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观察: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运行中的角色和权益

观察: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运行中的角色和权益

【摘要】:被害人陈述意见类型主要还是书面形式的“被害人陈述”,主要内容为被害经过,由公诉机关举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被害人证人化倾向明显。在国家追诉主义刑事理念主导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多被潜意识地作为证人来对待,而忽略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一)裁判文书中的被害人

为观察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参与情况,笔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该网站的高级检索功能,检索2012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16 日期间基层法院作出的涉及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这两个罪名的刑事判决书。以2012—2016 年五个年度为选取时间区间,抽取每年度检索结果页面显示的头20 个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共计获得涉及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各100 份。

从表4 的统计情况来看,在随机选取的2012—2016 年的100 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出庭参加庭审的人数总计为20 人,委托代理人出庭16 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和16%;从被害人陈述意见的形式来看,当庭口头表达20 人,占19.61%,书面提交意见82 人,占80.39%;从被害人陈述意见类型的分布来看,“陈述被害经过”最多,占35.09%,主要形式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陈述笔录。其次是“谅解被告人”和“已获得经济赔偿”,分别占23.51%和21.4%,其主要形式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我们也注意到虽然被害人对被告人量刑的陈述意见仅占7.02%,但表达内容多样化。既有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又有要求从重处罚的;既有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也有要求免处的(见图1)。

表4 被害人在100份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中的参与情况统计表

续表 

图1 故意伤害裁判文书中被害人陈述意见类型分布图

而针对被害人陈述的意见,被告人的回应内容最多是“认罪”,占37.56%,主要是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次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分别占29.86%和28.51%(见图2)。

图2 故意伤害裁判文书中被告人回应情况分布图

而法院针对被害人的陈述意见回应最多的是“予以从轻处罚”,占31%(见图3)。

图3 故意伤害裁判文书中法院回应情况分布图

表5 被害人在100份盗窃罪刑事判决书中的参与情况统计表

从表5 的统计情况来看,在随机选取的2012—2016 年的100 件盗窃案件中没有1 名被害人出庭参加庭审,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害人的出庭率为0%,故此被害人陈述意见形式仅有书面提交。从被害人陈述意见的类型来看,“陈述被害经过”仍然最多,占88.56%,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每个案件都有公安机关收集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而由于没有被害人出庭陈述,其他陈述类型较为单一,且所占比例也极低(见图4);从被告人的回应情况来看,居于首位的仍是“认罪”,占59.69%;其次是“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占22.45%(见图5)。而囿于被害人没有当庭陈述意见及法官自身的原因,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回应极少。

图4 盗窃裁判文书中被害人陈述意见类型分布图

图5 盗窃裁判文书中被告人回应情况分布图

综上,我们发现在随机选取的200 件基层法院判处的涉及故意伤害和盗窃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出庭率仅10%,委托代理人率仅8%,被害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案件所占比例较低。被害人陈述意见类型主要还是书面形式的“被害人陈述”,主要内容为被害经过,由公诉机关举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被害人证人化倾向明显。在国家追诉主义刑事理念主导下,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多被潜意识地作为证人来对待,而忽略其积极作用的发挥。被害人陈述意见中虽然也存在对被告人量刑意见的陈述,并且呈现对被告人量刑幅度的多样化看法这一积极现象,但总体来说比较粗放,被告人及法官对其回应亦不翔实。总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诉讼各方交互回应程度不够,缺乏规范性制度交互平台,导致被害人影响发挥受限,甚至产生隔阂等负面效应。

(二)诉讼参与主体言说中的被害人

为了解各诉讼参与主体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相关情况的看法,笔者与C 市Y 中院辖区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进行了访谈[31]。通过对访谈反馈内容进行整理,我们发现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在以下观点上具有相当的共识,并得到被告人及被害人反馈情况的佐证。①在现行刑事法框架内特别是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地位较低,参与程度不够,受到不同程度的忽视;②被害人出庭参审的案件数量占比很低,一般不超过10%;③均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理性地沟通交流很重要,但庭审中两者交流不多;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被害人在量刑方面应该有更多地参与及影响的权利。而从被害人未出庭参审的原因分布来看,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出于诉讼经济考虑,对不涉及附民诉讼的案件,司法惯例不通知被害人出庭”,占比40%。被害人没有得到出庭通知,自然谈不上出庭的问题。其次是“民事部分已庭外赔偿,被害人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占比17%(见图6)。

图6 被害人未出庭参审原因分布图

从被害人庭审中的发言情况来看,一般在质证、辩论及附民诉讼环节发言,内容多囿于要求追究被告人刑责、请求赔偿损失及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等,而被告人回应内容多为认罪、是否愿意及有无能力赔偿等。从庭外与被害人的沟通情况来看,法官多电话联系告知其附民诉讼权利,告知被告方的联系方式,希望其沟通赔偿事宜,或通知其出庭,核实谅解赔偿的情况等;检察官多会通知被害人到检察机关询问笔录,并就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赔偿问题进行撮合;而律师一般为了规避风险,都是在被告方有赔偿意向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方联系被害人,而只在其中做一些诸如草拟协议的服务工作。在对被告人量刑的考量上,法官、检察官及律师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罚时,会予以充分体现,而在被害人要求从重处罚时,会比较慎重,一般综合其他因素考虑。

从对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访谈情况来看,能够感受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对立情绪。被告人一般来说还是直接或间接地承认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损失和痛苦,同时愿意向被害人认罪或赔偿,但一般直接接触的不多,多通过律师、朋友等中间人斡旋,并认为被害人的态度对自己量刑存在较大影响。而被害人一般认为若被告人真诚认罪、赔偿损失,他们一般会考虑谅解被告人,并愿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受害经过及所承受的损失与痛苦,希望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更大的实质性影响。

总而言之,通过访谈我们发现虽然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参与庭审作了一些规定,但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互沟通也并不顺畅。但被害人还是存在参与庭审的意愿,并希望对被告人的量刑有更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