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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执行案例引发深思

【摘要】:法院对李某及被告单位定罪量刑,并判决“责令退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时,对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整体处置后可兑现退赔款20 多亿元。执行法院口头答复黄某不是被害人,不能参与该案执行分配。经访谈代理律师,原因在于当前刑事退赔执行顺位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若被害人优先受偿后,民事执行中已无可执行的财产。

【案例】[19]被告人李某通过股份收购、承担债务股权转让等一系列方式获取对五家公司及其名下资金、房产等的实际控制权,继而,通过分割商铺、广告营销、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并承诺包租、固定回报、到期超额回购等方式,非法招揽社会公众向被告单位存入资金。法院对李某及被告单位定罪量刑,并判决“责令退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时,对被告人控制的公司整体处置后可兑现退赔款20 多亿元。李某所控公司的债权人黄某(经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提交刑事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申请书,理由是:因李某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取相关财产权利的利用,并继而将其用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最终导致其8000 万债权遭受损失,因此黄某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成为刑事被害人,故要求返还其合法财产8000 万元。执行法院口头答复黄某不是被害人,不能参与该案执行分配。

面对这一真实的案例,至少会有以下两个疑问:

疑问一,黄某为何不申请民事执行而选择参加刑事执行分配?经访谈代理律师,原因在于当前刑事退赔执行顺位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若被害人优先受偿后,民事执行中已无可执行的财产。该案中客观上参与违法行为的出资人相较于合法债权人反而得到法律优先保护,我们不得不反思责令退赔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的合理性,其根据何在?

疑问二,在执行阶段认定“被害人”是否妥当?该案刑事判决主文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全文无“被害人”的表述,仅在审理查明事实段提到“涉案社会公众”,即接受退赔的主体、各自的具体损失均未在审判环节查明并予以认定,而是在执行阶段做实质判断认为黄某不是受害人。但执行本是“按单抓药”,怎能自开“处方”?

这样的实体规则和程序操作与实体公正、程序正当的要求相去甚远。既往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谁执行未确定,矛盾尚停留在“能否强制执行、由谁执行”上,那么,随着判后执行通道的打开,考察刑事涉案财物判后执行中凸显的问题并从根源上予以解决已具相当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