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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失范:解读典型案例

【摘要】:最终,多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摧毁了以锋锐律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结、滋事扰序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以“死磕”扬名获利,但损害法治的真实锋锐律所逐渐浮出水面。本案并没有因药家鑫伏法平息。因微博内容不实,药庆卫一纸诉状将张显送上法庭,以名誉权遭侵害为由要求张显承担相应责任。李天一等系列案之后多名律师被律协处分,药庆卫诉诸法律,寻求民法救济或刑法保护,均凸显了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危害。

近年来,因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引发的舆论风暴愈加强劲,甚至有舆论裹挟司法之势。笔者以备受关注的几个典型样本为基础展开分析。

(一)取样

【样本一】“死磕扬名”的律所

专挑敏感案件代理,把敏感案件炒成政治事件,选用律师不以“专业”为先,而以“名气”为要,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对代理案件、律师的选择标准“非同寻常”。庭审中,一方面庭内故意闹庭制造事端,使律师被逐出法庭,庭外纠集“访民”围堵法院,另一方面网上造谣引发围观博取同情,以实现“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几年来,以周某某为首、王某、刘某某等多人参与,通过网上网下、庭内、庭外“死磕”法院的锋锐律所逐渐声名鹊起。

最终,多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摧毁了以锋锐律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结、滋事扰序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以“死磕”扬名获利,但损害法治的真实锋锐律所逐渐浮出水面。[44]

【样本二】“道听途说”的官(富)二代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从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上升为全民关注的公共事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张显无疑是最重要的推手。其在博客、微博发表大量“出位”言论,诸如不断渲染张妙的惨死、未经核实即称药家鑫是“官(富)二代”,散布药家鑫之父药庆卫是“军械蛀虫”等言论,从而将药家鑫置于“民皆曰可杀”的境地,对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推波助澜。

本案并没有因药家鑫伏法平息。因微博内容不实,药庆卫一纸诉状将张显送上法庭,以名誉权遭侵害为由要求张显承担相应责任。[45]最终,药庆卫的相应诉请得到法院支持。[46]

【样本三】“全民目击”的未成年人

李天一等案被“全民目击”,除了身份“光环”引发关注外,几位辩护律师通过微博、博客等方式披露相关案情、公布庭审情况、质疑被害人为陪酒女、卖淫女身份、恶意抨击受害人代理律师,一次次将案件推向了舆论端口。而公布被害人妇科资料侵犯隐私、受害人代理律师的相对理性克制,更是使民意一边倒。

系列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因不当披露案情、公布庭审情况、不当泄露当事人隐私等有违律师职业伦理的言行,北京律协对多名涉案律师做出了处理。

三个刑事样本从不同视角再现了律师庭外言论的失范,或以扬名为目的干扰公正审判,或为胜诉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信息,甚至散布当事人隐私的言论。“窥一斑而见全豹”,试另举若干案例(见表1),以较充分说明律师庭外言论失范带来的危害。

表1 其他刑事热点案件中的律师庭外言论

(二)问题分析

基于受律师庭外不当或不实言论的影响,前述案件虽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有评论意见、事实陈述、混合意见、诉讼主张、象征性言论[47]以及与行为艺术结合的“组合拳”等,但危害相似,甚至沦为个别人扬名的工具,最终与法治的要义渐行渐远:

1.损害利益相关人权益

律师立场的先设难免暴露不足,或案件分析有一定的洞见,但必然与盲点共存,尤其是过滤后的“一面之词”通常无利于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成为类似言论的指向,人格尊严、社会评价的降低或不可避免,甚至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构成侮辱、诽谤等。李天一等系列案之后多名律师被律协处分,药庆卫诉诸法律,寻求民法救济或刑法保护,均凸显了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危害。

2.有违程序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重要性可窥一斑。刑辩律师职责为在法官正当程序指引下,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围绕庭审事实、证据和意见说服法官,最终实现自己追求的判决结果。将言论场移植到庭外,仅凭对己有利的碎片化信息聚集舆论,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与“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程序正义要求。

3.阻碍法治进程

法治是中国的时代主题,但是法治实现必是多元合力的结果,尤其离不开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努力。司法的亲历性特征、直接言词原则,决定了律师言论舞台在法庭,与法官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共同寻觅正义。但律师应庭内表达的却庭外发声,甚至有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代言,借助歪招邪招损招,网上网下“死磕”,达到其干扰审判、扬名获利的目的(见图1)。此种以制造混乱手法追求真相的言行,只会使司法尊严受损、法治进程受挫。

图1 律师庭外言论常见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