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自由探微:规范律师庭外言论的可行性与正当性阐释

自由探微:规范律师庭外言论的可行性与正当性阐释

【摘要】:即便采有限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国家,律师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此降低;③严惩藐视法庭行为。在美国,言论自由和禁止律师发表有可能严重损害庭审的言论之间并不矛盾。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标准是,该言论“产生严重偏见的重大可能”,足以限制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不利于当事人利益、涉及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窥评他人隐私、可能影响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的领域,律师的言论自由戛然而止,以免不当或不实言论影响审判正常秩序。

(一)可行性分析

1.域外镜鉴

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域外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由有度的先例。以此为基础,加以梳理、分析,有助于推进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范探索进程。

美国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历史悠久。早在1887 年亚拉巴马州颁布了国内第一个律师职业道德法典,规定律师不得就案件的实质内容发表庭外言论,因为这些言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百多年来,从规范一般言论自由为初衷的双阶理论(即低价值言论和高价值言论)中汲取灵感,美国逐渐形成了以律师协会版本为基础、以司法伦理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律师庭外言论规范,确立了不得“对裁判程序有产生严重损害的重大可能”的“底线标准模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列举允许和禁止的律师庭外言论。[53]其主要见于历经两次修改的《律师执业行为示范规则》中,在经过有害性、安全港、回应性、真实性规则及“底线标准模式”检验后,确定是否对律师实施缄口令。律师一旦违反,轻则会被警告、罚款,重则会被吊销证照、开除公职。

在英国,对律师庭外言论采严格禁止模式,《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法典与出庭律师理事会指导准则》规定:“已经或即将在司法程序中出庭的律师,对于其知悉的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司法程序,不能对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就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事件和问题发表任何公开言论,但为有关教育和学术问题方面的言论除外”。目光转向日本,强调律师对其知晓的任何事情均承担高度的保密义务,相应规则的违反将面临诸如警告、两年内停止业务、命令退会或除名的惩戒措施。被命令退会的律师退出所属的律师协会后,可加入其他的律师会,但往往会遭到拒绝,丧失续职的机会。[54]

此外,对律师庭外言论约束还纳入了刑法规制范畴。藐视法庭罪包含了所有阻碍、干扰或妨害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除了庭内的言行外,还包括庭外或审理前后针对法庭、法官实施的,足以危害法庭尊严、妨碍法庭执行职务的言行,譬如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评论等。

从普遍法治经验来看,虽诸国历史文化不同,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呈现一定差异性,但共性亦渐显现:①重视培育律师职业伦理。无论是律师协会制定而被众多州采纳的美国模式,还是直接立法明确的欧洲范本,均公认规制规范本身的核心价值指引;②强化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即便采有限限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国家,律师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此降低;③严惩藐视法庭行为。强调对法庭、法官的尊重即是对法律、法治尊重,创设藐视法庭罪,追究一切藐视法庭、严重干扰、妨害正常审判秩序的言行。

2.国内探索

针对律师庭外言论失范,司法应对虽总体应对不足,但并不能影响个别法院的积极尝试(见表3)。不仅如此,先行探索的步伐正发挥良好示范作用,逐步消解类似司法舆情

表3 律师庭外言论引发的司法舆情应对范例

两个案例提供了预防和应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范本。概括而言,示范效应表现为:①利用庭前会议架构尊重律师的沟通桥梁,以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保障律师庭前各项权益;②公布庭审视频,修复失衡的舆论场,培养应对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司法自信。

(二)正当性论证

纠偏我国律师庭外言论规范供应不足、司法应对总体失当现状,借镜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域外经验,并不能充分验证必要法律移植的正当性,理论上的进一步反思,有助于增强规范律师庭外言论的信心。

1.表达自由的边界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世界共识,但自由不是无边界的,法律之下才是自由。我国对表达自由也持相对自由主义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故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益考量构成了我国表达自由界限。[55]律师言论自由也应遵循同样的逻辑。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亦主张保护和规范并重,第二十三条着重强调“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2.律师的慎言义务

卢梭指出:“律师面临多重矛盾,与我们社会中的其他人相比,他更得应付各种要求,而面对这些都需要付出时间和忠诚。你必须竭尽所能代表你的客户,但是你绝不能忽视你是对法律制度的健全负有特别责任的法庭官员”[56]律师作为“法庭官员”,其有更重要的职业伦理坚守。在美国,言论自由和禁止律师发表有可能严重损害庭审的言论之间并不矛盾。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标准是,该言论“产生严重偏见的重大可能”,足以限制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不利于当事人利益、涉及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窥评他人隐私、可能影响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的领域,律师的言论自由戛然而止,以免不当或不实言论影响审判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