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运垠[155]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庭长职能必然会做出相应调整。本文旨在透过实证分析,论证庭长实际做了些什么,取得的效果如何,让庭长职能在司改背景下有更加清晰的定位,从而明确改革的大致方向。“法官员额”“职业保障”“去行政化”“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等关键词构成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07-18
自2014年9月,C市启动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取得一些成效。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本文选择了C 市Y 中院辖区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在试点期间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样本均来自各法院的数据统计。[88]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以及与部分承办法官访谈,总结如下:
(一)基于数量的分析
从表1、图1 的统计情况来看,截至2016 年5 月31 日,三个基层试点法院审理速裁案件总数为525 件,占同期试点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总数的15.20%,占同期试点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11.0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较少,比例较低,这是各法院开展速裁试点工作以来较为突出的问题。
注:统计时间为2014 年11 月1 日—2016 年5 月31 日。[89]
图1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比例图
另外,从表1 中三个基层法院数据对比可看出,各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差别较大。T 区法院案件总数最少,速裁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少,但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却最高,是三个法院速裁程序平均适用率的1.6 倍;S 区和Y 区法院案件总数相当,但两者速裁案件数量却相差甚远,S 区法院速裁程序的适用比例也是最低的,且远低于速裁程序平均适用率。
由表2 可看出,适用速裁案件的罪名相对集中。在已审结的速裁案件中,盗窃犯罪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危险驾驶,再次是毒品犯罪,这三类罪名所占比例高达93.91%。交通肇事、诈骗、抢夺、扰乱公共秩序类罪名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而伤害、非法拘禁、行贿犯罪、寻衅滋事类案件尚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表2 速裁案件罪名的概况分析
由表3 看出,速裁案件的上诉率为4.38%,远低于全部案件总数的上诉率12.01%,这与速裁案件的适用条件有关。但被告人虽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仍有部分人在宣判之后仍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通过和部分承办法官沟通,了解到他们实为“技术性上诉”,即为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以上诉的方式来拖延刑期。
表3 速裁案件的上诉情况分析
(二)基于启动主体的分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启动速裁程序的权力,但根据C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速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①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同意;②被告人提出适用速裁程序;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截至数据统计之日,C 市三个试点法院全部速裁案件的启动主体均为检察院,被告人提出和法院主动启动的情形尚无(见图2)。
图2 启动速裁程序的主体
实践中,作为启动速裁程序的主体,检察院会提出一个量刑建议,但这个量刑建议只是量刑幅度,一般表达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几个月至几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
少量案件出现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过重或过轻的情形(见表4)。承办法官一般会先和公诉人沟通,建议其更改量刑建议,更换起诉书或当庭变更。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过重,检察院降低量刑幅度,被告人自然会接受,继续按照速裁程序审理没有问题;反之,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过轻,检察院提高量刑幅度,被告人难以接受,可能会导致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就涉及程序的转化。
表4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情形
(三)基于程序转化的分析
《办法》和《细则》都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速裁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表5 显示,速裁程序转化的理由多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异议,不同意适用。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可能是被告人对速裁程序及其适用条件的理解不充分。
表5 速裁程序转为其他程序的情形
速裁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时,审限计算和文书制作方式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三个基层试点法院在处理这两个问题的方式上缺乏统一性(见表6)。
表6 速裁程序转化为其他程序的处理方式
(四)基于律师辩护的分析
自速裁试点以来,各法院陆续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从图3 的数据来看,速裁案件中律师辩护率极低,仅达到5.71%,值班律师更是基本形同虚设,截至统计之日,仅有1 件案件有值班律师参与。可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图3 速裁案件律师辩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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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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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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