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回归测试:异地交叉指定管辖的区域性实践及发展追求

回归测试:异地交叉指定管辖的区域性实践及发展追求

【摘要】:本文立足于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排除行政干扰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所在中院异地交叉指定管辖改革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从制订管辖程序设计、防止行政干预效果、管辖权功能设置、办案周期等多个角度对异地交叉管辖的运行情况进行了阐释。现有行政审判框架内,管辖权被赋予了维护案件公正受理与裁决的重要作用。

刘之玮[1] 黄 晨[2]

摘 要

法院管辖地域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叠的现实下,参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加“行政纠纷属地基层法院主管”为主要框架设置的行政管辖制度,忽视了地方行政权与司法权间的天然勾连,导致行政审判功能逐渐萎缩。尤其在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行政审判难以阻隔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本文立足于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排除行政干扰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所在中院异地交叉指定管辖改革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从制订管辖程序设计、防止行政干预效果、管辖权功能设置、办案周期等多个角度对异地交叉管辖的运行情况进行了阐释。在此基础上对实践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得出异地交叉管辖改革在阻断行政干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维持程序安定性等方面遭遇了发展瓶颈,并从行政审判体制、司法地方化、管辖层级三个方面论证了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改革功能异化的原因所在。在制度衍化和改进方面,以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的整体视角,针对管辖制度防止行政干扰、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维持程序安定四个方面基本功能,提出了不同的管辖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方案之间的比较确定改革最优路径。最后,在管辖制度改革的出路上,提出改革最终应在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总体追求三个层面实现价值回归。

现有行政审判框架内,管辖权被赋予了维护案件公正受理与裁决的重要作用。基于排除行政干预的实现需要,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了多次改革,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等问题,但实践表明,以上改革举措未能达到彻底隔离行政干预的目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变化无疑是在具体改革举措未有最终定论的情况下,为管辖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既然如此,回到本轮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起点——异地交叉管辖,重新检视多年改革实践得失,找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新目标与出路,仍是一个值得再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