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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考察:涉追缴退赔判后执行争议及处理

【摘要】:为使考察结果更具代表性,选择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执行文书为考察样本,不局限于某一区域。考察有无异议相对方及异议人、相对方身份,以展现裁定是否系“两造具备、居中裁判”的结果及追缴退赔中所涉的利害关系人。异议类型反映执行异议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其中前两项经实质审查后,做了相应的变通处理,后一项认为赃款被出借后,因还款期限未到故尚不能追缴的异议不成立。

(一)样本选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的实施,结束了刑事裁判中责令退赔等涉财产部分是否由法院执行的争议,该类执行案件必将大幅上升,故以该规定实施时间为界,考察之后的涉刑事退赔等涉财产部分执行文书。为使考察结果更具代表性,选择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执行文书为考察样本,不局限于某一区域。

对应研究范围,因实务中被害人合法财产受犯罪侵害案件中涉财产部分的处理措施包含追缴和退赔,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文书”中以“追缴”“退赔”为关键字,设定时间段(“2014 年11 月6 日—2016 年6 月20 日”)搜索涉追缴退赔执行文书共1642 件,收集后逐一人工甄别,梳理出涉及被害人财产权的追缴、退赔执行相关争议的裁定书108件。以下即以该108 件执行文书为考察样本。

(二)考察内容

基于旨在从执行中发现追缴、退赔[20]本身的问题,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又集中在当事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中,故考察围绕异议的提出及异议的处理;又因执行本身和异议的提出均建立在裁判文书等依据上,还需考察所涉裁判文书的情况。

1.异议的提出

(1)提出主体。考察有无异议相对方及异议人、相对方身份,以展现裁定是否系“两造具备、居中裁判”的结果及追缴退赔中所涉的利害关系人。样本案件中,既仅有不足10%的案件(9 件)由异议相对方,法院听取异议意见和相对方答辩意见后居中作出裁定;超90%的案件(99 件)无相对方意见,直接由法院审查异议人单方意见后作出裁定。

经梳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相对方)均为刑事被告人的民事债权人;异议人的实质身份有刑事案件被害人、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涉案财物的所有人、涉案财物的共有人四类(见图1)。

图1 异议人身份构成图

(2)异议类型。异议类型反映执行异议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执行异议共有四类:提出执行行为本身无法律依据、被执行人错误的执行行为异议34 件,分配方案异议3 件,执行标的异议68 件,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3 件(见图2)。

图2 执行异议类型

(3)异议内容。样本案件中,异议内容具体可分为11 类(见图3),其中关于民事执行标的系赃物、执行财产不是赃款赃物、财物系善意取得不应追缴的异议出现比例较高。

图3 异议具体内容构成图

其中,刑事被害人提出的异议包括四大类:提出民事执行标的系赃物66 件、被害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异议3 件、要求参与民事执行分配3 件、作为被执行人时请求将刑事退赔与民事债务进行抵销3 件(见图4)。

图4 刑事被害人提出的异议构成图

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包括三大类(见图5):提出判决追缴的财物不是赃款赃物而是其合法财产12 件、判决追缴的赃物系善意取得不应追缴18 件、其他9 件(判决追缴的款项已转变为赃物不应再追缴此款项3 件、债务人以债权未到期为由认为尚不能追缴3 件、提出应抵扣刑事被告人的欠款后追缴余款的3 件)。

图5 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构成图

2.异议审查处理

(1)处理程序。通过考察文书的种类,可直观展现争议处理适用的程序[21]。样本文书中,执行异议审查裁定、复议审查裁定书、申诉审查裁定分别占比47%、47%、6%(见图6),复议比重较大,申诉非极个别。

图6 文书种类分布图

(2)处理结果。针对异议人的申请,其中四类异议(数量占比87%)审查结果悬殊,具体为:

以下三种类型异议(数量占比6%)审查处理结果基本一致,具体为:

其余三种异议类型即关于应抵扣债务后追缴余下赃款、赃款已转化为赃物、债权未到期的异议均在执行案件中直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后做出处理,分歧较小。其中前两项经实质审查后,做了相应的变通处理,后一项认为赃款被出借后,因还款期限未到故尚不能追缴的异议不成立。

3.所涉刑事裁判情况

在刑事追缴退赔执行中,刑事判决是执行依据,样本案件所涉的刑事判决具体包括9种情形,具体见下表:

从判决的可执性来看,上述第1、4 种情形判决明确具体,具有可执性;第3 种情形为判项不明确具体,但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执行;而第2 种、第5~9 种情形为判项无实质内容或根本无相应判项,不具可执性。

在民事执行中,异议人提出系赃物的案件中,部分以刑事判决作为异议依据,部分因刑事部分尚处审前阶段,以审前相关文书为依据提出异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所依据的是审判文书还是审前文书及是否明确具体来看,第2、4 种情形为具备明确判项的生效裁判文书的,第1、5、7 种情形为具备概括判项的生效裁判文书的,第3、6 种情形为具备执行标的系赃物或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审前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