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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官和律师的评价优化认知方式

【摘要】:法官的倾向也很明确,85%的法官认为“律师辩护”效果更好,只有15%的法官认为“说不清”。选择“说不清”的原因在于律师辩护作用与法官预期有所差距,如缺乏辩护技巧导致辩护意见可采性不强;辩护内容千篇一律呈现模式化,很少提出有实质意义的观点,难以体现律师所具备的专业优势。

法官律师为对象,采用问卷调查[15]与访谈[16]的形式展开调研,是本文另一重要资料来源,并可从另一视角强化对问题的认识。

(一)法官评价

1.律师辩护整体效果

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态度,受访法官一致表示“有助于案件审理”,无人选择“内心排斥,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及“无所谓,与案件实体处理无关”的选项,但对于律师辩护效果的整体评价,则呈现出与此相反的态度(见图7)。

图7 法官对律师辩护整体效果的评价(单位:%)

法官认为律师发挥作用“不太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辩护水平整体上低于公诉水平,控辩双方在案件调查、分析论证等方面的投入差异,导致控辩意见可采性悬殊;二是部分律师辩护针对性较差,未准确把握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焦点;三是辩护行为缺乏必要约束,如对于律师会见不充分、庭前不阅卷等不尽责履职,甚至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并无有效的惩戒措施。

2.与被告人辩解效果对比

关于“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自行辩解哪种效果较好?”法官的倾向也很明确,85%的法官认为“律师辩护”效果更好,只有15%的法官认为“说不清”。选择“说不清”的原因在于律师辩护作用与法官预期有所差距,如缺乏辩护技巧导致辩护意见可采性不强;辩护内容千篇一律呈现模式化,很少提出有实质意义的观点,难以体现律师所具备的专业优势。特别是在提出具体量刑辩护意见、准确发表法律适用意见方面,律师发挥作用较为有限,法庭很难从中提炼出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观点。

3.律师辩护的应然作用

关于“律师在审判阶段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法官们更希望律师不应仅从形式上参与辩护,而应在准确发表辩护意见、积极举证、质证等方面与控方形成实质对抗,以使法官能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见表2)。

表2 律师应发挥何种作用

(二)律师评价

1.总体评价

就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辩解效果比较而言,受访律师均认为律师辩护总体上要优于被告人自行辩解,特别是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也是被告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因。但就辩护的实质效果而言,律师认知并不统一,有18.9%的律师对当前辩护效果比较满意,57.6%的律师认为辩护质量一般,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另有23.5%的律师认为提升辩护质量受多重因素制约,非律师一己之力能够达成。律师的多数意见表明,作为刑事辩护的主要参与者,律师对实践中的辩护效果有所反思,但面对提升辩护质量的困难,其也有力所不逮的无奈。

2.辩护效果影响因素

律师认为当前辩护效果一方面受律师个体辩护水平、敬业程度、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影响;另一方面又有来自外部执业环境和制度配给的制约,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缺乏辩护质量控制体系、准入机制缺失、机制保障不够和惩戒措施缺位四个方面(见图8)。

就质量控制体系而言,受访律师谈到,目前律师内部行业规范仅对辩护活动有零星的规定和引导,但并无刚性条文予以管控,辩护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律师的自我追求。而准入机制的缺失,不可避免地造成刑事辩护律师良莠不齐,特别是在指定辩护中,愿意从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数不多,实际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从业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经验与技巧,[17]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则因工作任务繁重、所获补助有限导致积极辩护动力不足。此外,惩戒措施缺位也无法对律师履职形成约束,即便律师因履职不当被当事人投诉,但由于当事人专业方面的薄弱,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依据充分的投诉意见,故对被投诉律师并不会构成实质性威胁,且一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会转移至司法机关而非辩护人,故实际上对辩护人并不会产生实际的威慑作用。

图8 辩护质量影响因素

注:此题为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