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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重新发现被害人的地位

【摘要】:其预防的对象涵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潜在犯罪人这三类主体。司法者也应积极回应被害人的关切,必要时予以释明答疑。总之,刑罚目的要得以恰当实现,必须让被害人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辩论过程,并充分重视和回应被害人的意见。

前述通过对刑事法律规范中涉及被害人内容的静态梳理及刑事司法运行中的动态观察,初步呈现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框架内被害人的现状。而放眼全球,“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正在逐渐复兴,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正在重新进入学界的视野,这就是被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The Rediscovery of Crime Victims)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欧美各国的被害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正获得快速发展并走向完善。”[32]被害人地位的重新发现无疑是当代刑事司法发展未来面向的一个重要方向,有其深厚的理论与政策支撑。

(一)理论支撑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勃兴

“被害人的正式崛起,始自于20 世纪60、70 年代的西方社会,它以被害人权利运动与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为主要标志。如果说被害人权利运动是被害人崛起在政治领域的表现,那么,恢复性司法无疑代表着人们将被害人整合入既有刑事司法体系的努力与尝试。”[33]恢复性司法理念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相对,其关注的重点不是仅对犯罪的规制与惩罚,而是更多着眼于在被害人、加害人等多方主体的合作下,全面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未来面向的,其主要目标一方面是平复被害人的创伤,另一方面是促进被告人的复归。被害人当然是恢复性司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勃兴,促使传统的对抗性司法模式逐步向合作性司法模式转型,诸如正在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即是佐证。而传统的三方诉讼格局也出现了逐渐向四方诉讼格局演变的倾向,作为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主角的被害人,其主体性地位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凸显,并终将回归刑事诉讼的中心。

(二)理论支撑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性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提升,其具有保权、激励、分流、息诉的功能。[34]然而作为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构建的一项具体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其终极的功能性定位考察来看,仍然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防止被告人的再次犯罪及被害人的次生犯罪。其保权功能不仅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需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现代刑事司法必须要在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与公正对待被告人两者之间保持平衡,确保刑事被害人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其激励功能的正当发挥需要被害人的肯定与容忍。息诉功能的实现,更需要被害人的参与和接受,否则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为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实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予以更多关注和重视。

(三)理论支撑三:刑罚目的理性导向

“实证上我们无法通过报复来回溯性地保护和恢复受损害的法益。因此,制裁规范的正当性必然是指向未来的预防层面。”[35]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其预防的对象涵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潜在犯罪人这三类主体。在裁量刑罚时,考量角度偏向被告人则属特殊预防论,偏向被害人则可能属报应论,偏向社会潜在犯罪人则属一般预防论,可见刑罚的目的多属这三类的糅合。这三者之间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如在裁量刑罚时考虑到对被告人的特殊预防,可能只需从轻处罚就够了,但被害人也许会质疑,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所以需要在这三者之间取得平衡,这就需要在裁量刑罚时应该让被害人更多地参与进来,发表自己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司法者也应积极回应被害人的关切,必要时予以释明答疑。总之,刑罚目的要得以恰当实现,必须让被害人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辩论过程,并充分重视和回应被害人的意见。

(四)政策支撑: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强化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与司改政策愈发体现出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将其纳入改革考量的视野。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处理的过程、方式及结果是否能够获得群众的支持,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否能够化解矛盾瓦解犯罪;是否能够保障被害人权益并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立,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而2014 年底及2015 年初分别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均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在2016 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也强调改革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国家改革政策的导向上均考虑了被害人因素,其势必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