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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文化政策内涵与体系概述

【摘要】:正是在美国化的高度发展语境下,加拿大的文化主权意识开始觉醒,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及在国际贸易中坚持“文化例外”原则逐渐成为加拿大至关重要的文化政策。时至今日,法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富有法兰西特色的文化政策体系。安德烈·马尔罗主持文化部工作时期,继续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对文化遗产实行大规模的调查和登记。

(一)加拿大的文化政策

1.“文化主权”与“文化例外

历史上,加拿大文化一直以法国和英国文化为宗,是对英法文化的直接模仿。20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的崛起,美式文化又大举入侵加拿大。加拿大95%的电影、80%的非新闻电视、80%的杂志和60%的图书都是美国的文化产品。正是在美国化的高度发展语境下,加拿大的文化主权意识开始觉醒,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及在国际贸易中坚持“文化例外”原则逐渐成为加拿大至关重要的文化政策。加拿大于1968年成立了“加拿大广播电台和电视管理委员会”,负责保护本国的视听产业,对电台和电视播放节目的“加拿大内容”作出保护性规定;1975年加拿大通过了《时代/读者文摘法案》,限制美国杂志的进口;在1987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加拿大政府就文化主权问题与美国据理力争,努力把文化产业排除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范围之外;在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加拿大同样坚持“文化例外”原则,对本国的文化产业实行了保护性政策。

2.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和移民国家,其文化构成明显呈现出多种族和多元化的特征。依据人口结构的变化,加拿大政府的文化政策也从“二元”政策转向“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63年加拿大成立了“二元文化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Bilingualism and Biculturalism),试图实现英、法两种语言与文化并存的目标。但这种“二元主义”文化政策遭到了包括原住民在内的少数族裔的强烈反对,少数族裔坚持认为政府不应该忽视他们的文化权利和对国家文化的贡献。1967年,“二元文化皇家委员会”发表《双语双元文化调查报告(第4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贡献》,对“二元主义”文化政策做了初步调整。1971年特鲁多总理在众议院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加拿大政府随后出台了“双语架构下的多元文化政策”。1973年加拿大政府设立多元文化协商委员会,负责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1988年加拿大正式通过了《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多元文化主义”成为加拿大的一项重要国策

3.具体的文化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加拿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文化政策,包括1984年的《电影发展公司法》、1985年的《投资加拿大法》、1991年的《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法》、1995年的《加拿大理事会法》、1995年的《国产税法》、1997年的《版权法》等,旨在立法保护和促进本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法国的文化政策

法国文化政策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维莱特雷敕令》,该法令规定了法律文书必须使用法语,法兰西学院负责监督法语的使用和演化过程。17世纪尤其是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制定了国王鼓励、资助和保护艺术的政策。18世纪,法国逐渐形成了文化事业由国家主导和管理的政策。当代法国文化政策的兴起始于1959年法国文化部的成立,著名作家安德烈·马尔罗被任命为文化部部长。在担任文化部部长的十年间,安德烈·马尔罗致力于法国文化政策的系统性建构,把文化发展纳入国家现代化计划之中,并努力付诸实施。时至今日,法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富有法兰西特色的文化政策体系。

1.文化普及和文化公民权政策

1959年,法国关于成立文化部的法令明确界定了文化部的责任和任务,即“使人类的,首先是法国的主要成就,让尽可能多的法国人受益,确保我们的文化财富具有最广泛的支持者,对艺术作品的创造和丰富创造艺术的精神都应该给予有力支持”。共同享有文化财富和文化遗产,以及自由地表现自我的创造力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文化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接触文化的权利,文化政策要有利于公民的文化参与,有利于普通民众与精致文化的亲密接触。这一政策在密特朗任总统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文化部的使命在于,使全体法国人民能够培养其发明与创作的能力,自在地表达其才艺并任凭其选择而接受艺术的培训,为集体共同之利益而保存国家、地区或不同社群的文化遗产,鼓励法国艺术与精神作品之创作并使多数人得以欣赏之,在世界自由之文化交流中致力法国文化与艺术之宣扬。”[14]可见,文化普及和“文化公民权”的落实一直是当代法国文化政策的核心理念,安德烈·马尔罗兴建的“八大文化中心”和密特朗总统的“大工程计划” 都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

2.国家主导文化建设的政策

法国文化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国家对文化建设的全面主导:国家的积极扶持渗透到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国家确立文化行为的范围、优先性,树立文化领域的价值观念、善恶美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文化行为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利于文化发展的环境,消除文化发展中的不平衡。

3.保护本国文化传统与“文化例外”政策

保护本国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历来是法国最重要的文化政策之一。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格雷茹瓦教士基于大革命对宫殿等历史遗址的破坏而呼吁保护历史遗产。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颁布,明文规定任何文化艺术在法国领土上都应该受到保护。1913年法国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保护历史古迹法》。安德烈·马尔罗主持文化部工作时期,继续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对文化遗产实行大规模的调查和登记。1994年法国的文化预算在其国家总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1%,而文化部预算的15%则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现今,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民族国家文化受到了贸易自由化尤其是美国流行文化商品的威胁,法国也不例外。如何把文化排除在全球自由贸易的框架之外,使本国文化产品受到保护,就成为当代法国文化政策至关重要的方向之一。经过长期的努力,20世纪末法国终于形成了保护“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例外”的政策。与多数主张“文化例外”的国家一样,法国也采取了两种保护本国文化的措施:一是对外国文化商品的进入设置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二是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来资助本国的文化产业。

4.积极应对因信息化和网络化挑战的文化发展政策

信息化和网络化对全球文化发展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世界各国的文化政策构成了不能忽视的重要挑战。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法国在文化政策上做出了积极的回应:(1)减免多媒体文化产品的税收,扶持和鼓励新媒体艺术和多媒体文化产品的发展;(2)鼓励与支持新闻界发展多媒体服务和新闻的数字化建设;(3)推动文化作品的数字化典藏和传播;(4)加强文化领域和数字科技领域的合作与融合;(5)对文化遗产实施数字化保护措施,立法防止私人或私人公司以任何数字化的形式占有国家文化遗产。

(三)英国的文化政策

1.“一臂之距”政策

与法国政府强力介入文化事务、主导文化建设的政策有所不同,英国政府在文化管理上采取的是“一臂之距”政策,即政府不直接管理或干预文化艺术机构和文化企业的事务,而是在政府和文化企业之间设立半官方部门或中介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并接受政府授权对文化项目做出评估和制订资助方案,以及全程监督项目的实施。1939年成立的“音乐艺术促进理事会”及1946年成立的“英国艺术理事会”都是这样的半官方机构。但英国的文化政策也随着时局的变化和执政党的轮替而有所变化。撒切尔夫人和布莱尔执政时期,英国政府对文化事务就采取了比较直接的介入政策,1997年改“文化遗产部”为“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以及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都是十分明显的体现。

2.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自1997年“文化、媒体和体育部”成立以来,英国政府的文化政策全力转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成长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当前英国文化政策的核心。布莱尔执政以来,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创意产业的政策:1997年发布《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和《英国创意产业专题报告》,第一次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新概念,并且把发展创意产业视为国家发展战略,从组织保障、人才培育、产品研发、资金支持体系、奖励措施等具体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1998年发布《出口:我们隐藏的潜力》,针对支持创意产业的出口问题拟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0年发布《下一个十年》,对教育培训、扶持个人创意及提倡创意生活等方面做出了研究和规划;2004年发布《创意产业经济评估》报告,公布了创意产业的统计数据,分析了创意产业的现状;2005年推出《创意经济计划》,从经济转型的高度重新阐释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意义,并且对创意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系统的规划;2007年发布《文化与创意2007》报告,总结了1997年至2007年十年间英国创意产业的成果;2008年发布《创意英国:新人才下的新经济》,进一步明确创意产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的关键位置,确立了国家文化政策的目标,即把英国建设成为“世界创意中心”,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1)推出“发掘你的天赋”的系列节目,每周五个小时,向青少年介绍艺术和创意;(2)发掘新的学术中心的影响力和作用,支持校际合作,为青少年提供创意思维和技能培训;(3)建立创意产业的区域网络,覆盖英国的所有区域;(4)立法保护版权,促进网络运营商和版权所有者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5)电影理事会、艺术理事会和艺术与人类研究理事会合作开发“混合媒体中心”;(6)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与伦敦市合作,举办创意巡回庆典活动,行销创意产业政策与成果,并促进发展创意产业策略联盟的形成,等等。

3.财政支持政策

1997年以来,英国财政部每年拨付文体部的财政预算以平均6.6%的速度增长,截至2007—2008年度共计增长73%。由于英国实行3年财政预算制度,根据财政部2007的财政年度报告显示,英文体部财政预算将持续保持增长势头,从2007—2008年度增长16亿英镑至2010—2011年度增长18亿英镑。这为文化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切实落实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四)美国的文化政策

1.“无为而治”的文化政策

美国奉行文化和经济的自由主义,自称是没有“文化政策”的国家,一切交由自由市场,文化也不例外,文化事务也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美国,于公于私,都没有任何的官方文化立场”。通过立法,美国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对文化领域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文化的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文化与艺术是个人、地方及私人团体的原创特权,在文化发展方面,联邦政府不能干预或管制,但需提供协助并鼓励发展。” 但正像文化政策学家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所指出的,这一声称其实隐含着“关于文化的最大历史悖论”,即这一声称掩盖了国家和政府在文化领域曾经、现在及将来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掩盖了美国文化的意识形态本质。

2.文化艺术的补助奖励政策

美国国会于1965年颁布《国家艺术和人文基金会法》,联邦政府依据此法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负责文化艺术与人文领域的补助和奖励。1987年后,美国各州相继成立委员会,配合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实施对文化艺术与人文领域的补助和奖励工作。

3.版权保护政策

狭义地看,美国的文化产业即是版权产业,核心版权产业包括电影、唱片、音乐出版业、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演剧、广告、广播电视等。美国的版权产业可谓是全球最发达的,在美国的国内经济生产和就业方面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版权保护和推动版权贸易自由化就成为美国制定文化政策的重心。从1790年制定第一部版权法以来,美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包括“1976年版权法”“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1998年数字千禧年版权法”“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此外,1989年,美国还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社会的崛起,美国政府加大了对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克林顿任总统期间,提出“国家信息基础架构”的主张,推动成立信息基础架构工作小组,并在信息政策委员会中专设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网络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4.文化贸易自由化与对外文化扩张政策

美国是文化贸易自由化最为积极的推动者,认为文化产品与其他商品一样都要遵循贸易自由化原则。小布什任总统时期,其经济顾问迈克尔·博斯金对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硅片和土豆片”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文化产品和服务应该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美国坚决反对文化贸易壁垒和配额制,以及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补贴,以贸易自由化为武器迫使他国开放文化市场。因此,美国与法国、加拿大等国在全球自由贸易谈判中产生了关于“文化贸易自由化”与“文化例外”的激烈争论与分歧。

在对外关系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发挥“软实力”对世界的影响力。曾经担任过克林顿时期国防部副部长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提出了“软实力”一词,用来说明文化力和价值观对全球统治的重要性。约瑟夫·奈指出:美国的全球影响不能只依靠经济和军事硬实力的威慑作用,还要依靠软实力来维护,“要靠美国的生活方式、文化、娱乐方式、规范和价值观对全球的吸引力来维护”。基于此,美国长期实施对外文化扩张政策,所谓“输出民主”“好莱坞电影”及麦当劳的全球化等都是美国对外文化扩张政策的集中体现。这种文化扩张政策常常被后殖民主义学者及第三世界知识界概括为一种新的殖民主义或“文化帝国主义”。

5.多元文化主义的国内政策

历史地看,美国的文化政策经历了从种族主义到多元文化主义的巨大转变。20世纪六七十年代民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熔炉”的形成。原住民、非裔、亚裔等少数族裔以及其他弱势社群经过长期的斗争,终于使他们的文化获得了美国社会的承认,多元文化的和平共存逐渐发展成为当代美国的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

(五)瑞典的文化政策

1.文化福利政策

瑞典是一个十分重视文化政策的国家,1998年,瑞典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斯德哥尔摩合作召开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2004年,瑞典学会、瑞典温纳格伦基金会、瑞典隆德大学和瑞典东亚博物馆联合主办了“瑞、中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发展研讨会”。瑞典是一个福利国家,具有一套完整的福利制度,其文化政策是福利体系的一部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和艺术自由,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平等的公共文化服务,构成了瑞典当代文化政策的基本内容。

2.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瑞典虽然采取文化福利政策,但瑞典政府同时也认识到政府的直接补贴和赞助对文化艺术发展而言只能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鼓励与支持有市场潜力的文化艺术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也是当代瑞典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文化部设立创意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2)建构文化艺术展演平台和展演权利金制度,支持艺术家参与各项文化展演活动。展演权利金制度既能弥补政府对文化补助经费的不足,又保障了艺术家的文化参与权利,有利于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推广,促进了文化展演业的繁荣。(3)实施“艺术家计划”,支持艺术家进入市场。1997年,瑞典政府开始实施“艺术家计划”。该计划综合了三项任务,包括艺术家就业问题、一般性补贴、音乐创作补贴。该计划的重点在于刺激艺术家投入就业市场,获得更多工作机会与收入。该项计划分为视觉艺术与设计、音乐、戏剧电影、文学四大类执行。对于不在意营利而着重艺术理念表达的展演活动,国家也有补贴办法以使那些有理想、有抱负的艺术家可以持续展演工作,以维持优质艺术或另类艺术不因产业化而消失。(4)文化产业集群化发展政策。瑞典政府的区域电影中心建设政策促进了电影产业的集群化发展,流行音乐产业则形成了著名的哥德堡创意产业集聚区。

3.多元文化发展政策

现今,瑞典已经是一个拥有多元民族和多元文化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瑞典政府逐步形成了多元文化发展政策。1995年,瑞典政府建立研究少数民族问题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报告建议政府制定统一的民族政策,承认多元文化和多种语言平等共存的地位;1999年,瑞典政府提出少数民族议案并被议会通过;2000年,瑞典加入《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地区或者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多元文化政策逐渐形成。