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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理性: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研究

【摘要】:最后,理顺了渐进式审级制度变革视角下的各程序间职能关系。鉴于此,本文以审级制度的渐进式变革为视角,从制度基础和程序改造两个方面研究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李俊冰[61] 李云梦[62]

摘 要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为“访”转“诉”,其程序自生开始就具有强烈的功利性色彩,被冠以“审判监督程序”的帽子后,更是产生了无法自洽的理论矛盾及运行混乱,同时,再审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亦反映了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本文从制度基础和程序改造两个方面研究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化问题。第一部分对民事再审审查运行非规范化现状进行检视,主要为:再审审查程序已异化为实质“第二审”或“第三审”,冲击了我国审级制度;因再审审查主要职能为权利救济,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审理重在纠错,由此导致二者在配合适用上矛盾丛生;因制度逻辑混乱导致实践操作不一,审查程序介于审判程序和询问(听证)程序间摇摆不定、程序随意性较大;目前再审审查有滥诉之嫌。第二部分追根溯源,进一步思考民事再审审查非规范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为:审查程序的启动成本过低,不要求诉讼权利用尽且不要求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我国审级制度再审依赖症明显,难以满足现有司法需求,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度正在孕育发芽;民事再审审查固有的复杂性因素致使其成为利益交错、需多方衡量的博弈场。第三部分在“二审终审为原则,有限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渐进式变革视角下研究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制度归位,从域外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入手,探讨我国三审是否只进行法律审、适用三审的限制条件、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配套重塑、避免影响司法效率的制度设计等问题。同时,因第三审需对限制性事由进行审查,故仍应采用二阶段模式,而第三审审理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无异,文中未做探讨,但对审查程序比照目前再审审查询问程序进行了改造,规范了操作细节。最后,理顺了渐进式审级制度变革视角下的各程序间职能关系。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为“访”转“诉”,意在将困扰司法系统的痼疾——申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对再审审查程序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了审查事由、审查方式、时限以及审查结论等事项。民事再审审查自此作为我国特殊的审查程序在操作规定上已经相对成熟,但因其程序自生开始就具有强烈的功利性色彩,被冠以“审判监督程序”的帽子后,更是产生了无法自洽的理论矛盾及运行混乱,同时,再审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亦反映了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值得反思。鉴于此,本文以审级制度的渐进式变革为视角,从制度基础和程序改造两个方面研究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