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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探究:刑事一审案件辩护情况考察

【摘要】:本文将律师辩护对裁判结果影响的考察限定于以上一审案件,二审或再审对辩护效果的影响不予讨论。其中,量刑意见538 个,占总数的80.06%;定性意见134 个,占19.94%。定性辩护主要包括无罪辩护、罪名变更等情形。律师未能针对指控意见提出相应辩护,法院自行审查认定控方指控不当的有6 个,说明律师辩护有所疏漏。

(一)样本选取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辩护制度完善方面做了不少努力,[7]该法实施近三年来,笔者所在Y 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共审结一审案件112 件,涉及217 名被告人(见表1)。本文将律师辩护对裁判结果影响的考察限定于以上一审案件,二审或再审对辩护效果的影响不予讨论。

表1 2012—2014年Y中院律师参与一审刑事案件辩护一览表(单位:件)

上述样本中,有198 名被告人通过委托或指定的方式由律师进行辩护,辩护率为91.24%,其中指定辩护律师60 人,占30.3%,委托辩护律师138 人,占69.7%,法律规定应当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等,在庭审阶段均无一例外有律师辩护。从形式上看,律师参与率不低,似乎已为被告人抗辩提供了专业保障,但辩护率不能反映律师是否有效参与到辩护案件中,并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考察内容

因审判阶段律师主要通过发表辩护意见与控方形成对抗,进而削弱或推翻公诉意见,说服法庭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8]故探讨刑事辩护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应围绕辩护意见的提出及其达到的效果进行考察。

1.辩护意见的提出

(1)辩护意见数量

样本案件中,参与辩护的所有律师均提出了辩护意见,总数共计672 个。以被告人为单位,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最多8 个,最少1 个,平均3.39 个;就辩护类型而言,指定辩护律师平均每人提出辩护意见2.5 个,委托辩护律师平均每人提出辩护意见3.78 个;就案由而言,贪污受贿诈骗案件辩护意见数量相对较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件辩护意见数量相对较少。

(2)辩护策略

律师辩护策略是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所选择的基本抗辩方式,辩护策略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刑事辩护的成败。以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定性加量刑辩护三种类型考察(见图1),[9]样本案件中(以被告人为单位统计),律师仅作定性辩护的有17 个,其中无罪辩护15 个,罪名变更1 个;仅作量刑辩护的79 个,既对定性进行辩护亦对量刑辩护的102 个。

图1 辩护策略构成情况

(3)辩护意见构成

样本案件中辩护意见全部为实体方面的辩护,包括定性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类(见图2)。其中,量刑意见538 个,占总数的80.06%;定性意见134 个,占19.94%。定性辩护主要包括无罪辩护、罪名变更等情形。量刑辩护方面,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哪些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所占比例较大,但具体量刑建议和理由并不充分。

图2 辩护意见具体内容情况(单位:个)

(4)提出方式

辩护意见的提出方式为口头与口头加书面两种方式:前者是律师仅在庭审时发表口头辩护意见;后者是律师将庭前会见、阅卷准备的辩护要点在庭审时予以陈述,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通过抽样对50 名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方式进行考察,[10]提交书面辩护词的有32 名律师,未提交辩护词的有18 名。提交的书面辩护词内容从2 页到9 页不等,平均4.5页;字数为1080 到4860 字。

(5)举证情况

刑事审判中,律师可通过举示证据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或证明有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促使法庭采纳以相应证据作为支撑的辩护意见,并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但实践中律师举示证据支撑其辩护观点的比例极少,样本案件中,就定性辩护举示证据的仅有6 名律师,举证率不足5%,即使在应举证且易举证的缓刑辩护中,在20 名被告人律师提出了适用缓刑意见,但仅有4 名被告人的律师举证。[11]

(6)辩驳指控情况

辩护过程中,律师能否有针对性的辩驳控方意见将影响到辩护效果。样本案件中,律师提出控方指控的罪重情节不成立的有79 个,发现新事实或在控方已查明事实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有55 个。律师对控方指控意见未提出针对性抗辩意见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以指控罪重情节为例,样本案件中有4 件案件即是在律师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自行认定指控不成立的,占样本案件的3.57%。

2.辩护意见的效果

(1)总体采纳情况[12]

律师提出的672 个辩护意见中,法院最终采纳302 个,采纳率为44.94%。在采纳的意见中,定性意见9 个,占2.98%;量刑意见293 个,占97.02%。从类型上看,“酌定量刑意见”采纳数量最多,“指控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采纳数量最低。

图3 不同类型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2)辩驳控方意见效果

发现控方指控不当并成功辩驳最能体现辩护的实质作用。[13]样本案件中,律师发现控方指控不当并提出辩护意见予以辩驳成功的共14 个,仅占采纳意见数的4.64%。律师未能针对指控意见提出相应辩护,法院自行审查认定控方指控不当的有6 个,说明律师辩护有所疏漏。

图4 经辩护和法院自行认定罪重指控不当情形(单位:个)

(3)未经辩护法院自行审查认定的情况

样本案件中,还存在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法院依职权直接审查认定相应情节的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辩护人未提出而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具有罪轻等有利情节的,此种情况共涉及88 个定罪及量刑情节;二是法院经审查指控罪轻情节不成立或直接认定罪重等对被告人不利情节的,此种情况涉及8 个定罪及量刑情节(见图5)。

图5 法院自行审查认定罪轻或罪重的情况(单位:个)

(4)律师辩护与被告人辩解对比[14]

以被告人为单位进行统计,被告人辩解与律师辩护意见完全相同的有8 人,有效辩护意见相同的16 人,辩护意见与辩解相互矛盾的51 人(见图6)。相互矛盾的情况包括:9 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定性辩解,而辩护人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仅作量刑辩护;37 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作定性加量刑辩护;5 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作定性辩护。

图6 律师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辩解意见对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