、论证严谨、逻辑清晰规范性,通过司法裁判展示对律师的尊重,通过文书说理呈现司法的理性与克制(见图3)。同时,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固化文书说理信息,通过向公众解释、说服功能的发挥,以看得见的公正降低律师庭外言论的不利影响。
图3 庭审中心主义框架下保障、尊重律师权益体现
结 语
刑事诉讼,关乎财产、自由甚至生死。熟谙法律的专业和辩护技巧是必要的,但也是万万不够的,更需要法治和职业伦理的指引。当律师将权力干预、司法腐败归结为影响司法权威的主因,并以掣肘权力干预为由庭外发声,甚至“死磕”司法时,其实也已形成了干预司法的“新力量”。当律师在庭外对案情断章取义、抱团取暖博取大众眼球时,笔者不禁要问:在通向法治的道路中,什么是你——律师——的贡献?慎言胜于雄辩。笔者期待看到如下场景:庭审之中,法官尊重律师的职业自由,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辩解。律师尊重法庭、依法履职、理性行使辩护权[67];庭审之外,律师则谨慎发声,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言,更未有裹挟民意以令司法之论,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这虽有理想化之嫌,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虽有超然之意,却是我们追求的理想形态之巅。因为法律之下才是自由,尊重法律才能捍卫自由。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7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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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庭外发布不当、不实言论,致当事人等权益受侵、公平正义受损、法治精神难彰,恰恰反映出法律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捉襟见肘和司法应对的不足。(二)司法层面关于律师庭外言论规范供应不足,只是问题的一个面向,另一个面向是司法机关重视不够、缺乏充足准备及有效应对的智慧。即便具备重视庭外言论的意识,并不必然产生有效应对的良方。......
2023-07-18
即便采有限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国家,律师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此降低;③严惩藐视法庭行为。在美国,言论自由和禁止律师发表有可能严重损害庭审的言论之间并不矛盾。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标准是,该言论“产生严重偏见的重大可能”,足以限制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不利于当事人利益、涉及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窥评他人隐私、可能影响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的领域,律师的言论自由戛然而止,以免不当或不实言论影响审判正常秩序。......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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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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