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缘起:一则刑事个案引发的思考与反思

缘起:一则刑事个案引发的思考与反思

【摘要】:而被告人宋晓明向梁女士磕头谢罪,并表示要为她养老送终等真诚认罪悔罪的言行,也肯定对满怀失子之痛的梁女士有所慰藉。梁女士的量刑陈述亦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更为充实的理据。

【案例】2008 年被告人宋晓明故意伤害马某致死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理。失去独子的被害人母亲梁建红当庭陈述自己的受害感受,并向法庭表示“其儿子马某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宋晓明还年轻,她不要求严惩宋晓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让他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被告席上的宋晓明听到这番话时扭头痛哭,并向梁建红磕头谢罪,表示深深的歉意。其希望从监狱出来可以像她亲儿子一样服侍梁建红,为她养老送终,尽自己的一份孝心。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在判决书中积极回应和采纳了梁建红的当庭陈述意见,作为其量刑根据之一。[30]

该案中被害人母亲梁女士参与庭审,当着被告人等诉讼主体的面,直陈自己的受害感受,并请求法庭对宋晓明从轻处罚的言行,无疑对被告人宋晓明深刻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复归作用巨大。而被告人宋晓明向梁女士磕头谢罪,并表示要为她养老送终等真诚认罪悔罪的言行,也肯定对满怀失子之痛的梁女士有所慰藉。犯罪事实已然发生的当下,宋、梁二人的交互沟通理解,取得了现有时空场域内最积极的效果。梁女士的量刑陈述亦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更为充实的理据。诚然,不可能奢望每个案件都达到本案的良好效果,但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犯罪直接承受者的受害人不应被回避和忽视,更不应被视为刑事诉讼进程的拖累,其因受害而蕴含的负能量需要在刑事诉讼的交互言说中逐步释放,其理应对被告人量刑从宽从严的幅度有更多的发言权。特别是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当下,更应重新审视被害人的地位,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减少犯罪与刑罚带来的负面影响,让被告人与被害人都能得以更生,面向未来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