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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现状考察与实践检视

【摘要】:表18家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配置情况通过调研观察,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模式多样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实践中辅助人员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鉴于此,本文将以实证方式,力求精细化分析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并以此为基础测算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合理配置比例,以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全国很多法院对如何配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比例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形成了“1+1”“1+1+1”“1+N+N”“N+N+N”等多种配置模式。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及其他自发加入改革探索的法院中,选取辅助人员配置模式具有典型代表的8 家法院进行分析[76](见表1)。

表1 8家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配置情况

通过调研观察,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模式多样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有的采用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有的是采用“一审一助一书”模式,有的则采用“多审多审多书”模式等。实践中辅助人员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不尽合理

在调研中发现,法官数量相对较多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比较突出。比如在S 市F 法院,法官编制164 名,法官助理编制40 名,书记员177 名;在B 市H 法院,法官人数231 人,法官助理214 人,书记员116 人。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承担组织证据交换、组织调解、查找参考资料等案件辅助性工作,书记员则承担法庭记录、合议记录、装订整理卷宗、归档等纯粹事务性工作。这样大量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完成,可以确保法官将更多精力投入判断权和决策权的核心事务,进行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但是,实践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严重失调,法官数量比法官助理多,法官助理数量比书记员多的局面使本该为“金字塔形”的人员配置结构变成现实中的“倒三角”结构,审判辅助人员的缺乏使辅助工作与审判核心工作无法协调推进,导致法官重返繁杂的辅助性工作或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优质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审判效率,也背离司法改革的初衷。

(二)人员配置没有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为前提

科学合理配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比例的前提是区分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以及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分工。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置模式时往往忽略了以职责分工为前提。这就颠倒了职责分工与人员配置的先后顺利,使辅助人员的配置一开始就偏离了科学、规范的轨道。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职责分工往往主要由法官自行分配,审判辅助人员的权限、职能、责任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分,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具体分工也并不明确。这样将无法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员配备,也进一步牵制了法院员额制的改革,阻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模式处于自发、盲目状态

目前对于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模式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发和盲目的状态,主要凭经验和感官直觉进行配置,这种做法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也没有经过量化分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无法达到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要科学合理配置辅助人员,就要在诉讼流程的基础上对各种事务的时间消耗及工作量消耗进行流量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各种人员的配置比例[77]。因此,在厘清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量化分析审判流程上各项事务的工作量,以测算辅助人员配置数量,才能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78]

鉴于此,本文将以实证方式,力求精细化分析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并以此为基础测算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合理配置比例,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