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长完善就是在上述价值与功能的引导下,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着重从实体规范与程序优化两方面解决制约该制度发展完善的系列问题。“认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认罪确认后同意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既认罪又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上诉,仅认罪的被告人可对量刑部分提出上诉,除非被告人提出线索或证据动摇了认罪认罚的基础。......
2023-07-18
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及司法运行中被害人的现状与其应有地位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刑事诉讼为国家所独占,私人诉讼不予许可。但如果不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出犯罪被害人的意思的制度,则《刑事诉讼法》便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任。”[36]反观当下,尝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构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则可能是被害人归位的一条可行而又重要的路径之一。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正当性根据——法益的承受与自决
“事实上,被害人身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无疑属于案件的重要利害关系人。根据‘利害关系人应有效参与其案件审判过程’的‘程序正义’原则,被害人理应有权参与裁判制作过程,有权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并始终保有其尊严。”[37]这指出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程序正当根据,而其中所说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即是指被害人是法益的承受者。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据此,刑事被害人作为法益的具体承受主体及程序正义要求基本上从实体与程序方面奠定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正当性根据。
而我们要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害人能够参与量刑后,其对被告人量刑幅度影响的正当性根据及其限度何在?这涉及被害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内容之一的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主要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38]其思想渊源来源于哲学上的自由主义。“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每个人都是本人利益的最高主权者和最佳监护者,因而拥有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39]被害人自我决定权在刑法中的表现就是被害人对自己法益的支配、保护甚或放弃等。“现代刑法从家长主义国家刑法向自由法治国家刑法的进化必然要求对国民的自决权的充分尊重以及对国家统治权的限制,在刑法上表现为刑法保护圈的自我遏制。”[40]国家对定罪量刑的一切事宜不再一手包办,而是日益表现出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让被害人更加广泛而深入地参加定罪量刑等刑事诉讼程序,发挥主体影响。法益被侵害、恢复的状态及其承受主体的被害人的容忍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刑罚幅度,所以被害人对法益的自我决定权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幅度的正当性根据。“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多元性表明,既不能完全将刑法视作“公法”而排斥个人的自我决定权,也不能完全将刑法当作“私法”而将犯罪问题交由个人自治。正确的理解是,法益的性质决定了自我决定权在刑法上的空间。”[41]即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力度与效力并不是在所有犯罪类型上都完全一样,其对不同犯罪类型的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幅度是呈现差异的。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力度及效力主要取决于法益的性质。一般说来,涉及个人法益的案件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力度较强,效力较高;而涉及超个人法益的案件被害人自我决定权则受到一定限制,影响减弱。总之,被害人在量刑参与及幅度影响方面均有正当性根据,特别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幅度的影响尤为明显。
(二)量刑参与权的制度实现——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
基于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及司法运行现状,从改革便宜出发,笔者建议借鉴和引入域外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the Victim Impact Statement)作为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实现的制度路径。所谓被害人影响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在身体、经济、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个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而以书面或口头陈述形式向法庭所作的意思表达。从域外情况来看,被害人影响陈述通常被认为是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重要方式,属于重要的量刑证据之一。我国具有移植该制度的现实土壤,一方面现有刑事规范进行简单解释与修补即可将该制度嵌入,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运行中粗陋的被害人影响陈述雏形已然存在。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法官全面而妥适地量刑,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心理疏导,有利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与改过自新。
1.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基本框架(见图7)
图7 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框架流程图
2.被害人影响陈述表式样(见表6)
表6 《被害人影响陈述表》式样
续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前述被害人量刑参与及幅度影响的正当性根据原理,案件所涉法益的性质将决定被害人自我决定权行使的空间及程度,故表6 针对不同法益性质的案件设置的从重从轻幅度区间存在差异,个人法益案件设置的幅度范围较超个人法益案件更为宽泛。
3.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效力
从域外情况来看,欧陆诸国多赋予“被害人影响陈述”一定的法律强制效力,在刑事量刑裁断时法官应予充分考虑。笔者认为,即使在现行刑诉法框架内,“被害人影响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被害人陈述”的类型之一,处于量刑证据的法定地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能够发挥其积极效应的根本保障。从其法律效力的内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被害人影响陈述属量刑证据,必须纳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②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被害人影响陈述中的信息。③被害人影响陈述中的量刑建议,法官必须认真对待。被害人提出的从宽量刑幅度,在没有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法官综合全案情况,应尽可能体现被害人意愿,特别是针对个人法益的案件。被害人提出的从重量刑幅度,在没有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法官综合全案情况后也应适当考虑。④被害人影响陈述作为证据,必须写入裁判文书中。⑤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证据采信部分应对被害人影响陈述内容的采信情况进行评判。在文书说理部分,应对被害人在影响陈述中的建议量刑幅度及所述理由进行回应。总之,被害人影响陈述因含有对被害人的影响及量刑建议两个部分的内容,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其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量刑根据的重要内容,但个案千差万别,法官在考量刑罚时,还必须要考虑其他的量刑根据,故不能要求法官每个案件都必须完全采纳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但法官必须慎重对待每一份被害人影响陈述,并尽可能地予以考虑,否则该制度势必沦为摆设。法官必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取得某种平衡,而被害人影响陈述则为其提供了参考边界。
4.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法条导入
《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内容,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证据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五)被害人影响陈述;(其他证据种类相应排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影响陈述权告知】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享有影响陈述的权利,侦查机关应收集或要求被害人提供能够证明影响陈述内容的相关材料。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送达】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被害人的影响陈述材料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影响陈述权告知】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告知被害人享有影响陈述权利。
第一百九十三条之一 【影响陈述权的行使】在量刑辩论阶段,被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影响陈述意见及材料,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并发表意见,双方可就影响陈述的内容进行相互辩论。在辩论终结前,被害人可对其提供的影响陈述内容进行修正、补充或撤回。被害人未出庭的,影响陈述意见及材料由公诉人代为向法庭宣读、举示。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8 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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