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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提升辩护实效性的探索

【摘要】:发端于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其基本理念在于,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仅是辩护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律师提供实质、有效的帮助以实现权力制衡、均衡控辩双方力量、有效解决纠纷等正当程序的功能,才是该制度的终极目标。[23]出于实现制度功能的考虑,美国将有效辩护制度的重点置于对辩护过程和质量的约束,并确立了律师辩护有效性的质量控制体系。

刑事诉讼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与优越性愈发凸显,律师辩护质量对案件公正审理和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已颇具形式,提升辩护实效性理应成为辩护制度改革的重心

(一)改进思路

提升辩护质量是一项体系化的路径构建,既涵盖诉讼构造、诉讼主体间关系等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也涉及评价体系、准入机制等操作层面的因素。发端于美国的有效辩护制度其基本理念在于,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仅是辩护有效性的形式要件,律师提供实质、有效的帮助以实现权力制衡、均衡控辩双方力量、有效解决纠纷等正当程序的功能,才是该制度的终极目标[23]出于实现制度功能的考虑,美国将有效辩护制度的重点置于对辩护过程和质量的约束,并确立了律师辩护有效性的质量控制体系。[24]

有效辩护是美国刑诉制度的特殊经验,但吸收其合理理念有助于促成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审判阶段作为定罪量刑的最终环节,律师辩护有着区别于其他诉讼阶段的特殊之处,提升刑事辩护的实效性,不仅是律师自身的责任,也是包括法院在内的职权机关责任所在。在思路上,最大限度发挥辩护作用应在既有诉讼制度框架下对操作层面因素予以完善和修正,具体而言,可从辩护律师准入机制、过程管控和效果评估三方面完善辩护质量的外在管控机制,同时法院应立足于审判职责,对辩护效果提升提供保障(见图9)。

图9 刑事辩护机制完善与法院职责

(二)机制探索

1.建立刑事辩护准入机制

较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不仅决定了辩护效果的优劣,其影响也辐射到刑事诉讼结果和被追诉人的权利。确立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旨在解决辩护资格问题,为辩护质量提升创设基础条件。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是比较法中抽象出的概念,指政府或受委托组织对提供辩护服务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和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域外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庭辩护是律师的一项特权,除律师外其他人不得参与;二是依据法院级别和案件复杂严重等因素,对律师代理不同案件进行准入限制。[25]

构建准入机制,第一需要律师主管部门从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两方面明确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要求,以确保辩护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辩论技巧和对抗指控所需的攻防手段。对此可参考域外以律师执业时间和代理案件数量评判其是否具备刑事辩护资格的做法。第二可考虑实行辩护分级制度,即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资质的律师进行代理。

鉴于被告人对于律师资质确认的生疏,法院对参与案件辩护的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律师主管部门确定的辩护资质,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具备资质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见表3)。

表3 准入机制要求与法院职责

2.辩护过程管控

庭审阶段律师辩护可细分为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两个阶段。庭前准备包括律师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辩护词准备等情况,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其庭审时辩护能否发挥实质作用。对此,法院应从维护被告人权益角度出发,按照法律规定在律师履职方面为其提供保障和便利。

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是律师履职的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使法庭成为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和形成裁判结果的中心场域,这也对辩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方应在充分、有效参与庭审的基础上发挥防御控诉的作用。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消极地位,其基本职责是保障律师受到应有的尊重,并享有完整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通过控辩形成实质对抗,法官在综合评判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裁判意见(见表4)。

3.辩护效果评价

辩护效果作为衡量辩护质量的实质内容,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即便是在有效辩护制度的发源地美国,也没有对“有效辩护”或“律师的有效帮助”做出清晰而明确的界定。[26]对何为有效辩护属主观评价范畴,也因见仁见智而无法达成统一标准。但效果评价对促进辩护质量的提升又是不可或缺的,相对可行的方式是从辩护外在的因素中寻找可参照的评价方式。

在操作上,结合诉讼参与主体对律师辩护行为的认可度,以及辩护意见采纳率进行综合评价,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对律师的认可度可从被告人、法官、检察官的满意度评价中得以体现,此外,辩护意见提出的方式、辩护策略等也可成为反映律师是否认真履职的标准。法院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对辩护意见的回应,特别是对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予以详细阐述,能够反映出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是否系律师辩护质量不高所致。此外,法院也应加强与律师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的联系,就辩护质量加强沟通反馈,以促成辩护质量提升(见表5)。

表4 过程管控要求与法院职责

表5 效果评价要求与法院职责

结 语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律师辩护是自由的最后堡垒”。[27]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不足以力挽狂澜、伸张正义,那么辩护制度对被告人而言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尽管当下刑事辩护质量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可以预见,有效辩护所蕴含的使被告人获得高质量法律帮助的基本理念,将会成为未来辩护制度改革的目标。而本文所作的思考,也只是一个开始。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7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