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研究宽刑制度中的刑事被害人量刑参与权:重新审视被害人地位修正叙述

研究宽刑制度中的刑事被害人量刑参与权:重新审视被害人地位修正叙述

【摘要】:然刑事个案中也存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交互沟通后取得积极效果的典型。这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及司法运行中被害人的现状与其应有地位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构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成为被害人归位的一条可行而又重要的路径之一。作为法益承受者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自我决定权,这成为被害人参与量刑及影响量刑幅度的正当性根据。

胡江洪[28] 杨柳幸[29]

这真是绝妙的讽刺,也是一场终极的悲剧。那些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们反而不是解决犯罪方案中的组成部分,实际上,他们甚至没有被纳入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的框架之中。

——[美]霍华德·泽尔

摘 要

刑事犯罪大部分首要而直观地表现为对被害人个体(私权)的侵害,故被害人理应在解决这一社会矛盾的制度机制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而在国家追诉主义理念下的刑事司法运行中并没有体现出对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的足够尊重,甚或将其视为拖累。然刑事个案中也存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交互沟通后取得积极效果的典型。这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通过对刑事实体、程序法律规范中涉及被害人内容的静态梳理和以上网裁判文书分析及诉讼各方主体言说整理为切入窗口的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运行中现状的动态观察,初步呈现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框架内被害人的实然状况:被害人的主体性不足,客体化证人化倾向明显,诉讼权利多游离于定罪量刑这一中心主题之外,且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出庭参审率低,与诉讼各方缺乏规范性制度交互平台,影响发挥受限等。而从理论与政策层面审视被害人,我们认识到被害人地位的重新发现与权利复兴是当代刑事司法发展未来面向的一个重要方向。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及司法运行中被害人的现状与其应有地位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建构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成为被害人归位的一条可行而又重要的路径之一。作为法益承受者的被害人享有一定的自我决定权,这成为被害人参与量刑及影响量刑幅度的正当性根据。而基于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及司法运行现状,从改革便宜出发,借鉴并引入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则成为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实现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