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激增背景下高裁驳率的问题源起及优化方案

行政诉讼案件激增背景下高裁驳率的问题源起及优化方案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行政审判领域出现了受理案件数高速增长、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激增的“两高”现象。图2裁定结案行政案件类型第二,“裁驳”案件大多未经庭审程序。图3进入实体审理案件类型分布第三,“裁驳”案件因诉讼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图4裁驳案件按诉讼类型分类情况第四,法官多以庭前审查方式处理“裁驳”案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行政审判领域出现了受理案件数高速增长、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激增的“两高”现象。以笔者所在C 市Y 中院为例,一审行政案件受理量由208 件增长为764 件,同比增长3.67 倍;而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则由48 件上升为479 件,增长近10 倍(见图1)。大量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意味着以实体审查为中心的庭审环节无继续的可能。

图1 行政一审受理案件数与裁定结案数(单位:件)

笔者以裁驳的479 件案件为样本分析,[47]总结出如下特点:

第一,不符合起诉条件是案件被裁驳的主要理由。起诉条件审查参照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第三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不具备、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等(见图2)。

图2 裁定结案行政案件类型(单位:%)

第二,“裁驳”案件大多未经庭审程序。479 件案件中,有427 件未经严格意义上的庭审程序,其余52 件进入庭审环节的案件主要基于当事人要求开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被告说明或举证,被告是否适格需要经庭审程序进一步确认等理由,但以上案件大多也未涉及实体法律关系(见图3)。

图3 进入实体审理案件类型分布(单位:件)

第三,“裁驳”案件因诉讼类型不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要件区分,未开庭即“裁驳”的案件中,作为我国诉讼制度框架基石的撤销诉讼,相对其他诉讼类型而言,对庭前审查的需求较小,确认之诉所占比重最大(见图4)。

图4 裁驳案件按诉讼类型分类情况(单位:%)

第四,法官多以庭前审查方式处理“裁驳”案件。427 件“裁驳”案件均是法官在开庭程序启动之前完成,只是因案件情况不同,在具体处理方式上有所差异(见图5)。

图5 法官庭前处理裁驳案件的方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